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時代的變遷。無論是商法主體、商法原則的內涵、商法淵源體系、商法調整對象等等,都在隨著時間變化而變化,商法理論需要對此進行回應。
2.商法的地位。讀了第一章,最大的感受就是作者闡述商法的尷尬地位,既與民法不同,卻又規定在民法中,呈現出形式上民商合一的局面。作為一門獨立學科,想要“自立門戶”,脫離民法而存在,奈何路漫漫之遠兮。不論是從誕生之初,還是到現在,商法都被人們所誤解。加之社會生活,尤其是經濟生活之變遷,使得現有商法體系及其內容呈現出滯后性與僵化性,許多商法概念與內涵都發生變化,亟待現代商法學者們進行澄清與完善。關于如何建立商法部門,作者認為這是實踐隊理論提出的課題,其建立首先是我國社會文化的產物,其次才是他國經驗教訓借鑒的成果,旨在告誡學者們,要將商法部門建立的理論深深根植于我國國情,不能一昧地照搬外國先進理念。
為何商法發展遠遠落后于日益豐滿的民法,作者認為經濟科學之不發達,影響了作為上層建筑之商法;法律對經濟社會具有反作用,商法的欠缺使得商主體的權利得不到很好保護。如此循環往復,惡性循環,可想而知。
商法獨立性又是商法發展史一大難以攻破的戰斗堡壘,主要表現為商法和民法,商法和經濟法。如前所述,民商合一只是形式上的,對民法和商法兩個獨立的法律學科而言未必有益。至于商經的關系,一度提出經濟法替代商法。原因:保護個人經濟活動的絕對自由與權力的傳統商法,太過于“自由”,哲學界、經濟學界甚至法學家自身也在對商法筆誅討伐,要用具有國家宏觀控制意味的經濟法取代商法。作者認為這其實是誤解,并非取代,而是認為現代經濟生活的確需要注入國家公權力的管控,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