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南贛鄉約》-《致良知是一種偉大的力量》
戊寅(1518年)
[導讀]
王陽明的一生建立了三次赫赫軍功:一是正德十二年巡撫南贛,平定了江西南部、福建西南、湖南東南及廣東北部一帶的匪亂,二是正德十四年平定了“宸濠之亂”,三是嘉靖六年﹙1527﹚征討廣西思恩及田州的匪亂。王陽明憑借自己一文臣的身份而立下三次軍赫赫功,史所罕見,天下皆知。
蓬生麻中,不扶而直;
白沙在泥,不染而黑。
人雖至愚,責人則明;
雖有聰明,責己則昏。
人孰無善,亦孰無惡。
為善雖人不知,積之既久,自然善積而不可掩;為惡若不知改,積之既久,必至惡積而不可赦。
這些使人倍感受教的句子,均出自陽明先生的《南贛鄉約》,是他平定地方動亂后,為重建秩序、整治民風而發布的法令性公文,所以稱為“鄉約”。
[背景]
1518年,明武宗正德十三年戊寅,陽明先生四十七歲,在江西。
正月,征討三浰,三月襲平大帽、浰頭諸寇。四月,班師,立社約,頒布教約;六月,升都察院左副都御使;八月,門人薛侃刻《傳習錄》;十月,舉鄉約。
施邦曜《陽明先生集要》一書對此文有評曰:“化民成俗之方,莫善于此。然必要先有諸己,而后求諸人。無諸己,而后非諸人,若徒借此為繩民之具,民反有持以議上者,無怪近世之行而罔效也。”
據傳王陽明平定南贛匪亂后建太平橋
[原文及譯文]
【20.1】咨爾民,昔人有言: “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民俗之善惡,豈不由于積習使然哉!往者新民蓋常棄其宗族,畔其鄉里,四出而為暴,豈獨其性之異,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無道,教之無方。
荀子說過:“蓬昔日長在大麻田里,不用扶持,自然挺直;白色的細沙混在黑土中,也會跟它一起變黑”(蓬生麻中,不扶而直:比喻生活在好的環境里,得到健康成長。白沙在泥,不染而黑:比喻好的人或物處在污穢環境里,也會隨著污穢環境而變壞)。民俗的善惡和環境關系很大,從前有些人不熟宗族規矩,禍害鄉親,到處惹是生非,輕者為流氓,重者為盜匪。這并非是他天生如此,罪過也不能全算到他的頭上。官府有更大的責任,應反思“治之無道,教之無方”啊。
爾父老子弟所以訓誨戒飭于家庭者不早,薰陶漸染于里者無素,誘掖獎勸之不行,連屬葉和之無具,又或憤怨相激,狡偽相殘,故遂使之靡然日流于惡,則我有司與爾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責。
另外就是家教,這些人的家教中,家長和父母不能及時地教育和管束,沒有有效地對其引導扶持、獎勵、勸勉,甚至他們本人也沒有做到和他人的持續和睦相處,孩子們耳濡目染,自然就形成了極不良的生活態度和作風。當遇到事兒時,就會學著家人的樣子,憤怒以待,虛偽狡猾以應,逐漸地進入到惡的環境,卻隳然不知,這件事上,我等父母官和父老都有責任啊。
嗚呼!往者不可及,來者猶可追。故今特為鄉約,以協和爾民,自今凡爾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里,死喪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講信修睦,務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
唉,過去的事就讓他過去吧,我們要把握當下。所以今天我立下這份鄉約,希望你們以此鄉約打造和諧社會。從今天起,你等都要孝順父母,恭敬兄長,教育子孫睦鄰友好,守望相助,互相勸勉,共同行善,摒棄惡念和惡行,少打官司,誠信待人,和睦相處,做個良善之民,共同打造仁厚淳樸的風俗。
嗚呼!人雖至愚,責人則明;雖有聰明,責己則昏。爾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舊惡而不與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恃為良民而不修其身,爾一念而惡,即惡人矣;人之善惡,由于一念之間,爾等慎思吾言,毋忽!
