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日前印發《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多位黨建專家表示,《規定》的頒布實施,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成果,進一步完善了從嚴管理干部制度體系,對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建設一支高素質干部隊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事實上,關于領導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現象,并不是今天才有的。黨中央在7年前出臺規定,正是順應了我們黨的自身建設發展所需,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重要內容。應當說,這些年在推進干部能上能下的問題上,還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在干部任用上“能上不能下”,特別是“不能下”的問題,依然困擾著干部隊伍的管理。除了因為違法違紀被查辦、被“一票否決”、“退居二線”等非下不可的硬性規定外,很少有領導干部因為“不適宜擔任現職”被調整下來的。造成這一現象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對“不適宜擔任現職”認識偏差,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在具體認定和操作中不能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因此,必須從制度上打破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的傳統,打破一些干部“只要不犯大錯誤就不會下”的思維定式,打消一些干部“做碌碌無為太平官”、“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沒有功勞有苦勞”的想法,從制度上減少干部“不能下”的組織阻力。
《規定》明確的領導干部“不適宜擔任現職”情形,從原來的10條,修訂為15條。從新增加的條款,以及對原條款的修訂看,內容更加廣泛、全面。如“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及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經認定確屬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這一新增的情形之一,明確了“下”的具體標準,增強了年度考核和民主測評制度的剛性。
新修訂的《規定》,具體規范更加深入,更加細致,更加增強了針對性、科學性、可行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現在的關鍵就在于制度落實。好制度要想真正發揮其積極作用,還需真落實。堅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嚴格把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執行到人到事,才能確實保證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導向和制度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