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軍隊維持在一定的規模,明朝實行了一項軍戶制度。簡略地說,軍戶制度就是從民戶中選出一部分定為軍戶,要求每個軍戶必須保證任何時候始終提供一名士兵在軍隊服役。如果在服役的士兵病死、戰死或出現其他意外狀況,對應的軍戶必須再提供一個新的男丁補充。這名正在服役的軍戶士兵被稱為正軍。當然,軍戶既然盡到了提供士兵的義務,也會得到相應的免稅權益。
看起來這項軍戶制度的確簡單有效,盡義務享權利,管理起來也輕松。但現實情況永遠比理論假設要復雜得多。這項制度對明代軍戶家庭和地方社會都產生了意料之外的影響。為了應對這項政策,軍戶家庭不得不大費周章采取很多額外的措施。他們的做法,甚至被費正清研究中心主任,明清及中國近代社會史學家宋怡明稱為“被統治的藝術”。宋怡明曾在福建當地進行長時間的田野調查,收集了很多民間資料。在他的著作《被統治的藝術》中,宋怡明根據收集到的實際案例,從軍戶和地方民眾的視角討論了這個現象。
為什么明代軍戶制度會引起那么多復雜問題,首先要從制度本身說起。
從明代的軍戶制度本身來看,它的執行方式很粗略,已經埋下許多隱患,必然會在實行過程中引起諸多問題。對地方官吏來說,管理起來很簡單,只要按照記錄軍戶的“黃冊”向對應家庭要人送去軍營、確保人員和記錄對應就行了。至于軍戶內部怎么選人,官吏一概不過問。這就意味著,把選人的責任和權力授權給了軍戶。
去軍隊服役是個苦差事,除了參戰死傷、疾病等風險外,有時候在去遙遠軍營的路途上可能就病死了,誰肯主動去呢。所以,在軍戶內部,選誰不選誰,被選中的人能得到什么補償,都需要協調解決。
再者,軍戶本身也是一個復雜的管理單位,情況各異。最簡單的軍戶,就是一對夫妻加上子女組成的獨立家庭。復雜點的軍戶,是一個獨立小家庭繁衍到幾代后的同宗同姓大家族。更復雜的軍戶,可能是幾個不同姓的獨立家庭聯合組成的正貼軍戶,各家根據承擔義務的主次責任,依次在必要情況下提供正軍、貼軍、湊軍,共同完成這項任務。可以想見,越是情況復雜的軍戶,選人過程就越麻煩。
還有一種政策增加了軍戶管理的復雜程度。為了穩定軍心、避免思鄉心切的士兵當逃兵,明代又對軍隊進行本地化管理,鼓勵他們把家眷帶到駐扎地,在當地落戶生根。這樣一來,軍戶和其提供的正軍家庭長期分處兩地,生活上早已各自獨立,卻又被軍戶制度下共同的義務和權益捆綁,不得不維護這種遠程關系。比如A地的某軍戶必須提供自家有一名正軍在B地服役的證明,才能避免A地官吏再向其要人并享受到A地給軍戶的免稅優惠。另外,正軍在駐扎地落戶,家庭逐步擴大,正軍一人的軍餉顯然不夠支撐,新增家庭成員的生計又成了大問題。為了養家糊口,正軍也不得不考慮其他方式補貼生計,有的甚至以公謀私、鋌而走險。
現實情況總是很復雜,可以說,各個軍戶面對的問題千差萬別。而這些問題,全都不在明代軍戶制度的考慮范圍內。官吏只管照著黃冊要人,由此引起的所有問題都要軍戶自行解決。所以,為了解決軍戶制度和本地化政策引起的各種問題,軍戶只能根據各自情況采取不同應對策略。
軍戶選誰去服役,各有規則。有的軍戶選擇在內部的支脈小家庭之間輪流出人服役,有的軍戶由某一支脈完全承擔服軍役的義務,同時其他支脈家庭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這三種方式分別被宋怡明稱為“輪替”、“集中”和“補償”策略,實際上這三種策略經常被疊加使用。有的軍戶甚至直接拿出足夠的利益補償,去找一個非家族成員來頂替服役。