哎!縱然是最愚笨的人,教訓起別人來也特別聰明;縱然是極頂聰明的人,反省起自己來也是愚笨異常啊。諸位父老鄉親們不要對那些有惡行的人置之不理,他們只要現在有一善念,就是善人了,你們不要自以為是就不修身修為,自以為是,良民就放肆起來,要知道有一惡念,就是惡人了。人是善是惡只有一念之間,你們用心考慮一下我的話,一定要加以重視。
【20.2】一,同約中推年高有德為眾所敬服者一人為約長,二人為約副,又推公直果斷者四人為約正,通達明察者四人為約史,精健廉干者四人為知約,禮儀習熟者二人為約贊。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備寫同約姓名,及日逐出入所為,知約司之;其二扇一書彰善,一書糾過,約長司之。
第一,參加鄉約的人應推薦一德高望重的人為約長,再推薦兩位為副約長,然后由三位約長主持推舉公正果斷的四人為約正,通達明察的四人為約史,廉潔干練的四人為知約,熟悉禮儀的二人為約贊。文件分為三份:一份寫鄉約的花名冊以及記錄日常行為,由知約負責;一份為好人好事錄,一份為壞人壞事錄,由約長負責。
【20.3】一,同約之人每一會,人出銀三分,送知約,具飲食,毋大奢,取免饑渴而已。
第二,參加鄉約的人每次開會每人贊助費三分銀兩,知約用贊助費購置飲食,不必大擺宴席,只是為了開會時大家免于饑渴。
【20.4】一,會期以月之望,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許先期遣人告知約;無故不赴者,以過惡書,仍罰銀一兩公用。
第三,鄉約的會議定在每月的陰歷十五,天如果有人生病而無法到場,應事先請假,無事缺席的要列入壞人壞事錄,再罰款白銀一兩以作公用。
【20.5】一,立約所于道里均平之處,擇寺觀寬大者為之。
第四,鄉約的辦公室要設在交通方便之地,最好是村鎮中心,鄉民來往路途大致相近,辦公環境盡量寬敞明亮。
【20.6】一,彰善者,其辭顯而決,糾過者,其辭隱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有人不弟,毋直曰不弟,但云聞某于事兄敬長之禮,頗有未盡;某未敢以為信,姑案之以俟;凡糾過惡皆例此。若有難改之惡,且勿糾,使無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惡矣。約長副等,須先期陰與之言,使當自首,眾共誘掖獎勸之,以興其善念,姑使書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后糾而書之;又不能改,然后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約之人執送之官,明正其罪;勢不能執,戮力協謀官府請兵滅之。
第五,好人好事錄的文字要明目張膽,大肆渲染;壞人壞事錄的文字要隱晦而委婉。做人要厚道,做事要忠厚。我舉例說明一下:比如有人對兄弟姐妹不悌,不要直接寫他不悌,要這樣寫:聽說某某對待兄弟姐妹不太好,因為只是聽說,沒有確鑿證據,所以先放在這里,以待查證;有些人的惡很難改,不要直截了當地糾正,使其無地自容,如果觸發了他的惡性,他惱羞成怒,更有惡上變本加厲。遇到這種人,先有副約長出面和他談心,談心要委婉曲折,讓他自己發動良知,知道錯誤,觀察他的表現,如果感覺他意識到了錯誤,雖然口中不承認,也要把他記錄到好人好事錄中;如發現她仍不知悔改,就把他記入到壞人壞事錄中;再不改,就要把他的惡行和簡歷傳遞到官府那里備案;尚若這個小子是王八吃秤砣,鐵了心不改,那就要把他本人送進官府了,如果已經成了氣候,沒發抓捕,就要與官府共同謀劃,請兵剿滅他了。
【20.7】一,通約之人,凡有危疑難處之事,皆須約長會同約之人與之裁處區畫,必當于理濟于事而后已;不得坐視推托,陷入于惡,罪坐約長約正諸人。
