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詳細的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方法

01

我國經濟補償金采取的是分段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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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如下: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適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規則;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適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規則。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02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規則(以下簡稱舊規則):

法條鏈接:

1、《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備注:第24條規定的是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第26條規定的是非過錯性解除合同(即: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情勢變更),第27條規定的是經濟性裁員。]

《勞動法》第28條規定了單位在五種情況下(第26條規定了三種)解除合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那什么是國家的有關規定呢?

法條鏈接: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6.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很顯然,國家有關規定就是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的文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法條鏈接:

2、《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七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法條解讀:

A、一般規則: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B、特殊規則:但是,協商一致解除和不勝任工作解除,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C、計算基數是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提醒:計算基數無社平工資3倍的限制)

法條鏈接: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發布)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小結: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有十種情形: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五種情形---詳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

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有五種情形—詳見《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

計算年限的起算點:

我們知道,《勞動法》是在1995年1月1日起才實施的。如果勞動者在《勞動法》實施之前就入職單位,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五種情形,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是從1995年1月1日起計算,還是從入職之日起計算?

解答:從入職之日起計算。

法條鏈接: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33號)

三、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同理,勞動者依據《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被迫提出解除合同,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五種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也是從入職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2001年4月16日起計算。

03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的規則(新規則)

法條鏈接: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條解讀:

A、一般規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問題:如果剛好是六個月,到底是支付一個月還是半個月呢?

答案:支付一個月,因為以上是包含本數的,所以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包含了六個月)

B、特殊規則:勞動者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三倍的,計算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C、計算基數是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月平均工資超過社平工資三倍的,按社平工資的三倍計算。

D、計算年限的起算點:新規則是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只針對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故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三倍的,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的限制,也僅僅針對的是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即: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限制的條款,最早也要在2020年1月1日之后才可以發揮作用)。

再說直白一點:新規則下,如果勞動者入職時間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計算年限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計算;如果勞動者入職時間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計算年限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新舊規則一起總結:

A、舊規則的計算基數是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無社平工資三倍封頂。

計算年限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

但是,協商一致解除和不勝任工作解除,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支付年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B、新規則的計算基數是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三倍的,按社平工資的三倍計算。

計算年限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但是,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三倍的,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支付年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上面這些知識點,如果弄明白的話,我下面講一個案例,大家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04

案例分析

某公司有7位員工,均是1994年3月1日入職,在職期間,公司僅按最低工資標準為員工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2016年7月31日:

趙某因合同期滿公司終止勞動合同;

錢某因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

孫某因醫療期滿后仍患病被辭退;

李某因公司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吳某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鄭某被公司違法辭退。

1、假使該7人月薪均10000元,該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是5000元。

2、假使該7人月薪均20000元,該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是5000元。

問題:七人應得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分別是多少?

在解答這個案例之前,先標明幾個時間段,方便解題:

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13年10個月。

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8年7個月。

199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22年5個月

解答:

經濟補償金如何分段計算,司法實務中,各地的理解不一,下面以北上廣深以及其他幾個地區為例,講一講各地不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分段計算方法):

(一)北京地區的分段計算法(計算年限分段、計算基數不分段):

1、《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2、經濟補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再分段計算。(注意:北京的計算基數不再分段)

3、補充說明:僅在北京的計算過程中提到代通知金如何計算,其他地區的就略去這一步。

趙某因合同期滿公司終止勞動合同:

舊規則中,單位終止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新規則中,單位終止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9=90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0+90000=9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9=135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0+135000=135000元。

錢某因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

舊規則中,不勝任工作被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12=12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12=180000元。

新規則中,不勝任工作被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9=90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120000+90000=210000元。

如果未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的,還需要加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1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9=135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180000+135000=315000元。

如果未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的,還需要加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0000元。

(很多人不小心,會把代通知金也封頂。注意:代通知金按解除合同前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計算,無三倍封頂。)

孫某因醫療期滿后仍患病被辭退:

舊規則中,醫療期滿后仍患病被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注意: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所以,如果是13年零1個月的,比如:1994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也是按14年計算,而不是按13.5年計算)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14=14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14=210000元。

新規則中,醫療期滿后仍患病被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9=90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140000+90000=230000元。

如果未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的,還需要加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1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9=135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210000+135000=345000元。

如果未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的,還需要加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0000元。

李某因公司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舊規則中,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12=12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12=180000元。

新規則中,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9=90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120000+90000=21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9=135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180000+135000=315000元。

(估計細心的會發現,協商一致解除和不勝任解除的計算公式是一樣的)

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舊規則中,勞動者以單位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14=14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14=210000元。

新規則中,勞動者以單位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9=90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140000+90000=23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9=135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210000+135000=345000元。

(估計細心的會發現,以拖欠工資為由被迫解除跟醫療期滿后解除的計算公式是一樣的)

吳某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解釋一下:按照北京的2017年4月的勞動仲裁和法院內部意見,只有未繳納社保或繳納的社保險種不全,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合同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只是繳費基數不足額的,勞動者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支持經濟補償金的。

當時線下活動這樣編寫案例,是想講解其他的知識點。

比如:未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不是勞動者被迫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一會講到深圳地區的時候,也會講到跟社保相關的一個知識點。

但寫本文的目的,是想告訴大家,這種情形下,經濟補償金是怎么計算,所以,本文的解答(包括下面其他地區),均指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舊規則中,勞動者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新規則中,勞動者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9=90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0+90000=9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9=135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0+135000=135000元。

