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正高級教師評審條件
第十六條
申報正高級教師職稱人員,教育教學能力經歷具備下列要求,經用人單位依程序考核、評議、公示無異議后,可向評委會推薦:
(一)專業知識和能力。
具有系統的本學科專業知識、學科思想理論和教學方法,有突出的教育教學反思和課程設計能力,教育教學理念先進、業績卓著,教學技藝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
(二)育人工作。
具有出色的育人能力,創造性地開展學生(家長)教育管理和思政教育工作,全面落實發展素質教育要求的教育價值觀、人才觀,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和引領作用,深受學生愛戴。
1.教師從教以來承擔班主任等學生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等學生管理工作滿5年,或擔任過3屆畢業班的班主任工作。教書育人成效顯著,本人在學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過市以上表彰。校長(副校長)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或從事學生管理工作滿10年,任現職以來擔任校長滿5年,任期內所管理的學校各項教學目標任務完成良好,受到市以上綜合表彰;副校長任職滿8年,任期內所分管工作成效突出,受到市單項表彰。教研員從教以來,在基層一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不少于3年;或從事專職教研工作不少于20年。同時,任現職以來,專職從事教研工作滿2年,在基層學校從事教育教學不少于1年并達到規定的教學工作量。
2.積極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與學生家長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家校共育效果突出,受到當地教育主管部門表彰并推廣。教師積極開展家庭教育講座,每學年至少講授家長學校校級公開課1次,家訪成效顯著;校長(副校長)辦好家長學校,協同育人效果顯著,獲得市以上表彰,本人每學年至少參加2次家校共育活動。
(三)教學工作。
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出色完成各項教育教學等工作任務,在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1.教書育人盡職盡責,根據所教學科特點,系統地將思政教育融入學科教學全過程,引導學生養成良好行為習慣,形成健全人格。
2.精通本學科各學段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學效果評價優秀。任現職以來,能夠根據學科特點和學校實際進行本學科的循環教學,是當地學科帶頭人;或擔任過3屆畢業班教學工作,教學業績突出,在當地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校長具有扎實的教學功底和先進的教育理念,教學經驗豐富,能深入教學一線指導教學,所管理的學校綜合評價高,獲得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好評。教研員善于總結推廣教改經驗,對本學科(領域)的教研、科研與指導有獨創之處,積極策劃與組織教育教學活動,引領并推進教師的專業化發展,對提高本學科教學質量做出顯著貢獻,受到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表彰。
3.教師講授過市以上基礎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或講授縣以上示范課、觀摩課、研討課等公開課2次,或開展縣以上學科專題講座2次。教育教學理念利于學生終身發展,所教學生課業負擔輕,教學效果突出。
校長進行過以基礎教育教學改革為主題,能引領學校發展的縣級專題講座、典型經驗介紹等3次。教研員每學年承擔縣以上公開課或教師培訓講座2次,指導和培養青年教師成效顯著,學科教學質量位居前列。
4.能夠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中小學教師每學年完成教學工作量不少于320課時;少先隊輔導員、團干部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每學年教學工作量不少于專任教師的1/2,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大規模學校(48個及以上教學班或緊密型多校區集團校)校長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規模較大學校(18—47個教學班)校長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80節;規模少于18個教學班的學校校長每學年任課不少于100節,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40節。中小學思政課專職教師每年完成思政教育實踐活動不少于4次,其中參加校外思政教育實踐活動不少于2次。幼兒園教師每學年教學工作量不少于180課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不少于專任教師的1/2,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40節。規模較大幼兒園園長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規模少于8個班的幼兒園園長每學年任課不少于80課時,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40節。 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教師每學年教學工作量不少于240課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不少于專任教師的1/2,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校長每學年任課不少于80節,且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教研員任現職以來,系統承擔并完成1門學科的教學指導和教學研究任務。每學年聽課、評課不少于60節,在本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教研部門組織的教研、培訓活動中開設示范課或教學專題講座等2次以上。同時指導和培養青年教師成效顯著。任現職以來,在基層學校從事教育教學不少于1年并達到規定的教學工作量。
5.教師近5年來教育教學效果評估須獲優秀等次2次以上,校長在單位職稱評審小組的評議中,通過(同意)率須達到85%以上。教研員能較好地組織開展本區域教育教學研究工作,任現職期間學科教學質量位居前列。
(四)素質教育。
