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政策中有很多地方提到了收入總額,對此,我進行了簡單的歸納總結:
一是正宗的收入總額。收入總額的出自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這是關于收入總額的最權威的解釋,白話一點是只要是收入都要計入收入總額,其他各類的收入總額都是在此基礎的衍變。
二是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中的收入總額。為了鼓勵企業增加固定資產投資,財稅部門于2014、2015年分別出臺政策,對六大行業和四大領域重點行業實施加速折舊新政。在企業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大多是混業經驗,跨好幾個行業。那么如何判斷其是否屬于六大行業和四大領域重點行業呢?看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是否超過50%。此處出現的收入總額就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收入總額。
三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中的收入總額。2015年,完善后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出臺,其中一個大的變化是取消了研發活動的領域范圍,但是增加了負面行業清單。企業是否屬于負面行業如何判斷,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借鑒了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看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是否超過50%。但這樣會產生一個bug,那就是企業通過增加非日常經營收入,比如財政撥款、股權轉讓等,就能認為的將比例降到50%。因此考慮到此負面行業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所列舉的行業意義還是不同,為了防止企業籌劃,將行業判斷比例調整為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投資收益后差額的比例不超過50%。
四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收入總額。在2008年版認定指引中的表述實際上是總收入。而在企業所得稅法中沒有明確的總收入的概念,因此造成了各地執行口徑不一,有的地方將其理解為收入總額,有的地方理解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收入。因此在新下發的高新指引中將總收入明確為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之一是高新產品(服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60%以上。將總收入明確為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我想還是出于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目的,防止高新技術企業因獲得財政性資金而導致不夠條件,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由于上述表述均是憑著記憶一氣呵成,沒有來得及查相關文件,所以如有謬誤,請多擔待。重點是領會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