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張世明老師的《經濟法學理論演變研究》令我獲益匪淺。我本次閱讀的是本書第二章第一節(jié),可以說閱讀此節(jié)極大地開闊了我的眼界。張世明老師是一個對學問十分嚴謹?shù)膶W者,他在本節(jié)講述了他探尋經濟法的起源的過程,指出了現(xiàn)代經濟法概念的開山鼻祖是蒲魯東,糾正了國內早期一直以來對現(xiàn)代經濟法的提出者是摩萊里和德薩米的錯誤認識。并對法律的本源和來源問題進行了探討。他借用科學演化的四個階段的原理并提出第一個結論:認定經濟法概念出現(xiàn)以前是一種前科學的狀態(tài),目前可能到達了前科學狀態(tài)(不確定)。張世明的第二個結論是:經濟法概念的產生是大量研究者對舊有的范式的背叛和對新范式的趨近過程中逐漸產生的,不是像我們過去經濟法學教材和論著那樣視為個別思想家的偶然一閃念的產物,這個過程是十分豐富的、復雜的。
一、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確定及其意義
談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首要的問題無非是經濟法有沒有獨立的調整對象。縱觀中國經濟法學從1979年以來的研究歷程,研究主題基本上都是對“總論部分”的研究,其中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在調整對象的問題上。這也是情有可原的,畢竟調整對象可以決定經濟法這門學科的存廢,在激烈的討論中,經濟法學家持肯定觀點,但觀點又各有不同;非經濟法學者普遍認為經濟法沒有自己的調整對象。在我看來,經濟法學者與非經濟法學者之間多年來展開的是一場搶奪諸法律歸屬的割據(jù)戰(zhàn),學界對此的紛爭過于較真。不論經濟法所調整的一些經濟關系是否應當“歸屬于”民商法、行政法或者勞動法,經濟法都有后者無可替代的獨特視角去研究那些經濟關系,站在實用的角度看,經濟法學科有其存在的意義,既然有存在的意義,就應該跳過調整對象問題,以經濟法學的視角將精力放在分論的研究和創(chuàng)新上,最后再反過來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進行定義。我想,法律在產生之初,恐怕人們并沒有意識到法律的調整對象一說,我國古代法律是民刑合一的,也并沒有因此不能發(fā)展民法和刑法的制度。經濟法無論在計劃經濟的發(fā)展,還是西方資本主義的發(fā)展過程中,都不可避免的產生相關的法律,不論這些法律是否由經濟法調整,都不能否認其實用價值。我國作為以公有制為主體實行市場經濟的新型模式國家,我們的經濟法體系可能不完全與西方國家既有的經濟法體系一致,所以我認為應當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法律的制定中,而不是僅僅探討經濟法的存在與否和調整范圍一說。
但如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已經研究了幾十年了,不得不面對這個問題。關于此,張守文教授首先提出了“問題定位”和“客觀定位”兩個方面去探尋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將調整范圍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guī)制關系,合稱為“調制關系”。史際春教授則直接明確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xié)作關系三個方面。王全興教授在《基礎理論專題研究》中非常細致的研究了我國關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研究歷程,也列舉了各種觀點,雖然王全興并沒有明確的確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但是從他的闡述和對《問題》的駁斥之中可以看出,王全興是支持“新縱橫統(tǒng)一說”的觀點的,在這一方面,他與史際春教授的觀點是一致的。我個人認為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分為市場規(guī)制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這種分法更加清晰,從橫向和縱向兩個方面,囊括了經濟法的調整范圍。
