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碎尸案家屬控訴電視劇《他是誰》,導致年邁父母氣病的事件,我們還是要理性分析三個關鍵的問題:
第一,出品方提出管轄權異議是真的為拖延時間嗎?還是在行使正當的訴訟權利?
家屬在哭訴書中稱去年就起訴了電視劇出品方,但出品方一直“耍流氓”,提管轄權異議來拖延案件審理時間。
先和大家說一下什么是管轄權,簡單來講,不同的訴訟案件應該由不同的法院去管轄,當事人不能隨意選擇法院去立案起訴,比如說你是廣東的案件,北京就管不了,為此,產生了一個法院管轄的規則,所以,如果有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選錯法院了,是可以質疑這個法院是不是合法有權地去審理這個案件,這就是法律上的管轄權異議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詳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這里就不贅述啦。
該案件中,出品方作為被告有權按照法律相關規定提起管轄權異議,因法院需要審查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因此,客觀上肯定會影響整個訴訟進度,畢竟多了一道審查程序,但不代表構成濫用訴訟權利,這個是法律賦予被告的程序性訴訟權利。
當然,實踐中也有很多人利用這個管轄權異議去拖時間,如果經法院審核,認為確實是惡意濫用訴訟權利的,法院是有權進行處罰的。
因此,提出管轄權異議是法律賦予被告的權利,出品方只要有正當理由,就是在行使自身訴訟的權利。
第二個問題,《他是誰》中的改編是否需要家屬的授權或者同意?本案是否侵犯了家屬的權利?
家屬稱電視劇中的“余愛芹案”與“南大碎尸案”高度相似,不僅案發時間、被害人的名字完全一致,就連兇手殘忍的作案手法也被搬上熒幕,更讓家屬難以接受的是劇中還虛構了“余愛芹婚外情”的劇情。
改編不是亂編,戲說不是胡說,這句話確實越講越有道理,雖然南大碎尸的真實事件并不是智力創造的成果,因此家屬無著作權,但是,并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隨意改編南大碎尸案,因為沒有著作權,不代表家屬沒有名譽權,是否會構成名譽侵權,法院根據不同情況分析處理,主要分析兩個維度,是否屬實,還有是否侮辱人格。比如,改編南大碎尸情況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受害人的人格,使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受害人名譽權。這里也有一個案例,2008年謝晉逝世后,宋祖德及劉信達發表《千萬別學謝晉這樣死》文章,稱謝晉因性猝死而亡并育有私生子。謝晉家屬以侵犯謝晉名譽權為由將宋祖德與劉信達告上法庭。最終法院認定被告宋祖德、劉信達發表內容屬捏造、誹謗性文章,大大降低了謝晉的社會評價,侵害了謝晉的名譽,指名道姓地改編加侮辱,那肯定不行,但是如果化名,借用南大碎尸的真實情節,那是不是就不構成侵權呢?其實也不一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就有規定,如果作品雖未寫明真實姓名,但事實是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作品中包含有侮辱、誹謗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簡單來說,判定是否侵權一個重要標準是,是否使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是否指名道姓或是否反映的是真實事件。就像《他是誰》電視劇,就算你改名換姓,但是你含沙射影,無中生有,明褒實貶,讓觀眾能感覺到你就是在抹黑特定的人,也是侵權。
因此,改編真實案件時,應當尊重死者的名譽和近親屬的權益,盡量避免使用與死者及其家屬相關的敏感信息,或者在改編前征得家屬的同意。
第三個問題,家屬自稱因為《他是誰》而導致抑郁,住院等,能否要求出品方承擔賠償責任?
出品方萬達電視劇制作以及優酷、阿里巴巴(軟件)只愿意刪除涉及“刁愛青和筆友出軌的內容”,其他的都不愿意刪除,最終導致家屬抑郁跟住院,能要求賠償嗎?
我認為難度是比較高的,雖然我們普通人覺得,emmm,似乎抑郁和名譽侵權是有因果關系的,但是在法院審案件的時候,法官更喜歡看醫療報告,如果醫療報告顯示,患者確實因為這個電視劇導致的抑郁和產生醫療費,那就還有機會可以要求出品方賠償,但是這個醫療報告很難獲得,我個人認為,在改編這類原本就是真實的悲劇的時候,應當充分尊重家屬的意見,不可以因為戲劇性的需求或者流量就進行隨意地改編,由于南大碎尸案過于著名,很多人也許不記得當事人名字,但是記得情節,而這個時候你打著“南大碎尸真實故事改編”的旗號出來,確確實實會讓很多人以為劇里的情節都是真的,這樣確確實實會導致家屬受到二次傷害,所以,我建議,如有虛構,建議應明確標注虛構的敏感性情節。公正、平和、善意的創作有關南大碎尸的故事,是避免侵犯名譽權的最好方式。如果還有機會的話,我還建議應獲得家屬簽署的《豁免書》。如無授權,盡量避免直接以真人真事為內容創作或采用影射手法。
因此,家屬因為電視劇而導致抑郁很難證明因果關系,除非有相關的心理醫療報告。
綜上所述,希望大家心里都有一桿秤,心如明鏡,知道什么是真,什么是假,如果真的有悲劇被戲說,你可千萬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