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房屋)委托他人承包建立案件中,戶主和承包人一般被認定為承攬關系,承包人和其他小工之間一般認定為雇傭關系。那么,問題來了,如果承包人或者小工受傷,因此提起的訴訟案件其案由一般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在承包期間,如果是小工受傷,一般由承包人承擔用工責任(替代責任);如果是承包人受傷,那么戶主一般承擔的是過錯責任(過錯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處的“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一般包括戶主未給承包人提供安全防護設施和選任無資質的承包人,未提供安全防護設施部分本文不進行論述,本文主要就戶主選任無資質的承包人這一行為,是否屬于“過錯”進行論述。也即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中,農村建房在何種情況下需要資質,戶主將房屋建設承包給無資質的承包人在何種情況下需要承擔“過錯”進行討論。
[if !supportLists]一、[endif]二層及其以下高度的房屋不需要資質。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不適用建筑法"。建設部《關于加強村鎮(zhèn)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建質(2004)216號文件第三條(三)項規(guī)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是指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十三條、《建設部關于加強村鎮(zhèn)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建質[2004]216號)和《建設部關于加強農民住房建設技術服務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號)的規(guī)定,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不要求施工人具有資質。由此可見,只有三層以上農民建房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的調整。所以,此時如果戶主(定作人)選用了無資質的承包人進行建房,其也是不存在過錯的。
二、農村三層及其以上住宅需要資質,此時如果定作人選用無資質承包人顯然存在過錯,是否影響其法律關系?
如果是三層以上的住房,《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 所以,如果戶主(定作人)選用了無資質的承包人進行建房,此時,因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三層以上的住房是需要資質的承包主體的,戶主(定作人) “選任”了不符合主體,其選任是存在過錯的,此時應當對受傷的工人承擔部分責任。
與此同時,如果承包人承建的是三層以上住房,且沒有資質,那么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是無效的,但是,合同無效,只會對工程價款結算產生影響,不會影響其法律關系。
參考案例:(2014)咸中民終字第00792號
韓彤與王鵬為沒有資質的自然人,因而,其雙方所簽的承包合同應屬無效。本院認為,王鵬違反建筑從業(yè)資格的規(guī)定與他人訂立水電安裝工程承包協(xié)議無效,只會對工程價款結算產生影響,并不必然導致其與長泰公司之間形成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對王鵬駕駛電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一審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處正確。
三、特別注意
???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在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凡建筑跨度、跨徑或者高度超出規(guī)定范圍的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的建筑工程,以及2層(含2層)以上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對2層以下(不含2層)民用建設沒有資質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不適用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