另外,老師在課上讓我們小組討論問題時,我注意到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問題,即應當以調整對象劃分法律部門還是以調整方法劃分法律部門的問題。經過閱讀相關論文,我認為不能用調整方法來劃分法律部門,如果將調整方法作為標準,那么也只能把法律劃分為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部門,這是不現(xiàn)實的。所以用調整對象來劃分法律部門是合理的。經濟法作為一個開放的法律學科,是支持各個法律部門調整對象的交叉性的,只要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即可,而不需要將調整對象專有化或者特優(yōu)化,這也是王全興教授的書中也可見一斑。
二、縱橫統(tǒng)一學說是否合理
三位教授都對影響最為廣泛的,也是受到很多批評的“縱橫統(tǒng)一說”進行了分析,其中王全興教授對此投入的筆墨更多一些。王全興教授提到,《民法通則》的出臺成為了“縱橫統(tǒng)一說”觀點興衰的分水嶺,在《民法通則》公布后,學界廣泛的對“縱橫統(tǒng)一說”進行批評,因為《民法通則》并沒有接受“縱橫統(tǒng)一說”的觀點,但是學者們的集體倒戈的觀點并非是從學術上進行分析得來的結果,而有望風駛舵之嫌疑。王全興教授認為不能全盤否定“縱橫統(tǒng)一說”的作用和意義,并且在當時撰寫了一篇對“縱橫統(tǒng)一說”批評觀點的批評文章。這篇文章附在本書中,主要闡述了蘇聯(lián)的“縱橫統(tǒng)一說”傳播到我國后,其性質已經發(fā)生了變化。許多法學學者混淆了這一概念,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之后,一味的去蘇化,將“縱橫統(tǒng)一說”也當做老舊的計劃經濟性質的觀點進行批判,甚至希望將經濟法也一律的排除掉。但是作者認為我國的“縱橫統(tǒng)一說”已經發(fā)生了根本的改變,是能夠適應市場經濟的。另外,經濟法本身也有它存在的價值,作者提出了有力的證據(jù),就是德國等資本主義國家也存在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說明并不是只有計劃經濟體制才需要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下同樣需要經濟法的調整。
我國是發(fā)展中的大國,這與西方發(fā)達國家在經濟上存在諸多差異,所以在借鑒西方發(fā)達國家的經驗時要格外注意對我國的適應問題。另外,我國的地域差距,歷史文化差異和自然資源差異都是非常巨大的,這都是需要我們注意的問題。我國由于是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所以與西方法律發(fā)展過程有所區(qū)別,在這一過程中,表現(xiàn)出計劃經濟的遺留現(xiàn)象,即行政壟斷成為我國經濟發(fā)展中的一個急待解決的問題,也是形成有效競爭市場和公平競爭秩序的關鍵。
三、劃分標準問題
針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問題,很多學者首先著眼于法律部門的劃分問題,也就是應當以調整對象為劃分標準,還是以調整方法為劃分標準,我的觀點是應以調整對象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因為如果以調整方法作為劃分依據(jù)的話,很多法律部門實際上都不具有獨立地位,甚至僅有刑法、民法、行政法三個法律部門,這是不科學也不現(xiàn)實的。針對經濟法的地位問題,與經濟法學科主要進行斗爭的是民法學科的學者,主要的原因還是經濟法威脅到了一些民法學者的學術理論。但是爭議之所以如此針鋒相對,是因為經濟法的地位問題不僅僅是一個學術問題,還與政治、國家政策等有極大的關系。在我國過去幾十年時間里,姓“公”還是姓“私”具有很大的政治敏感性,經濟法是否作為一個獨立學科的學術研究深深的受到了政治的影響,導致這一研究過程并不客觀和獨立。我認為學術研究必須要脫離政治等多方面的因素,只有這樣才能給學術研究以自由的空間來尋找真理。
四、部門劃分的意義
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有獨立的調整對象,這在之前已經充分的論述過。但退一步講,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本來就不應該以法律部門的劃分來確定。正如王全興教授所述,法律部門的劃分,主要是學者們對眾多的法律規(guī)范進行的歸類分析和系統(tǒng)化研究,英美法系很多國家甚至并不對法律部門進行劃分,但這并不能說明很多法律部門并不存在。恰恰法律部門的劃分是一種歸類和系統(tǒng)研究,那么只要在學術上將某些法律歸納在一起具有研究價值,就可以說這種劃分是合理的,不能說某種劃分方式確定以后,其他歸納性研究就不能引用這一范圍的法律規(guī)范,這種“爭地盤”的行為是非常幼稚的。在經濟法產生和研究的過程中,最緊張的莫過于民法的學者,但是民法學者們的這種復雜心理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現(xiàn)如今,僅僅在某一法律部門中對法律制度進行研究是不足夠的,很多時候我們對于某些問題需要跨學科研究,有時可能要從商法、經濟法、刑法、社會法等多個法律部門進行綜合研究才能更為全面和深入,如果說經濟法學者們研究的內容,民法學者就不能研究了,這種觀點是非常狹隘的。若真是如此,那么法理學幾乎無法展開研究了。
