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度懲罰——可以,體罰——絕不行!!

近日,一個叫“茂縣”的名字紅遍了網絡,不是因為重要國事活動而聚焦在這,而是因為一個普通的老師體罰學生,網絡瘋傳此老師在上級部門對其作出處理后而懸梁自盡了。

介于事件的影響,茂縣教育局也就此事件發了微博,澄清此“懸梁自盡”之事只是謠言。

事件的發展過程是這樣的(如果您已經了解可略過):


茂縣教育局《關于鳳儀小學老師體罰學生處理情況的通報》

2017年4月6日,知悉茂縣鳳儀小學發生教師夏某老師體罰學生后,茂縣教育局、茂縣鳳儀小學高度重視,積極與家長協調溝通、對學生提前進行心理輔導介入,引導學生消除影響,健康成長。現將處理情況通報如下:

一、事情起因

2017年4月6日中午,鳳儀小學五年級一班夏某老師利用午間休息時間在辦公室對該班部分學生進行作業輔導,因該班學生何某作業字跡潦草,在批評教育過程中使用抽拉教鞭打了何某臀部。

二、處理經過

1、4月9日晚上,何某家長發現何某臀部皮下淤青。當晚,家長與夏老師取得聯系,進行溝通;夏老師知道自己的錯誤行為后向家長進行道歉。

4月10日上午,何某家長向派出所報警后與親屬一行五六人到學校就何某被體罰一事進行反映。同時,向教育局反映此事。

2、接到情況反映后,縣教育局及學校高度重視??h教育局局長、副局長第一時間趕到學校,與學校班子一起與家長協調并作出承諾:

一是要求學校對何某積極醫治和進行心理輔導;

二是要求夏某老師對自己的錯誤行為向家長道歉并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三是教育局對夏某老師的錯誤行為將給予嚴肅處理并要求夏某老師承擔何某醫治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3、4月10日,協調結束后,當地派出所出警警員將夏某老師帶至派出所進行訓誡。訓誡期間,縣教育局及學校負責人到派出所對夏老師進行批評教育。

4、4月10日,協調結束后,根據協商結果,按縣教育局及學校安排,何某家長將何某帶至縣醫院進行診治;

4月11日,按照家長意見,學校安排該校教師江某某、余某某陪同家長將何某帶至成都華西醫院進行診治,醫生診斷為皮下軟組織損傷,三七片泡水口服即可。

到成都檢查治療前,學校校長私人暫借30000.00元交付何某母親手上,用于何某學生的診治,診治結束后結算。

5、4月10上午,縣教育局緊急召開專題黨組會。會上,局黨組根據調查核實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決定對夏某老師的錯誤行為作出嚴肅處理。

6、縣教育局及學校積極與何某學生及家長進行聯系溝通,何某同學已于4月14日按時到校上課。同時,縣教育局及學校積極協調聯系心理專家,做好了對何某進行心理疏導幫扶的各項工作。

三、處理結果

4月10日,縣教育局黨組行文對夏某老師作出處理決定:

一是給予夏某老師記過處分;

二是將夏某老師調離鳳儀小學,到偏遠鄉鎮小學工作;

三是責令夏某老師對錯誤行為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向學生家長當面道歉,并承擔何某醫療費用;

四是夏某老師2017年度年度考核不下結論(取消當年教師績效及年度目標考核獎勵)。

同時,縣教育局要求全縣各校園及廣大教師認真按照《2017年度師德師風建設工作方案》,引以為戒、深刻吸取教訓,嚴格依法規范辦學,規范教師職業道德行為,進一步推進教師師德師風建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茂縣教育局? ? 2017年4月20日

此微博一出,后續網絡上就有各種聲音出現,傳得最瘋狂的是“茂縣的小學五年級老師上吊自殺了?!彪S著網絡事件的持續升溫,茂縣政府及教育局也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于是在5月11日發表聲明,澄清某些情節。


事件雖然如風般過境,但帶給社會、帶給家長、帶給老師們的影響沒有這般輕巧,而是如燒紅的烙鐵燙在了心靈深處,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傷痕。這個事件在我腦海中索繞了幾天,我沒有去想事件當事人幾方的是非對錯,也不打算論證事件的真實性。只是聯想到自己及身邊很多的朋友,作為教育行業的一分子,作業教育工作的實施者,都有種在雷區小心前行的感覺。對于不配合老師教育教學工作的學生,老師到底采取怎么的方式來管理和教育,著實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聯系這個事件中夏老師的做法——“在批評教育學生過程中使用抽拉教鞭打了何某臀部”,致使學生何某“皮下軟組織損傷,三七片泡水口服即可“的后果。我首先想到夏老師的這種批評教育學生的方式是否確實存在過錯。由于生活的經歷,使我在許多事情上首先想到的是法律對事件的界定。于是,我查閱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條文,請大家跟著我一同來學習。(耐心學完,大有裨益)


國家法律對學生體罰及變相體罰的界定

不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都對體罰的違法性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體罰學生,不管是否產生了嚴重的后果,其行為的屬性是肯定違法的。具體而言,體罰學生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侵犯了學生的權利:

