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本刊訊:記者 李國良】2013年12月26日,鄂爾多斯市康巴什伊旗哈巴格希鄉布洞村五社村民踏上了維權之路。村民向上級主管部門實名舉報陳茂榮、李健在沒有經過村民同意的情況下,把土地轉租給楊喜林,使楊喜林領取1.7個億土地補償款。
村民對土地轉租的質疑
? ? ? 布洞村五社白外信等村民向記者講述:“2001年因康巴什政府招商引資將五社共2400畝土地承包給了投資商李健。同年10月28日李健與伊旗哈巴格希布洞村五社簽訂了《關于土地租“貸”承包合同書》,承包期限27年,自2001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8日止。合同中明確約定:承包期內,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隨意轉租給第三方。合同中對于承包費用并未提及,只是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打水井一眼、打十三眼筒井、提供13個潛水泵、架設低壓動力線一處。合同還約定為:“若乙方不再承包,其基地內的所有建筑設施、防護植被歸甲方所有。”合同最后加蓋了伊旗哈巴格希鄉布洞村五社村民委員會和伊旗哈巴格希鄉人民政府公章。合同簽訂后,李健未經發包人同意私自刪除了發包人禁止其轉包的條款,并添加若乙方不再承包“其基地內的建筑設施按時價作價給甲方”的字樣。隨即將上述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私自賣給另一個投資商楊喜林。2011年在伊旗哈巴格希鄉布洞村五社全體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康巴什辦事處、康巴什國土局并未按照征地流程進行深入調查了解就將楊喜林作為征地補償主體與其簽訂了1.7億元的征地補償協議。”
? ?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規定要嚴格執行《物權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改變土地用途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流轉的行為,要依法確認無效。
1.7億元土地補償款存爭議
? ? ? 2012年8月16日康巴什辦事處、康巴什國土局迫于上級壓力,指派哈巴格希街道辦事處幾名工作人員、康巴什國土局的幾名工作人員以個人的身份作為見證人牽頭,在未向全體村民公示的情況下,讓投資商楊喜林與布洞五社七名村民簽訂了所謂的《關于布洞五社租地糾紛調解協議書》。該協議簽訂后使廣大村民認為協議內容明顯踐踏五社村民利益,楊喜林以6000萬與李健簽訂轉租合同獲取了這塊土地,然而不到一年就轉手賣給了政府1.7個億。
? ? ? 布洞村民白外信等對康巴什辦事處、康巴什國土局行政行為的態度極為不滿,氣憤的告訴記者說:基地項目是政府招商引資項目,村民對項目一無所知,1.7個億是如何分配?怎樣補償合同中寫的防護植被27年以后歸農民所有,現在農民的共同財產植被成了楊喜林的私人財產,我們老百姓的利益在何處?
? ? ? 國務院于2004年頒布了《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該文第3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康巴什國土局、街道辦事處回復問題
? ? ? 本刊記者帶著村民的問題,首先來到康巴什區區委宣傳部,宣傳部的工作人員說:“國土局的領導和街道辦的領導這一兩天都在開會,你們把想了解的問題留下,讓他們盡快回復。”11月23日宣傳部以郵件的形式回復采訪的問題,國土局書面回復稱:“該項目是承租人經伊旗哈巴格希鄉政府和村委會批準同意后,于2001年與布洞五社集體通過土地承包方式取得,具體面積不清,只標明了四至界限,據社員反映,約為2500畝。關于布洞五社土地收儲工作是在廣泛征求社員意見后,經村民代表(隊委)簽字同意并公示了補償方案基礎上開展的。補償安置標準依據《鄂爾多斯市康巴什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批轉康巴什新區土地收儲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鄂康新管發〔2010〕78號)文件執行。”
? ? ? 哈巴格希街道辦事處書面回復稱:“布洞五社土地租賃事宜全部由布洞五社全體村民自發組織與李健協商、簽訂的,并在五社村民代表簽字后,當時伊金霍洛旗哈巴格希鄉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原則上同意李健租賃布洞五社土地,并按照土地租賃流程做出了批復和合同備案等手續,其他事宜當時的哈巴格希鄉政府沒有參與。關于李健轉租布洞五社土地事宜,是在五社全體村民與李健協商后,由全體村民代表和李健簽字確認,簽訂合同后,布洞村民委員會提出請示,當時伊金霍洛旗哈巴格希鄉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政策,原則上同意李健、牛巨才承包布洞村五社集體草牧場,并做出了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