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校規執行)學校校規校紀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執行。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吸收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加,負責討論確定可采取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學校擬對學生實施本規則第八條所列教育懲戒措施的,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必要的應當舉行聽證。
第十二條 (幫教措施)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后,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與幫扶,注重懲戒與教育效果的統一。
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由學校分管負責人、學生工作機構負責人、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輔導員)、司法以及心理、社會工作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小組,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進行專門的輔導、矯治。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構成犯罪但未受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應當依法協同、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進行管教、幫扶,并要求家長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禁止情形)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
(三)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
(四)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
(六)其他侵害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四條 (教師權責)教師正當實施教育懲戒,因意外或者學生本人因素導致學生身心造成損害的,學校不得據此給予教師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教師違反本規則第十三條,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對因重大過失導致學生身體傷害的,學校承擔相關賠償等責任后,可以向教師追償。
第十五條 (家長責任)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對違規違紀、行為失范學生進行管束教育。
家長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有異議的,學校應當引導家長通過正當渠道,合理表達訴求;對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師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懲戒解除)學生受到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教育懲戒或者處分后,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學校可以提前解除懲戒措施。
學生被解除教育懲戒或者處分的,其獲得表彰、獎勵的權益應當予以恢復。
第十七條 (校內申訴)學生及其家長對教師實施的第七條、第八條教育懲戒或者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委員會、法治副校長等校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的申訴申請,組織復查。學校應當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范圍及處理程序等并向學生及家長公布。
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學生申訴的事實、理由等進行全面審查,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紀律處分或者處理措施的決定。
第十八條 (救濟途徑)學生或者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
第十九條 (指導監督)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行為的指導、監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師正確履行職權的意識與能力,并納入師德考核范疇。每學期末,學校應當將學生受到第八條所列教育懲戒的信息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可以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方或者指導學校制定細則。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