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有個副處長,工作不上心,遇事就推諉,領導對其意見很大。領導們常私下說,這樣不擔當不作為的干部早該免職了,但真到了班子會上,大家又不愿得罪人,連提都沒人提。
新來的一把手很有魄力,見識過這名副處長的不作為后,果斷提出要把他“改非”。分管領導提醒他,這名副處長未犯大錯,如果直接把他改成四級調研員,恐他不服氣,會借機生事鬧事,要是給他晉升到三級調研員后再免去副處長一職,會不會更穩妥些?一把手沉吟片刻,覺得分管領導言之有理。其他班子成員皆附和,覺得這個辦法妥當。
于是,這名不干活的副處長成了單位首個晉升三級調研員的干部,雖然他的副處長職務隨后也免去了,但卻搶占了晉升二級調研員的先機,因為二級調研員只能從三級調研員中產生。其他同事得知真相后,一片嘩然!
類似事情在機關事業單位中可謂屢見不鮮。不干活的人屢屢占便宜,老實肯干的人往往吃虧,難道就沒有辦法整治不干活、不作為之人了嗎?其實,中央早有制度規定,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本就是專治不作為、不盡責干部的良方,只是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嚴格執行,終會淪落為一紙空文。
一、制約干部能上能下制度落到實處的因素有哪些?
一是制度規定有彈性,準確界定有難度。比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所列八種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其中的七種情形都好界定,唯獨第三種情形“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免職的”,這個真不太好區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也明確要求,公務員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具有所列四種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職級,其中第一種情形“不能勝任崗位職責要求的”,也是不太好準確界定。雖有《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等配套規定,但對不作為、不擔當的認定還是缺乏詳細標準,自由裁量彈性大。規定很明確,措施也夠硬,只是執行起來難以精準界定,結果讓混日子干部鉆了空子。特別是對那些雖履職卻不盡心、雖干事但干不好的干部,領導們倍感頭疼,即使不滿意,也往往是批評敲打多,鮮有免職降級的。
二是領導也缺乏較真碰硬、敢于擔當的硬氣。不擔當、不作為的現象和人員,每個單位都或多或少存在,組織部門結合主題教育、巡視整改等開展專項整治的次數也不少,然而仍是屢有發生、禁而不絕。其原因,與單位領導不敢較真碰硬、不敢擔當負責有莫大關系。正如前面所說的事例,明明知道這個副處長不作為、不盡責,明明對其不滿意、想拿下,但領導們要么怕得罪人不想為當事人所記恨,要么怕當事人鬧事告狀影響單位和個人聲譽,要么怕丟選票影響自己的前途進步,結果不僅沒有果斷免除這名副處長的現任職務,還得給顆甜棗(晉升三級調研員)哄著不作為干部免現職,這讓那些老老實實干活的干部情何以堪、作何感想?這樣的領導在體制內并不少見,只是表現程度不同罷了。
二、如何解決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難題?
解決這個難題,說難也難,說易也易,關鍵還是在于領導。領導肯動真格,難題便迎刃而解。
首先,思想觀念要轉變。領導不能當手電筒,只照別人不照自己。既然明知下屬不作為,還束手束腳、瞻前顧后,這正是領導也無所作為的典型表現。認識到這一點,從自身嚴起,才能守土盡責、放開手腳,敢于對不擔當、不作為的干部說不,用好問責追責、免職降級的懲戒手段,狠殺歪風邪氣,弘揚清風正氣。
其次,制度規定要完善。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不勝任崗位職責的具體情形和認定標準,讓干部清楚紀律紅線,心存戒懼敬畏,凡發現庸懶散拖、敷衍塞責、應付了事、無所作為的干部,立即高舉紀律大棒、啟動問責程序,該處分的就處分,該降級的就降級,該免職的就免職,讓不作為干部無空可鉆。
最后,要敢于較真碰硬。單位風氣正不正,主要看領導硬不硬。領導的鐵面無私、較真碰硬才是干部能上能下制度落實到位的根本保證。老想當好人,害怕得罪人,最終只會縱容了偷奸耍滑之人,也涼了勤勉敬業干部的心。對不求作為干部的仁慈,就是對老實干活之人的傷害。老實人吃的虧夠多了,把硬規定、硬措施用起來,把尸位素餐的人趕下位,拓展老實人的晉升通道,不要讓老實人流汗再流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