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慶陽六中女生跳樓源自“遲到的正義”?
我看到網上大多數文章都在質疑甘肅女孩跳樓時,圍觀的看客們卻以歡呼鼓掌令人憤慨!這些人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我還看到了北青報記者的采訪——25日,慶陽市委宣傳部一位工作人員告訴北青報記者,李某奕是先患上抑郁癥之后才被其班主任吳某厚猥褻的,“我了解到這個女孩原先就有抑郁癥,他們老師在照顧她的過程中沒把握住自己的行為”。這種說法需要慶陽市委宣傳部一位工作人員提供該女孩原先就有抑郁癥的醫學證明文件,假如沒有醫學證明文件,這又是屬于一種什么行為呢……?
假如我們延伸甘肅省慶陽市委宣傳部一位工作人員的言論,能否證明——“李某奕是先患上抑郁癥之后才被其班主任吳某厚猥褻的”。假設這個事實成立,那么班主任吳某厚明知到本班女學生身患抑郁癥,在女學生胃痛在教師公寓躺在床上休息時,竟然“瘋了一般撲過來,抱住女學生親臉、吻女學生的嘴巴、咬女學生的耳朵,用手在女學生背后亂摸,想撕掉女學生的衣服……。”這人面獸心的班主任吳某厚那里還有半點——為人師表的人民教師樣子了嗎?在明知女學生患病,還對其進行猥褻,假如還不能從法律上起訴班主任吳某厚,那么作為甘肅省省轄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檢察院來說這是一種失職的行為!
翻開甘肅慶陽市西峰區檢察院“不起訴理由說明書”,我們看到了;一、“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認定被不起訴人吳永厚有摸被害人后背、脫衣服、咬耳朵的行為。現卷內僅有被害人李某某的的陳述,經立案監督后,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取證仍然未補充到證實吳永厚實施上述行為的相關證據。”
猥褻的目的是滿足其班主任吳某厚變態的動手動腳的心理需求,摸被害人后背、脫衣服、咬耳朵的行為——能留下物證嗎?這和強奸罪不同于會留下——精斑、體毛等,甚至于被強奸人能夠提供罪犯的身體隱藏部位特殊的如色素沉著、血痣等旁證!所以猥褻的案件發生后,多數女學生都選擇了沉默,假如公開向公安、檢察院揭發,由于取證難案件會不了了之,這樣勢必讓犯罪嫌疑人成了被無故冤枉的“好人”,受害者反而成了造謠污蔑的“壞人”!這就是我們法律的缺陷!
關于司法解釋中提出了;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本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于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本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那么請問:利用婦女患病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呢?筆者認為,這種猥褻婦女的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性猥褻婦女罪!
二、“被不起訴人吳永厚辯稱其用嘴接觸李某某的額頭、面部、嘴部是為了進行體溫測試,經審查,被害人李某某當日在宿舍休息是因為突發胃病,對此有李某某的陳述及羅進宇的證言證實,并無發燒癥狀,吳永厚作為一名成年男性,用嘴接觸被害人額頭、面部、嘴部測量體溫的行為也不符合常理,且自已供述對其它學生并無類似行為;故認定被不起訴人吳永厚有親吻李某某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
2016年9月5日,慶陽六中高三的女生因為胃疼在教師公寓休息,到了晚上20點左右,學校突然停電,她的班主任吳某厚卻來探病了,吳某厚坐到了她床邊,在詢問過胃痛怎么樣后突然伸手摸她的臉,“瘋了般撲過來”抱住她不松開,親吻了她的臉部、嘴巴,咬了她的耳朵,并且吳某厚的手一直在她的別后亂摸,撕掉她的衣服。其后,羅進宇老師因為要取值周筆記回到休息室,在門口叫了一聲,吳某厚才放手。這就是真實的情況!
既然甘肅慶陽市西峰區檢察院認為“吳永厚作為一名成年男性,用嘴接觸被害人額頭、面部、嘴部測量體溫的行為也不符合常理。”這應該屬于刑法上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不料甘肅慶陽市西峰區檢察院筆鋒一轉,把吳永厚作為一名成年男性,用嘴接觸被害人額頭、面部、嘴部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變成了——“故認定被不起訴人吳永厚有【親吻李某某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把猥褻改成親吻?這種文字的表達方式,顯然是把天下的人都當成文盲了嗎……?