1、 學生的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人身自由是憲法規定的每個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學生也享有此項權利,教育教學中對違犯紀律學生關禁閉或者放學后長時間留學生補作業、面壁、罰站,以及為了沒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僅侵犯了學生的身體健康權,而且還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更是在某一時間內限制學生的人生自由,這種體罰或變相體罰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2、 學生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

人格尊嚴是每一個公民應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憲法》第38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享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誣告和陷害”,在教學工作中一些教師為了達到所謂的教學目的,所實施的一些體罰或變相體罰行為,如扯頭發、打耳光、罰站立、罰勞動等,表面上出于對學生的懲戒,以達到教育的目的,其實質上教師已經將自身人格凌駕于學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這一名義進行的違法行為,盡管每一次體罰都觸及學生的皮肉,但這種傷害卻是心靈上永久的痛楚。

3、 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

健康權是有生命的主體,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體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權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學生正處于身體發育的黃金時期,采用暴力的方式體罰學生極易造成學生身體器官的損傷,嚴重者造成終身殘疾。

我以前的一個同事的孩子,在做課間操時,站姿不標準,被校長剛好看到了,這個校長是個火性子,一腳踢過去,孩子的脾臟被踢出血了。此次后,醫生建議孩子以后都不能做劇烈運動。

4、學生的受教育權受到侵害

受教育是每一個公民基本的權利,《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2、4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國家、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學生的受教育權,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還有許多的因違犯校規、班規或勞動紀律,被教師逐出教室,罰站或以勞代學等不讓學生進入課堂聽講的行為,剝奪了這些學生在教室聽課的機會,致使他們不能享有和其他學生平等的受教育的機會,其實質就是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所以,我們作為一名教育工作者,心底要十分明白:無論是體罰或者是變相體罰學生,都違反、觸犯了相應的教育法律法規,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四川茂縣夏老師的行為,確定是違反了相應的教育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這里,我們不去討論夏老師的行為,他應該負多大程度的責任,怎么負這個責任;也不討論鳳儀小學校長”代付30000元“的做法是否得當;更不議論茂縣教育局對夏老師的處分通報是否合理。但是,我們站在三尺講臺,每天面對學生們各形各色的表現,應該如何應對,采取什么辦法應對,是我們必須重視與思考的。

現在的學生,已經不是我們七零后、八零后、九零后了,而是00后了,他們是什么樣的一代。他們一出生就已經擁有很多資源,家庭條件好的,資源更多。很多事情不用自己做,所以養成了各種不良習氣,帶到學校后,就成了擾亂班級風氣的根源。面對各種不利于教學組織的行為,各種不利于孩子們學習、成長的行為,作為老師的我們,難道說置之不理,任其肆意妄為嗎?不行,“無規矩不成方圓”,必須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來約束孩子們的不當行為。有制度這個“緊箍咒”,很多小猴子聽話了,可以適應教學工作的開展,但仍有小部分的“猴子”不怕“緊箍咒”,仍在“大鬧天宮”。此時,怎么辦,老師只得采用“殺手锏”——懲罰。很多家長也意識到自己管不住孩子了,越來越感到給孩子一定懲罰的必要性了。

家長們知道,老師有比家長更多的、更科學的辦法管理孩子、教育孩子,也十分信任老師,所以對老師委以重托——“老師,我的孩子不聽話,你盡管罰他。沒關系的?!奔议L與老師達成一致——可以對孩子進行懲罰。而我們的老師,深知教育學生是天職,是義務,是工作,加之,很多老師非常負責,不但上課傳道、授業、解惑,而且下課后仍孜孜不倦、嘔心瀝血地輔導學生。視學生為自己的孩子,只要稍有不對,就嚴加管教,碰到態度不好的學生,一時沖動,難免不激情過度,采取一些不理智的手段,如打孩子的手掌、屁股,罰孩子跳躍、罰孩子跑步、罰出教室站立……

但是,但是,但是,但是——家長深情的委托,并沒有與老師簽訂法律認可的可以怎樣罰他孩子的《委托協議書》,更沒明確授權老師可以采取什么樣的手段來管教孩子。于是,老師懲罰孩子的度一旦沒有把握好,老師的行為就成了違法行為;于是,便出現了新聞媒體的介入,有了某校某老師體罰傷害幼小學生的新聞報道 ; 于是,社會輿論將老師的行為推到了風口浪尖;于是,被調查席上的老師,在社會輿論指責中、在新聞媒體的“文炮”中、在孩子爺爺奶奶、爸爸媽媽、三大姑四大姨的聲討中,教育主管部門也深受影響,覺得確實全是老師的錯; 于是,學校領導、教育局領導,紛紛向學生、向家長道歉、要求當事老師進行賠禮、賠錢,也就會再現“四川茂縣鳳儀小學夏老師”的故事。

……

(至少十分鐘的發呆……)

我不知道說一句怎樣的話安慰老師的傷感,不知道設計一個怎樣的場景來溫暖老師們的心靈。但是,我總結幾個字與老師們共勉:適度懲罰——可以;對孩子體罰或變相體罰——絕不行??!

親愛的老師,信我的,不會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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