最終,選人結果通常都會形成一定的協議,甚至很多家族直接形成書面文書的形式。這種書面文書,明確了誰或者哪個小家庭承擔服役的義務,以及其他家族成員或者家庭要通過什么形式來補償他們。按今天的眼光來看,這就相當于現代的合同,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對于正軍本地化的情況,軍戶和正軍不得不維持原本不必要的遠程聯系。一方面,軍戶需要正軍為其提供在服役的證明,用以面對官吏的核查并確保能享受免稅優惠,為此,軍戶愿意為正軍提供一定的錢財作為報酬或者感謝。另一方面,正軍本地化的家庭不斷擴大,很可能需要來自軍戶提供的錢財來補貼生計。這種費時費力的遠程聯系,讓雙方都從中受益。他們之間,可能形成一定的書面文書協議,作為雙方間隔多年進行互動的憑證,這種文書也類似于一種合同。
以上都是一些常規的應對策略,當然還有一些負面的結果。比如有些軍戶利用與民戶的土地和稅收制度差異獲得額外利益,這也就是宋怡明所說的制度套利,還有一些本地化的正軍利用身份的便利參與走私和海盜行為等等。當然,也存在軍戶拿不出正軍服役的證明文件而被本地流氓敲詐或者被重復要人服役等現象。所產生的各種糾紛,也影響著不同軍戶的生活。
總的來看,在明代軍戶制度管理之下,軍戶為了完成服役義務并盡可能獲得權益,自覺形成了各種應對措施。雖然他們不會把自己的做法稱為策略、不會把形成的文書叫作合同,但他們的做法本質上相當于市場狀態下的交易行為。
明明在軍戶制度管理之下,卻自動形成了這些自由市場應對行為,這種結果充分說明,明代軍戶制度管理的粗略,在引起諸多復雜問題的同時,也給執行過程提供了一定的自由空間,允許軍戶在規定的義務和權利范圍內,自主發揮處理面臨的現實難題。因此,地方自治方式在地方事務管理方面發揮了不小的作用,輔助軍戶制度的正常運行。
軍戶制度無力解決或者說無視給軍戶帶來的難題,軍戶也無法脫離制度的管理,并且,一旦應對不好,軍戶很可能會遭受財物和其他方面的損失。那么,軍戶只能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排除難題并盡量為自己謀利。從人類趨利避害的本性來看,軍戶這種做法是必然的結果。說“迫不得已”也好,說“陰奉陽違”也罷,軍戶的確以自己的方式與軍戶制度進行斡旋和協商,其背后折射著軍戶的辛苦應對。宋怡明把他們的做法稱為“被統治的藝術”。其實,哪有什么“藝術”可言,不過是民眾勉力為之罷了。
軍戶制度隨著明代的終結而消亡了,可是軍戶制度對地方社會的影響卻是有慣性的,在清代甚至是現代,仍然能看到這種制度的殘余影響。
在福建省莆田市平海鎮進行田野調查的過程中,宋怡明對此深有了解。明代軍隊駐扎的衛所已經消失了幾百年,但軍隊本地化的痕跡仍然殘留至今。有些地區集中生活著衛所軍隊的后代,他們的生活方式上保留了明顯的軍戶痕跡。比如平海衛城的城隍,供奉的就是明代主管東南海防建設的周德興將軍,他們舉辦的巡游儀式也與普通民戶城鎮有所不同。
為了重新被納入民戶管理體系并處理好納稅問題,被排除在正式戶籍系統中的返鄉銅山軍戶后代,奉關帝為共同祖先,聯合異姓家庭重新組成了新的“戶”,甚至虛構出一位名為“關永茂”的明初始祖。無獨有偶,福全所的軍戶也采取同樣的異姓家庭聯合的方式,并虛構出“全公”這位始祖,而福全本地歷史上甚至從未有過姓全的人家。這些軍戶后代的做法也體現著一定的地方自治特征,奉立共同祖先的碑文也具有一定的合同性質。
明代軍戶制度不僅在當時改變了民眾生活方式,其影響在今天的福建沿海地區仍然可見。軍戶及其后代在制度范圍內所做的一切努力應對,都融入了他們的日常行為模式中。這正是《被統治的藝術》所關注的歷史文化遺產。
2019.12.10霧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