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條
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沿襲
釋義:“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行為人交通肇事未造成嚴重后果而逃逸的,不屬于本條所規定的情況,可作為行政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
★定罪量刑
一、3年以下、拘役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30萬元至60萬元、60萬元至10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1)
二、3到7年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30萬元至60萬元、60萬元至10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1)
三、7年以上
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1)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可以在7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最高法)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70401)
★主體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1)
★車輛自行滑坡
如經補充查證,行為人嚴重超載與事故發生之間如有因果關系,則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超載駕駛是一個行為過程,包括中途停車,故超載駕駛時在下坡停車屬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行為人因嚴重超載,在下坡停車時,盡管采取了駐車制動措施,但仍然導致車輛自行滑移,造成二人死亡的結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觀要件。但是,盡管行為人的行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考慮到本案確實具有相當的偶發性,如果通過民事賠償能夠化解矛盾,被害方不堅持追訴,就不一定追究刑事責任。
如經補充查證,無法查實嚴重超載與事故發生之間有因果關系,則根據“疑義有利被告”的法理,應認定本案屬于意外事故,不能按犯罪處理。
(最高法)關于對運輸貨車自行滑坡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研究意見(2012)
★路外事故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34條、第135條、第233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1)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
(1)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1)
(2)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1)
(3)帶離現場隱藏或遺棄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1)
★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1)
★共犯
(1)他人指使逃逸
第五條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1)
(2)特殊人員指使、強令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筆者:即構罪標準)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1)
(3)縱容他人酒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不宜認定)
對“縱容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主要考慮:將機動車交由醉酒者駕駛與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明顯不同,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將機動車交由醉酒者駕駛的人的刑事責任,不符合共同犯罪原理,當事人之間對危害后果不存在共同罪過。
(最高法)關于縱容他人醉酒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2012)
★交通肇事中的自首認定
一、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
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最高法)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20101222)
★民事責任問題
(1)被盜車輛發生事故的民事責任
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問題的批復(19990703)
(2)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未能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無論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否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均可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納入判決賠償的范圍。
(最高法)關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問題的答復(20140224)
(3)水上交通肇事被害人下落不明
在水上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有遇害者下落不明的,不能推定其已經死亡,而應根據被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事實,依照刑法定罪處刑,民事訴訟應另行提起,并經過宣告失蹤人死亡程序后,根據法律和事實處理賠償等民事糾紛。
(最高法)關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199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