第六,凡是遵守鄉約之人,如果遇到難處,約長要和眾人為他排憂解難,必須要解決他的問題,不能對于他的事坐視不理,讓其在困難時陷入到惡的念頭里,而做出惡的行為,如果有這樣的人,約長等領導人是難辭其咎的。
【20.8】一,寄莊人戶,多于納糧當差之時躲回原籍,往往負累同甲;今后約長等勸令及期完納應承,如蹈前弊,告官懲治,削去寄莊。
第七,很多寄莊人在本籍以外置備土地,常在官府征收糧賦和差役時,躲回原籍,往往給官府造成損失;今后,約長要勸這些人納稅完畢再回原籍,如果他還舊習難改,重蹈覆轍,那么就告官懲治,把他們的土地收回。
【20.9】一,本地大戶,異境客商,放債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或有貧難不能償者,亦宜以理量寬;有等不仁之徒,輒便捉鎖磊取,挾寫田地,致令窮民無告,去而為之盜。今后有此告,諸約長等與之明白,償不及數者,勸令寬舍;取已過數者,力與追還;如或恃強不聽,率同約之人鳴之官司。
第八,本地大戶和外地客商,放高利貸收利息的,應按常規,不得算復利;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該讓債主放寬還款期限;如果有人還要強行收款、霸占百姓田地,讓百姓生不如死,去為盜賊,就應該和官府合作,將這種人繩之以法。今后如果有這樣的事情,各位約長要向其說明道理,未如數償還的,勸其放寬期限;多收取的,要予以追索歸還百姓;如果恃強凌弱不聽勸告的,應率領同約百姓向官府告發,繩之以法。
【20.10】一,親族鄉鄰,往往有因小忿投賊復讎,殘害良善,釀成大患;今后一應斗毆不平之事,鳴之約長等公論是非;或約長聞之,即與曉諭解釋;敢有仍前妄為者,率諸同約呈官誅殄。
第九,鄉里鄉親之間,因為一點兒小事兒而起糾紛,甚至弄出人命,釀成大禍,今后凡是與他人有矛盾在起沖突之前,必須請約長公論是非,如果不經約長公斷就擅自好勇斗狠,約長有權利率領眾人將其押送官府。
【20.11】一,軍民人等若有陽為良善,陰通賊情,販買牛馬,走傳消息,歸利一己,殃及萬民者,約長等率同約諸人指實勸戒,不悛,呈官究治。
第十,軍隊、百姓等如果有人表面上善良,卻暗地里有人私通盜匪,販賣牛馬,向盜匪通風報信而獲取利益,殃及他人,約長有權(率同約之人)對其進行教誨,教而不改者,扭送官府處理。
【20.12】一,吏書、義民、總甲、里老、百長、弓兵、機快人等若攬差下鄉,索求赍發者,約長率同呈官追究。
第十一,凡是官府人員下基層,有徇私舞弊,以公謀私的,約長有權力將其扭送官府。
【20.13】一,各寨居民,昔被新民之害,誠不忍言;但今既許其自新,所占田產,已令退還,毋得再懷前讎,致擾地方,約長等常宜曉諭,令各守本分,有不聽者,呈官治罪。
第十二,鄉約之前,有人仗勢欺人,霸占他人田產,今已退還,眾人不可再懷前仇,如這些人還屢教不改,仍如從前,約長有權力將其扭送官府。
【20.14】一,投招新民,因爾一念之善,貸爾之罪;當痛自克責,改過自新,勤耕勤織,平買平賣,思同良民,無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滅絕;約長等各宜時時提撕曉諭,如踵前非者,呈官征治。
第十三,改過自新的盜賊,能改過自新就是一善念,但這并不代表其從前的罪過就可以一筆勾銷了,你應該痛下苦工,克己自責,加大改過自新的力度,用心盡力工作,萬不可因自己從前做過盜賊,就破罐子破摔,約長等人要常常找這種人談心,如果發現這些人有重走老路的年頭,即刻報官懲治。
【20.15】一,男女長成,各宜及時嫁娶;往往女家責聘禮不充,男家責嫁妝不豐,遂致愆期;約長等其各省諭諸人,自今其稱家之有無,隨時婚嫁。