五、經濟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研究
王全興教授指出,實現(xiàn)“四法”的協(xié)調是構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核心問題。所謂“四法”指的是經濟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從多年的經濟法地位之爭來看,學界普遍爭議的焦點就是經濟法與另外三法的關系問題,到目前為止,學界基本認可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這也源于經濟法與另外三法調整對象和體系的研究成果,然而僅僅做這些研究是完全不夠的。首先,在這四法之間,既要研究它們之間的區(qū)別,又要研究它們之間的聯(lián)系,不僅要兩兩對比研究,還要綜合研究;其次,不能僅研究理論上的問題,更要深入研究具體法律制度問題;最后,不能局限于法學學科本身,要拓展出去,跨學科進行研究,提高研究廣度。
王曉曄教授認為涉外經濟法應當屬于經濟法體系,我并不認同這種觀點。王全興教授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中提到,經濟法較民商法的特點,就在于經濟法具有本土化的特點。經濟法的慣常手段是國家干預,這種干預主要針對于本國的市場。由于每個國家的經濟、市場情況不同,也就決定了各國的經濟法的不同,經濟法表現(xiàn)出明顯的國別性,是國家主權的體現(xiàn)。反觀涉外經濟法,從其定義和性質來看,表現(xiàn)的更多的是調整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具有平等性,應納入到國際法以及民商法范圍。所以我認為,不宜將涉外經濟法納入到經濟法體系之中。
六、經濟法的客觀性
經濟法存在的客觀性。經濟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最為年輕的法律部門,其發(fā)展時間有限,必然是需要不斷的發(fā)現(xiàn)和完善的。經濟法存在具有客觀性,經濟法這一概念是人們定義的,對于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律的研究源于20世紀初,然而在人們清楚認識到經濟法的存在之前,經濟法就已經客觀的存在并發(fā)揮著它無可替代的作用了。與其說經濟法是人們創(chuàng)制的,不如說是人們逐漸發(fā)現(xiàn)的,人們在對經濟法的界定是一個從模糊到清晰的較長的過程。我們在發(fā)現(xiàn)科學的時候,不能說因為看不清楚就說不存在。近期我國觀測到引力波,在人類觀測到引力波之前,愛伊斯坦時代就已經在廣義相對論中論述了引力波,但是廣受爭議,也有人說引力波不存在,但目前真相已經大白,我們也不能說在我們觀測到引力波之前它就是不存在的,它就是客觀存在在宇宙之中的,這一點我們在研究任何學問時一定要清楚,不能因為主觀因素而否定客觀性。
王曉曄教授認為,經濟法既不能簡單歸入公法,也不能簡單歸入私法。她認為正是因為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調控以及管理的法律制度不能簡單歸結于公法或者私法,人們才將這些法律稱為經濟法。拉德布魯赫曾指出:“經濟法是包括公法與私法在內的法律分支。”這種觀點與我們之前所學的楊紫煊的觀點有所不同。我個人認為,經濟法不應該完全被歸入到公法之中,但我并不是認為經濟法本身包含強烈的私法性質。而是公法與私法的本身就不應該是完全對立的。張世明教授指出:“市民社會與國家是一對合體中的不可分割的兩個分體。”公法與私法不是截然分開的,我認為公法與私法是人們對于法律的粗略劃分,要看具體的法律更多體現(xiàn)的是公法性質還是私法性質,但是公法并不一定不存在私法的性質,私法不一定沒有公法的因素。經濟法更多的體現(xiàn)的是公法的性質,但是也存在一定私法的因素,所以王曉曄教授的觀點我是接受的。但是經濟法是否為獨立與公法與私法之外的內容,我認為這種觀點是欠妥的。因為如果公法與私法不是截然分開的,那么研究公法與私法以外的“第三法域”是沒有意義也沒有研究價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