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書目:《物業之爭》,今日共分享案例3個,分別是案例43—45,讀書收獲如下:
案例43:
《墜樓致殘 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均遭索賠》的案例中,對于物業管理部門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事情:(1)對于該案例中,看房業主的行為就存在問題,晚上9:00看房,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所以導致慘劇的發生(2)對于施工企業,己經建有圍擋,并有人員進行巡邏,并盡到了看管和阻目的義務所以不承擔責任。(3)做為開發企業也沒有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從保護弱者的角度自愿承擔了5萬元的費用,做法是值得稱贊的。(4)房屋屬于在建狀態,物業公司并沒有進駐,所以不承擔任何責任。
案例44:
《供暖服務糾紛案》的案例中,對于物業管理部門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事情:(1)對于此案例,室內是否有供暖設施并不是物業公司可以決定的,原因在于規劃設計方面,原則上可由業主與開發商自行商量解決的問題,物業公司可以進行協助。(2)對于供暖溫度的要求,依據國家規定執行,但需要供熱行管門、供熱單位、熱用戶和監督檢查機構共同進行測量,而且還要分不同時段,不同地點進行測溫,這樣便于公平合理取數據。(3)在案例判決中,還要依據國家現在執行的法律法規進行,如法規有所變更,則適用新法,可能判決結果也會不同。
案例45:
《裝潢保證金到底該不該退》的案例中,對于物業管理部門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事情:(1)對于收取的裝潢保證金只是為了約束業主不進行違法裝修的行為,避免業主因違規裝修而給其它業主帶來不便而收取的費用。(2)在業主裝修中要定期定時進行巡檢,對于違規裝修的行為進行記錄并拍照,待業主裝修完畢后沒有違規裝修的即可以退款,對于違規裝修了,要盡量恢復原狀,以不影響其它業主的生活為主。(3)不退裝潢保證金的行為是不符合規定的,所以本案例中物業公司不通保證多少一事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