在上面“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認定被不起訴人吳永厚有摸被害人后背、脫衣服、咬耳朵的行為。現卷內僅有被害人李某某的的陳述,經立案監督后,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取證仍然未補充到證實吳永厚實施上述行為的相關證據。”現在吳永厚自已供述承認——用嘴接觸被害人額頭、面部、嘴部是測量體溫的行為。這難道不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證據鏈嗎?我們想請問甘肅慶陽市西峰區檢察院又為何偏偏相信了一個道德敗壞、骨子里卻無時不刻都在裸奔的悶騷型的男子——“且自已供述對其它學生并無類似行為”呢?這樣讓我們有了一種感覺——此地無銀三百兩、隔壁吳某厚不曾偷……?!
三、被害人李某某在案發次日被慶陽市中醫醫院診斷為抑郁癥。對于李某某患有抑郁癥與吳永厚的猥褻行為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經公安機關詢問相關醫務人員,均對此無法鑒定。故現在無直接證據證實導致李某某目前的病情與吳永厚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
甘肅慶陽市西峰區檢察院在“不起訴理由說明書”的第三條,認定【親吻李某某的行為】變成了“吳永厚的猥褻行為”。這種顛三倒四的語文水準真的可以讓政法大學的老師們情以何堪?一個連抑郁癥的發病原理都無法在醫學文獻上得到全世界精神學科的專家們一致的認可,你讓相關醫務人員如何回答——患有抑郁癥與吳永厚的猥褻行為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呢?你應該讓公安機關詢問相關醫務人員,能否排除患有抑郁癥與吳永厚的猥褻行為沒有間接因果關系!這才是人民檢察院為人民著想!
古人云:“政者,正也,己不正,焉能正人,治者無德,又何以德治。”一個學校的老師出現這種猥褻和侮辱女高三學生的犯罪行為,作為學校是絕對不能姑息養奸!這是對被猥褻和侮辱女高三學生的一種心理的第二次傷害。李某某跳樓前1周曾說:“看到檢方不起訴決定書特別生氣。”一個因為母親和父親離婚了、沒有地方去傾訴的女學生,把害怕和屈辱的困惑告訴了學校的心理老師,但是心理老師并沒有給予正確的心理疏導處理。
一個敢于把人面獸心,把在學校和鄰居面前沉默不語好男人——她的班主任吳某厚給曝光以后, 李某某在《控訴狀》寫道:“在曾經相處同學眼里,我成了得怪病的人,每每回到班里,看到的都是質疑、嫌棄的眼光,而我那班主任卻成了可憐的生了病的人。善良的人遭人非議得不到一個公正的說法,丑惡的人卻逍遙自在得到關心和問候。”李某某在日記里寫到:“在我自以為干凈的地方,我受到自己最尊敬的老師的傷害,連我一直依賴深信不疑的學校都糊弄我,在這個世界上我還敢再相信什么?”于是,李某某對老師和學校失望了。2016年10月7日,李某某第一次試圖自殺,她吃了幾瓶藥,后來被搶救過來。
2018年6月20日黃昏,原甘肅省慶陽六中高三(二)班一女生意圖跳樓自殺,消防官兵接警后立馬趕去營救,可惜的是在百般勸阻挽留后,仍然沒有救回這個女生。消防士兵因為沒能救起女生而自責地趴在高樓邊痛哭的聲音,震蕩在我們神州大地的上空,令每一個正直的人們心碎……
2018年6月26日上午,甘肅省慶陽市教育局黨委召開專題會議,決定將吳某厚調離教育系統,注銷教師資格證。這遲到的正義,假如能早一個月來到,甘肅省慶陽六中高三(二)班李某某女生她還會意圖跳樓嗎?筆者認為;假如不能從法律上起訴班主任吳某厚,那么作為甘肅省省轄慶陽市人民檢察院——少簽發了一份給慶陽市教育局的“司法建議”!(文:夏金根/筆名:六盤水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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