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李秉衡稟報是否“遲延”?
“巨野教案”事件是光緒二十三年十月初七日發生,為什么一直到六天后,接到德公使海靖十三日的來電照會之后才開始正式處理呢?
根據薛田資的記述,時任知縣許廷瑞及巨野衙門官吏于當天中午便已趕到了磨盤張莊,而且看到現場的慘狀后“他們也哭了”,駐濟寧的副主教福若瑟和其他教堂神父也于當晚聞訊而來,并且“消息就像火藥線上的火花那樣迅速地傳開”,想必駐芝罘的德國領事也應該在第二或第三天趕到。
根據《外交報》第172期上刊載的《德人占據膠州灣紀略》所載:“初,教士被殺之電,于翌日(十一月二日華十月“初七”日)至北京,適是日為太皇后壽誕花衣之期,廷臣授意各官禁勿以此兇變入告,欲俟慶典事畢而后上聞,而此等事,正中國招納禍亂不可救藥之本。”
《德人占據膠州灣紀略》中的這段記載基本上應該是準確的,這樣的情況符合當時的清廷現狀,廷臣選擇“報喜不報憂”是有歷史根據的。但是,此紀略所載的教士被殺之電發到京城的時間卻有待考證。首先,公歷1897年11月2日這天并非是農歷十月初七日,而是十月初八日;另外,根據案發時間和電報在途時間推算,電報不可能在十月初八日或之前發到北京。詳情下述:
其實慈禧的生日是十月初十日,從十月初八日開始宮里宮外王公大臣就已經開始為慈禧的生日而忙活,一直到十月十五日,慈禧賞賜完慶典諸人,這個生日才算正式過完。
根據張汝梅光緒二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1897年1月2日)致總署電:“查曹州距省近六百里……分電兗、沂道及曹州府查復。該兩處均距電局有一日之程……”可知,山東巡撫李秉衡最快也是初九日才知道的教案事件。
因為,七日夜十一時發案,根據薛田資《在孔夫子故鄉》一書記載,知縣許廷瑞是初八日午前往勘驗,勘驗結束想必應在午后三四點鐘,即使馬不停蹄即刻出發并連夜趕往電局給巡撫發電,也只能第二天即九日早發出去。也就是說,總理衙門最快也是九日才能接到李秉衡的電報。
姑且不論電報到京時間是否準確,《德人占據膠州灣紀略》所載“廷臣授意各官禁勿以此兇變入告”的情節應當是真實的。初十日是慈禧的生日,此日前三天后四天均是花衣之期,而在花衣之期,外省有諸如官員出缺、省內有災情之類的事體都要押后陳奏是有歷史記載的。這封電報,不僅當日未曾呈報,而且之后也未稟報,甚至很有可能“廷臣”在得知德國公使發來照會電報后,刻意地將這封電報隱藏了起來。所以軍機處才奉旨責怪李秉衡“前據德使及許景澄先后電報,今始據李秉衡電覆,已屬遲延”。其實李秉衡是冤枉的,但是他卻“懼于”得罪“廷臣”,所以之后也沒有因“已屬遲延”而稍作申辯。
與其說“懼于得罪廷臣”,到不如說深厚的儒學教育使得李秉衡有一顆博大心胸,因不忍“廷臣”因而擔責,所以將此事包容了下來。這樣的品德,正是我們當代人所欠缺的優秀品德,對于那些遇事推諉不敢擔當善找借口的人來說,李秉衡如此大義凜然的做法,窮其一生也無法理解。
這才是大將風范!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清總理衙門向山東巡撫李秉衡發電詢問上述兩起案件,原電抄錄如下:
頃接德海使由漢口來電:“十月初七日,在曹州府有德國傳教者二人,一人被殺、一人無下落。又,壽張縣德國傳教人房屋皆被劫掠。本大臣請貴王大臣急速設法保護住山東德國人性命財產,此事全責之于中國國家,且先望設法嚴懲滋事之人,為德人伸冤”等語。匪徒鬧教殺斃洋人,關系綦重,近來各省教案,殺傷教士不多見,希速飭查滋事之人犯,嚴拿重辦,以免籍口生事。一面電飭地方官實力保護,即將現辦情形先行電復。元。
為何總理衙門的電文中寫到“即將現辦情形先行電復”?這就說明,總理衙門之前已經接到了李秉衡有關“巨野教案”事件和壽張教堂被盜案件的稟報,從而證實了“廷臣”隱瞞電文未予上呈一說。
《國聞報》于光緒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刊發了一篇題為《論山東曹州教案事》的文章,其中有一段對于李秉衡稟報“遲延”而加以指責的文字,現抄錄節選如下:
乃觀于此次山東曹州巨野縣土匪殺死德國教士之役,而東撫李中丞之所以辦理此事者,竊不能無惑也……假如為地方官者于其事之初,死者憐憫而矜恤之,生者慰勞而存問之,犯事之人迅速訪拿而懲治之,承辦不力之文武員弁勒限而嚴參之、申訴之,則外人雖復悍鷙,亦當鑒其一片之血誠。
先不說此篇文章的作者因未能看破德國人意圖,從而一廂情愿的產生這樣的想法純屬幼稚;單說在教案事件上,文章作者未做深入了解,便指責地方官員“承辦不力”則極為可笑。
薛田資《在孔夫子故鄉》中寫道:“中午時分,政府的官員來驗尸,他們也哭了……”。事發地點張家莊,離縣城二十五里,按步行每小時五公里算,僅報案人趕到縣衙和知縣率團趕赴張家莊的行路時間就得五個小時,而事發時間是晚上11點鐘,如果再加上歹徒的作案時間、薛田資查看死傷者及寫信時間、知縣召集捕快仵作的時間,那么能在中午時分趕到,不得不說已經是“神速”了。
從張家莊勘驗歸來,許廷瑞根據勘驗詳情書寫了報告,其中寫道:“……誠恐賊日久遠飚,合先將勘驗訊供大略情形稟報查考,俯賜行司通飭各屬一體截拿兇賊,務獲解究。”由此可見,知縣許廷瑞辦案不可謂不力,并且李秉衡接到稟報之后也相當重視并無“遲延”,而是“當經批飭該縣勒緝兇盜,務獲究辦,并懸賞通飭緝拿在案。”(據山東巡撫李秉衡十一月十五日電)并且十六日接到軍機處的責備電報后,又勒限半月并派臬司毓賢和兗沂曹濟道錫良馳往巨野督辦(據山東巡撫李秉衡十月十七日電),二十一日,便“督同營縣”拿獲了惠朝現等四名案犯(據山東巡撫李秉衡二十一日電),據勒限之期尚余十天,不可謂不迅速。
因此,《國聞報》撰文指責地方官員承辦不力,實在是無憑無據一派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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