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混合錯配安排是利用兩個或多個稅收管轄區對一個實體或載體的稅務處理差異,以達到獲得雙重不征稅目的,包括長期遞延納稅
建議:第一部分包含了對修改國內法的建議,第二部分包含了對OECD稅收協定范本的修改建議
如果國內法和稅收協定中加入這些修訂,那么混合錯配的影響降通過單一開支的多重扣除、沒有相應征稅的支付扣除或一筆外國支付的稅項獲得多重境外稅收抵免等方式得以消除。
第一部分
列出了規則建議,以處理稅務結果的錯配。這些錯配是由于一個混合金融工具下的支付、支付予一個混合實體或混合實體作出支付而產生的。本報告還提出了處理引入錯配的規則,即混合錯配安排的影響傳入到第三方稅收管轄區時所產生的錯配。建議用聯動規則的方式,即將某個工具或實體的稅務處理與對方稅收管轄區的稅務處理聯系起來,這些規則自動適應,而且規則還有順序。這可以防止一個國家對同樣的安排應用規則,也可以避免雙重征稅。
首要規則是,只有在某支付在收款方所在稅收管轄區內不計入應稅收入或該支付在對方稅收管轄區可以扣除的情況下,各國可以應用拒絕對納稅人的 該支付作出扣除——也就是說中國假裝買了美國很貴的東西,但是錢美國不認為是收入,則中國企業就不能將這些錢扣除。或者這些支付在美國是可扣除的,比如美國為中國企業提供服務費,而美國企業可以扣除,那么中國企業就不能扣除中國企業的支出。——也就是說,中國企業根本沒有損失錢,還來報扣除
對方可以采取防御性規則,即要求將可扣稅的支付保函在收入內或根據錯配的性質拒絕重復扣除。——你已經得到錢了,我就不扣了
協調很重要——中美稅務局要協調
你不收要告訴我,我收
第二部分
旨在確保混合工具和實體,以及雙重稅收居民實體不會被利用來獲取不適當的稅務條約利益
首先分析雙重稅收居民實體問題
涵蓋對混合實體(即不被簽訂稅務條約的其中一方或雙方國家作為納稅人對待的實體——厲害了——無國籍人——如合伙企業——蘋果的在美國愛爾蘭都不被認為是本國的居民)
最后,還涉及第一部分可能出現的問題
導致不予扣除或要求將支付納入一般收入規則的相關問題,作出結論,稅務條約通常不會阻止這些規則的應用。第一部分的影響
只要為執行這些建議而草擬的國內法規恰當,就不會與這些無差別待遇規定發生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