第十四,無論男女,到了成婚年齡就該成婚,不要為了嫁妝和聘禮糾纏不清,約長等人應該曉諭已到成婚年齡的男女,無論家境如何,都該馬上成婚。
【20.16】一,父母喪葬,衣衾棺槨,但盡誠孝,稱家有無而行;此外或大作佛事,或盛設宴樂,傾家費財,俱于死者無益;約長等其各省諭約內之人,一遵禮制;有仍蹈前非者,即與糾惡簿內書以不孝。
第十五,關于喪事,應量力而行,不應傾盡家財,大擺筵席,大作佛事,這些表面文章與死者有何益處?約長等人要曉諭眾人,只需遵守基本的喪葬禮法就可以了,如果有人還把喪事大操大辦,就把他寫進壞人壞事錄中,批注為不孝。
【20.17】一,當會前一日,知約預于約所灑掃張具于堂,設告諭牌及香案南向。當會日,同約畢至,約贊鳴鼓三,眾皆詣香案前序立,北面跪聽約正讀告諭畢;約長合眾揚言曰:“自今以后,凡我同約之人,祗奉戒諭,齊心合德,同歸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眾皆曰:“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皆再拜,興,以次出會所,分東西立,約正讀鄉約畢,大聲曰:“凡我同盟,務遵鄉約。”眾皆曰:“是。”乃東西交拜。興,各以次就位,少者各酌酒于長者三行,知約起,設彰善位于堂上,南向置筆硯,陳彰善簿;約贊鳴鼓三,眾皆起,約贊唱:“請舉善!”眾曰:“是在約史。”約史出就彰善位,揚言曰:“某有某善,某能改某過,請書之,以為同約勸。”約正遍質于眾曰:“如何?”眾曰:“約史舉甚當!”約正乃揖善者進彰善位,東西立,約史復謂眾曰:“某所舉止是,請各舉所知!”眾有所知即舉,無則曰:“約史所舉是矣!”約長副正皆出就彰善位,約史書簿畢,約長舉杯揚言曰:“某能為某善,某能改某過,是能修其身也;某能使某族人為某善,改某過,是能齊其家也;使人人若此,風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約,當取以為法!”遂屬于其善者;善者亦酌酒酬約長曰:“此豈足為善,乃勞長者過獎,某誠惶怍,敢不益加砥礪,期無負長者之教。”皆飲畢,再拜會約長,約長答拜,興,各就位,知約撤彰善之席。酒復三行,知約起,設糾過位于階下,北向置筆硯,陳糾過簿;約贊鳴鼓三,眾皆起,約贊唱:“請糾過!”眾曰:“是在約史。”約史就糾過位,揚言曰:“聞某有某過,未敢以為然,姑書之,以俟后圖,如何?”約正遍質于眾曰:“如何?”眾皆曰:“約史必有見。”約正乃揖過者出就糾過位,北向立,約史復遍謂眾曰:“某所聞止是,請各言所聞!”眾有聞即言,無則曰:“約史所聞是矣!”于是約長副正皆出糾過位,東西立,約史書簿畢,約長謂過者曰:“雖然姑無行罰,惟速改!”過者跪請曰:“某敢不服罪!”自起酌酒跪而飲曰:“敢不速改,重為長者憂!”約正副史皆曰:“某等不能早勸諭,使子陷于此,亦安得無罪!”皆酌自罰。過者復跪而請曰:“某既知罪,長者又自以為罰,某敢不即就戮,若許其得以自改,則請長者無飲,某之幸也!”趍后酌酒自罰。約正副咸曰:“子能勇于受責如此,是能遷于善也,某等亦可免于罪矣!”乃釋爵。過者再拜,約長揖之,興,各就位,知約撤糾過席,酒復二行,遂飯。飯畢,約贊起,鳴鼓三,唱:“申戒!”眾起,約正中堂立,揚言曰:“嗚呼!凡我同約之人,明聽申戒,人孰無善,亦孰無惡;為善雖人不知,積之既久,自然善積而不可掩;為惡若不知改,積之既久,必至惡積而不可赦。今有善而為人所彰,固可喜;茍遂以為善而自恃,將日入于惡矣!有惡而為人所糾,固可愧;茍能悔其惡而自改,將日進于善矣!然則今日之善者,未可自恃以為善;而今日之惡者,亦豈遂終于惡哉?凡我同約之人,盍共勉之!”眾重曰:“敢不勉。”乃出席,以次東西序立,交拜,興,遂退。