全力發展素質教育,創新開展綜合實踐活動、指導勞動教育、校本課程和社團活動等教育教學活動,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教研部門表彰并組織觀摩學習。
(五)教科研工作。
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掌握教學改革發展的最新動態。在教育管理、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并廣泛運用于教學實踐,產生良好效應。城市學校教師具有扎實的專業理論和實踐能力,主持并完成省1項或市2項以上教科研項目。農村學校教師降低一個等次。
城市學校校長(副校長)具有先進的學校管理和教育理念,主持完成省1項或市2項以上教科研項目。農村學校校長(副校長)降低一個等次。省教研員主持完成省以上課題2項;市教研員主持完成省教科研課題1項以上,參與完成省課題1項;縣教研員須完成省教科研課題2項或主持完成市課題1項;鄉教研員主持完成市教科研課題1項或主持完成縣教科研課題2項。
(六)示范引領。
教師在本專業享有較高知名度,參與市學科教研中心組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市以上名師工作室3年以上,或受到市級綜合表彰,或在優化教學設計、作業設計、質量評價命題等教育教學環節受到市教研部門表彰,是區域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校長積極開展教學改革,切實減輕學生負擔,學校(或所管理的學校3個學科以上)在優化教學設計、作業設計、試題命制等教育教學環節受到市教研部門表彰;或主持市名校長工作室3年以上;或管理的學校受到市黨委、政府綜合表彰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表彰。書記所任職學校的黨建工作受到上級主管部門表彰。教研員經單位統一安排指導的3所基層學校教育教學質量效果顯著,受到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表彰。
(七)傳幫帶作用。
經單位統一安排,結對培養、指導3名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所培養、指導的教師均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表彰;或近5年來每年至少參加高級職稱評審會1次。學術水平高,清正廉潔,公道正派,履職盡責,表現優異。
校長(副校長)扎實推進學校教育教學工作,辦學質量持續提高,隊伍建設規范有序,教師積極擁護和配合,取得一定成效,獲得市教育行政部門的肯定。或作為優質學校,積極幫扶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進行教育教學質量提升有明顯效果,且幫扶學校獲得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教研員任現職以來,深入基層學校指導教學時間每年不少于1/3,所指導的學校教育教學質量明顯提升,獲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好評。
第十七條
申報中小學正高級教師職稱人員,講課答辯符合要求,教育教學工作業績和教科研能力須符合下列相應條件,經評委會專家綜合評價,達到正高級教師專業技術水平。
(一)教師
1.在教育教學能力和工作業績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三,其中符合(6)(7)任一項或(8)中任兩項的,可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講授過省基礎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并獲一等獎以上(農村學校教師獲市一等獎);或主講過省教育行政部門或基礎教研部門在全省范圍組織的學科專題講座2次;或主講過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基礎教研部門在全市范圍組織的學科專題講座4次;或被省共青團、少工委特邀講座2次以上均獲得較好效果和較高評價。
(2)省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或省名師工作室主持人(任屆須滿一個周期)并考核合格;或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5年以上,并獲省優秀班主任;或累計擔任班主任15年,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5年以上,擔任市名師工作室主持人(任屆須滿一個周期)并考核合格;或累計擔任班主任20年,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5年以上,并榮獲市先進班集體、市文明班集體或市優秀班主任。
(3)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獲得省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一等獎。農村學校教師主持完成并獲省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
(4)作為第一指導教師組織學生參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國性競賽或創新實踐活動獲全國性獎勵;或主持撰寫的教育教學案例入選教育部典型案例;或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舉辦的勞動教育比賽,獲省一等獎以上;學科競賽類活動獲得省一等獎以上。農村學校教師獲省二等獎以上或市一等獎以上。
(5)育人成績突出,在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師德建設、思政教育、教育教學改革推廣會上作經驗介紹,省1次市2次,獲得好評。
(6)獲得國家、省部級綜合表彰,省政府學術技術帶頭人,省拔尖人才,省管優秀專家,省特殊津貼專家,中原教學名師等稱號。
(7)獲省特級教師,教師節期間獲得省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等稱號,中原名師;或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國家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8)獲市級黨委、政府綜合表彰,市政府學術技術帶頭人、市拔尖人才、市管優秀專家、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綜合表彰。或教師節期間獲得市綜合表彰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等稱號。農村學校教師降低一個等次。
