今天是1000天寫作的第十三天。今天的話題比較有趣:馬糞爭奪案。
這是北京大學經濟學教授薛兆豐講的一個故事,叫做馬糞爭奪案。
故事是這樣的:
這個糾紛案子發生在1869年4月6日的美國。那時候馬糞是很有價值的財富,案中原告請了兩個幫工到馬路上撿了兩個小時馬糞,當時這兩個幫工可能是太賣力了,結果在馬路上堆了18堆的馬糞。太多了,兩人拿不動,就回去準備第二天拿車拉。
不過,這兩哥們沒在這18堆馬糞上做任何標志。第二天早上,案中的被告在路上看見了這18堆馬糞,哥們也是有點物權意識的,就問巡邏的人這馬糞有沒有主人,如果沒有讓別人把這馬糞給搬走。巡邏的人說,不知道這馬糞是誰的,也沒有讓別人搬走。被告聽了以后,覺得這馬糞沒有主人也沒有標志,就把馬糞搬回自己家里,撒到自己的田里去了。中午原告的兩幫工帶著車過來拿馬糞,發現沒了,也問了巡邏(這巡邏員看來一直是證人),告知馬糞是被告拿走了。原告遂去找被告,雙方發生爭執,最后鬧到法庭上。(哇,看來那18堆馬糞應該在當時看來是不小的財富呢!)
如果你是法官的話,會把馬糞判給誰?
好難啊!
我曾自學過法律,如果按照物權法來說,分析的邏輯是首先要問馬的主人,因為糞是他的馬拉的,如果馬的主人不要,你就可以走到第二步。在案子里面,這點確實也是辯論過的。原告和被告都認為馬糞的第一個主人就是馬的主人。但是,第一,到底是哪些馬拉的糞,分別的主人是誰,都找不到,而且,他們把馬糞丟在路上,也不回來取,說明馬的主人已經放棄了對馬糞的擁有權。
第二步,就看原告了。因此,他是第二個見到馬糞,并確認馬糞屬于無主物后便雇了兩名幫工把馬糞收集起來,堆成了堆,原告付出了資金,所以馬糞應該屬于他。但是被告說了下面的話:”不對,這馬糞掉到地上,它就屬于地上的一部分,這個地是公家的,所以不屬于原告。原告讓幫工把馬糞堆起來,只是改變了馬糞所在的位置,并沒有改變它原來的所有權,所以馬糞不歸原告所有。”
哇!多么奇葩的辯解。其實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確認拾得物是無主物,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你看看,當時的被告是不是強詞奪理。
這么簡單的一個物權法常識,有什么可說的嗎?
薛兆豐老師提出了一個思考:“僅僅18堆馬糞屬于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這個判決本身對后代人的影響,以及對后代人行為規范的影響。”
什么影響呢? 我們到底是鼓勵創造財富,還是鼓勵給財富做標記呢?
薛老師提供了一個場景:這世界有兩個村子發生同樣的案子,唯一不同的是,在第一個村子里,把馬糞判給了原告,也就是堆積馬糞的人。第二個村子把馬糞判給那個看見馬糞,就把馬糞拿走的人。這兩個村子,過50年、100年后,會發生什么樣的變化?
我看到這的時候,我就自己在紙上去分析,希望你也和我一起分析一下。
如果你所在的村子是把馬糞判給了原告,你會在生活中做什么樣的考量和調整?比如當你創造了類似于原告堆的馬糞的財富之后,你會怎么想?你肯定很放心,因為你是創造財富的,法律保護你的財富,不會讓別人輕易拿走。那么,你就不會花很大的力氣和成本去保護你創造的財富,因此,你的財富的凈利潤更高,這樣就會讓你更加積極地去創造財富和積累財富。慢慢的就會讓整個村莊越來越富有。
如果你所在的村子是把馬糞判給你被告,你會怎么做?當你創造了財富以后,你肯定想不行,我要做記號、我要付出一些代價保護好我的財富,如果付出的代價小還罷了,如果非常大,甚至高于財富本身的價值,大家就不愿意再去創造價值了,大家還不如去偷偷去找沒有標記的財富呢。這樣,這個村子就會慢慢衰落下去。
這個故事和分析對我的震動很大,原來每一個法律背后有如此多的考量。
做管理的時候也是,我經常說制度要公平、公正。其實我發現,我們所說的公平公正的真正意義并非道德上的,而是經濟效率上的,也就是一個公正制度的背后是鼓勵何種經濟利益和支持何種經濟效率,也就是一個好的制度一定是鼓勵整體效率的。
未來,我在制定一個制度的時候,我真的要好好思考,我們的制度是不是鼓勵了經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