第十六,在鄉約會前一天,知約應先布置會議室,提前在會場內打掃衛生,擺放桌椅等物,設置告諭牌,面南背北擺放香案。會議當天,鄉約全體必須到會后,約贊擊鼓三下,眾人都有序站到香案前,面北背南跪聽約正朗讀告諭;約正朗讀告諭完畢后,約長和眾人高聲說:從今往后,凡是我們同約的人,祗奉戒諭,齊心合德,同歸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眾人要異口同聲說:“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然后大家再拜,按順序走出會所,分東西站立,約正讀完鄉約,大聲道:“凡我同盟,務遵鄉約。”眾人都要說:“是。”東西站立的人互拜后按次序就位,年輕人給年長者倒酒,知約此時拿出好人好事錄,南向放置筆、硯,約贊敲鼓三下,眾人都必須站起。約贊唱“獨舉善”,眾人回答:“實在約史”。約史就走在好人好事錄前,高喊道:“某有某善,某能改某過,請書之,以為同約勸。”約正要詢問眾人“怎么樣”,大家回答,“約史做得對”。約正此時就請出好人好事錄的主人公們,向他們行禮,讓他們站在早準備好的彰善位,這些人也是分東西站立,再向眾人道:“我只知道這幾個人啊,你們可以再舉出幾件好人好事來,眾人如果知道好人好事就舉出”若沒有則說:“約史所舉是矣!”此時約長們都站到彰善位,約史書寫完畢,約長舉杯道:“某能為某善,某能改某過,是能修其身也;某能使某族人為某善,改某過,是能齊其家也;使人人若此,風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約,當取以為法!”然后,做了好人好事的也倒酒感謝約長:“此豈足為善,乃勞長者過獎,某誠惶怍,敢不益加砥礪,期無負長者之教。”雙方喝完,做了好事的再拜約長,約長答拜,然后各就各位,知約彰善席撤掉。喝酒三巡以后,大家站起了,在階下設置糾過的席位,北向放置筆、硯,擺放壞人壞事錄。約贊敲鼓三聲,大家都站起來,約贊說:“請糾過”,眾人皆道“請約史”,約史走到糾過的位置,高聲道:“聞某有某過,未敢以為然,姑書之,以俟后圖,如何?”,約正詢問眾人:“如何?”眾人皆曰:“約史所言極是”。約正把做了壞事的人請到糾過位,面北而立,約史再次詢問大家:“某所聞止是,請各言所聞!”眾人又知道的就說,沒有就說:“約史所言甚是”。于是,約長們都走進糾過位,分東西站立,約史寫完,約長對壞人講:“雖然姑無行罰,惟速改!”壞人跪下道:“不敢不服罪”,自起倒酒跪飲道:“敢不速改,重為長者憂!”約正、約副、約史都說:“某等不能早勸諭,使子陷于此,亦安得無罪!”然后倒酒自罰,壞人再跪下說:“某既知罪,長者又自以為罰,某敢不即就戮,若許其得以自改,則請長者無飲,某之幸也!”,然后倒酒自罰。約正約副都說:“子能勇于受責如此,是能遷于善也,某等亦可免于罪矣!”于是壞人再拜,大家拉他起來,約長作揖,大家各就各位,知約把糾過席撤掉,酒過二巡,開飯。吃完飯,約贊起身,鳴鼓三下,拉長嗓音道:“申戒”。大家都站起來,約長站在中央,高聲說道:“嗚呼!凡我同約之人,明聽申戒,人孰無善,亦孰無惡;為善雖人不知,積之既久,自然善積而不可掩;為惡若不知改,積之既久,必至惡積而不可赦。今有善而為人所彰,固可喜;茍遂以為善而自恃,將日入于惡矣!有惡而為人所糾,固可愧;茍能悔其惡而自改,將日進于善矣!然則今日之善者,未可自恃以為善;而今日之惡者,亦豈遂終于惡哉?凡我同約之人,盍共勉之!”眾重曰:“敢不勉。”乃出席,以次東西序立,互拜,然后就散了。
[注釋]
棄惡從善,自新之民。
畔:通“叛”。
里:指鄉里。音hàn,里巷的大門。
葉和:和睦、和合。
磊算:利滾利。
悛:悔改,音quān。
赍發:贈送錢財,赍,音j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