2.在開展素質教育和教育教學研究能力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主持開展綜合實踐活動指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1次;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2次。或主持完成開發、實施校本課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1次;或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2次。或主持輔導學生社團活動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1次;或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2次;農村學校教師獲市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1次。
(2)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并在國內知名融媒體平臺上發表教育教學類弘揚正能量文章3篇,閱讀量達20萬人次以上。農村學校教師閱讀量達10萬次以上。
(3)主持指導勞動教育,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1次;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2次以上。農村學校教師獲市表彰或組織觀摩學習1次。
(4)思政課專職教師主持開展思政實踐活動,成效顯著,受到省教育行政部門表彰和組織觀摩學習1次;或受到市教育行政部門表彰和組織觀摩學習2次。農村學校教師獲市表彰和組織觀摩學習1次。(5)參編經國家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科書,或省教研部門以上組織編寫的3萬字以上的教師指導用書。(6)參加國家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命題工作1次以上,或省質量評價命題2次。農村學校教師參加省質量評價命題1次以上或市2次。
(7)參與并完成(限前3名)全國教科研課題1項,或主持完成省教科研課題1項,并獲良好以上等級,評委會專家評價高,具有較高的推廣應用價值。其中1篇課題研究成果論文發表在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農村學校教師參與并完成省教科研課題1項,限前3名。
(8)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在省以上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或公辦本科師范類院校學報(理論版)上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2篇。農村學校教師發表1篇。
(9)正式出版學術著作2部(本人撰寫6萬字以上);或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農村學校教師1部(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二)教育管理
任現職以來,所管理的學校受到省委、省政府或部級綜合表彰1次或省教育主管部門綜合表彰2次或市綜合表彰2次。副校長任現職以來,配合校長積極工作,所在學校受到以上表彰,且所分管的工作受到省教育主管部門表彰1次或市表彰2次。同時:
1.在教育教學能力和工作業績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三,其中符合(5)或(6)的,可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講授過省基礎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并獲一等獎(農村學校獲市一等獎);或主講過省教育行政部門或省基礎教研部門在全省范圍組織的教育教學專題講座2次;或主講過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基礎教研部門在全市范圍組織的學科專題講座5次;或被省共青團、少工委特邀講座3次以上均獲得較好效果和較高評價。
(2)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等方面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獲得省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一等獎。農村學校校長主持完成并獲省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
(3)作為第一指導教師組織學生參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國性競賽或創新實踐活動(或教育部典型案例評選中),獲全國性獎勵;或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舉辦的勞動教育比賽,獲省一等獎以上;學科競賽類活動獲得省一等獎以上。農村學校獲省二等獎以上。
(4)積極開展辦學機制、人事制度、教育教學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績,其經驗成果經教育主管部門推薦在省以上范圍交流1次。農村學校在市以上范圍交流1次。
(5)獲得國家、省部級綜合表彰,省政府學術技術稱號、省拔尖人才、省管優秀專家、省特殊津貼專家,中原教學名師等稱號。
(6)獲省特級教師,教師節期間獲得省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等稱號,中原名師。或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國家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7)獲市級黨委、政府綜合表彰,市政府學術技術帶頭人、市拔尖人才、市管優秀專家、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綜合表彰。或教師節期間獲得市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等稱號。
2.在開展素質教育和教育教學研究能力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任校長期間,學校積極開展綜合實踐活動,開展研究性學習,指導勞動教育,開發實施校本課程,開展學生社團活動等,取得良好效果,城市學校受到省教育行政部門表彰和組織觀摩學習1次;或受到市教育行政部門表彰和組織觀摩學習2次。農村學校1次。
(2)主持或參與完成全國教科研課題1項,或主持完成省教科研課題2項,并獲良好以上等級,其中1項獲一等獎,1篇課題研究成果發表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同時,對本市范圍學校具有借鑒意義,評委會專家評價高,具有較高的推廣應用價值。農村學校校長主持完成省1項,并獲良好以上等次。
(3)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在省以上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或公辦本科師范類院校學報上發表高水平、有遠見的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3篇(其中1篇發表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農村學校校長在省以上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2篇。或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并在國內知名融媒體平臺上發表教育教學類弘揚正能量文章3篇,閱讀量達30萬人次以上。
(4)正式出版學術著作2部(本人撰寫6萬字以上),或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農村學校校長1部(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5)參編經國家、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科書(國家1次或省2次);或省教研部門以上組織編寫3萬字以上的教師指導用書。
(6)參加國家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命題1次,或省常規中小學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命題2次以上。農村學校校長參加省1次或市2次。
(三)教研員
1.省教研員從教以來講授過教育部相關部門組織的優質課并獲一等獎,且任現職以來參加過全國范圍的學科專題講座、學術發言1次;或任現職以來,在全國范圍(含省教育行政部門、教研部門組織的省際間)的學科專題講座、學術發言、示范課、觀摩課2次,獲得較好效果與較高評價。市、縣教研員從教以來獲得過省基礎教研部門組織的省優質課一等獎;或任現職以來,講授過全省范圍的學科示范課、觀摩課、學科專題講座2次,獲得較好效果與較高評價。
鄉教研員獲得市基礎教研部門組織的優質課一等獎;或任現職以來,講授過市示范課、觀摩課、學科專題講座2次,獲得較好效果與較高評價。
2.在教育教學工作業績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二或具備(3)(4)條件中任一項:
(1)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獲得省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一等獎。或鄉鎮教研員主持完成并獲省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
(2)積極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績,省教研員在全國范圍內,市縣教研員在省以上范圍內,其經驗成果經教育主管部門推薦推廣。
(3)獲得國家、省部級綜合表彰,或省政府學術技術稱號、省拔尖人才、省管優秀專家、省特殊津貼專家,或中原教學名師等。
(4)獲省特級教師,教師節期間獲得省綜合表彰的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等稱號,中原名師。或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獲得國家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5)獲市級黨委、政府綜合表彰,或教師節期間獲得市優秀教師或先進教育工作者等稱號。
(6)獲市政府學術技術帶頭人、市拔尖人才、市管優秀專家、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綜合表彰。鄉教研員應具備上述業績中的一項。
3.在教育教學研究能力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二(省教研員具備三項):
(1)省教研員主持完成全國本學科(領域)教科研課題1項,或省教科規劃重點或重大招標課題1項,并獲良好以上等級,評委會專家評價高,具有較高的推廣應用價值,其中課題研究成果論文發表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市、縣教研員主持并完成省本學科(領域)教科研課題2項,其中1項獲省一等獎,評委會專家評價高,具有較高的推廣應用價值,其中1篇課題研究成果論文發表在國家級教育教學類期刊上;鄉教研員主持并完成省本學科(領域)教科研課題1項,并獲省二等獎,其研究成果論文發表在省教育教學類期刊上。
(2)獨自(或第一作者)撰寫在省以上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上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5篇(其中至少3篇發表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或人大復印中心全文轉載)。鄉教研員在省以上教育教學類CN學術期刊或公辦本科師范類學校或綜合類大學學報上發表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3篇。
(3)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并在國內知名融媒體平臺上發表教育教學類弘揚正能量文章3篇,閱讀量達30萬人次以上。鄉教研員2篇。
(4)正式出版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5)參編經國家、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科書;或省教研員參加教科書出版單位、市縣教研員參加過省教研部門組織編寫3萬字以上的教師指導用書。
(6)省教研員參加國家常規中小學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命題2次或省4次;市縣教研員參加過省常規中小學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命題2次或市4次。鄉教研員參加市中小學常規教育教學質量評價命題工作2次以上。
第十八條
破格申報正高級教師職稱人員,除符合正高級教師正常晉升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額完成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和研究工作任務,效果顯著,成績突出。(二)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等次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獲2次優秀。(三)講課答辯獲優秀等次。
(四)符合下列條件中兩條,經專家綜合評價,達到正高級教師水平。
1.教書育人成績突出,受到國家級政府綜合表彰。
2.作為主持人,獲得國家教學成果二等獎及以上獎勵,為我省基礎教育改革作出突出貢獻。
3.獲得國家級學術技術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