(估計細心的會發現,以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合同和合同到期單位終止的計算公式是一樣的)

鄭某被公司違法辭退: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

賠償金:10000×22.5×2=45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社平工資三倍計算。

賠償金:15000×22.5×2=675000元。

(二)廣東地區的分段計算法(計算基數不分段,計算年限有些情形分段,有些情形不分段):

1、廣東的分段計算法,計算基數也是不再分段。

2、廣東分段計算法跟北京分段計算法的區別:

在廣東,按《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均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但公司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和不勝任解除,2008年前的支付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如果是工資超過社平工資三倍的,2008年后的支付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

也就是說,在廣東,新、舊規則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從用工之日起計算,不再分段,但是,如果是公司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和不勝任解除,2008年前的工齡超過12年的,就分段計算。如果是工資超過社平工資三倍,2008年后的工齡超過12年的,就分段計算。

而在北京,新、舊規則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是分段計算的。

3、除了上述不同之外,其他部分,廣東的分段計算法和北京的分段計算法一樣。

趙某因合同期滿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和吳某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舊規則中,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新規則中,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9=90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0+90000=9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9=135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0+135000=135000元。

錢某因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和李某因公司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新舊規則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故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從用工之日起計算,但是,因2008年前的工齡超過12年的,就分段計算。

舊規則中,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12=12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12=180000元。

新規則中,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9=90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120000+90000=21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9=135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180000+135000=315000元。

孫某因醫療期滿后仍患病被辭退和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新舊規則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故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從用工之日起計算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22.5=225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22.5=337500元。

鄭某被公司違法辭退: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

賠償金:10000×22.5×2=45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社平工資三倍計算。

賠償金:15000×22.5×2=675000元。

(三)深圳地區的分段計算方法:

1、深圳跟廣東的分段計算方法一致。所以,此處的計算過程略。

2、深圳地區,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含社保繳費基數不足額)的,勞動者不能向單位直接要求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這樣操作是不支持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者首先要向單位提出要求補繳,單位在勞動者要求補繳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補繳的,勞動者才有權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說,在深圳地區,單位未為勞動者足額繳納社保的,BIUBIUBIU~~~,突然,單位收到勞動者快遞過來的一個要求補繳社保的通知,那這時,單位就要知道,勞動者下一步想干什么了。

很顯然,勞動者在等著單位在一個月內沒有補繳,然后以此為由被迫解除合同。

(四)上海地區的分段計算方法(計算基數分段,計算年限有些情形分段,有些情形不分段):

1、新、舊規定都未遇到封頂且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全部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本單位工作年限。

2、新、舊規定都遇到封頂,且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全部經濟補償金=月工資×2008年1月1日前的不超過12個月+三倍工資×2008年1月1日后的不超過12個月。

3、新規定未遇到封頂,舊規定遇到封頂,且新舊規定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全部經濟補償金=月工資×2008年1月1日前的不超過12月+月工資×2008年1月1日后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4、新規定遇到封頂,舊規定未遇到封頂,且新舊規定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全部經濟補償金=月工資×2008年1月1日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三倍工資×2008年1月1日后的不超過12個月。

5、新規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舊規定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月工資×2008年1月1日后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或三倍工資×2008年1月1日后的不超過12個月

6、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高于社平工資三倍的,則按三倍工資計算,且2008年1月1日后的計算年限不超過12個月。

7、補充一點:根據2002年5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勞動者以單位拖欠工資為由被迫解除合同,2008年前的計算年限最長也不能超過12個月。

8、實際上,從上述表述可以看出,上海的計算基數是分段計算的(賠償金除外)。

趙某因合同期滿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和吳某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新規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舊規定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月工資1萬元:

計算基數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10000×9=9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計算基數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

經濟補償金:15000×9=135000元。

錢某因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李某因公司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1)月工資1萬元(新規定未遇到封頂,舊規定遇到封頂,且新舊規定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經濟補償金:10000×12+10000×9=210000元

(實際上的計算原理跟北京、廣東是一樣的)

(2)月工資2萬元(新、舊規定都遇到封頂,且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經濟補償金:20000×12+15000×9=375000元。

孫某因醫療期滿后仍患病被辭退:

(1)月工資1萬元(新、舊規定都未遇到封頂且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經濟補償金:10000×22.5=225000元。

(2)月工資2萬元(新規定遇到封頂,舊規定未遇到封頂,且新舊規定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經濟補償金:20000×14+15000×9=415000元。

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月工資1萬元(新規定未遇到封頂,舊規定遇到封頂,且新舊規定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經濟補償金:10000×12+10000×9=21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新、舊規定都遇到封頂,且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經濟補償金:20000×12+15000×9=375000元。

鄭某被公司違法辭退: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

賠償金:10000×22.5×2=45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

賠償金:15000×14×2+15000×9×2=690000元。

(五)標準的分段計算方法(如江蘇、山東等地)-計算年限分段、計算基數也分段。

1、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以該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為界,對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和計發年限予以分段審查計算。

趙某因合同期滿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和吳某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舊規則中,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新規則中,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9=90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0+90000=9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9=135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0+135000=135000元。

錢某因不能勝任工作被辭退和李某因公司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舊規則中,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

(1)月工資1萬元:

計算基數按月工資計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12=12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計算基數按月工資計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20000×12=240000元。

新規則中,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9=90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120000+90000=21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9=135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240000+135000=375000元。

孫某因醫療期滿后仍患病被辭退和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舊規則中,醫療期滿后仍患病被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

(1)月工資1萬元:

計算基數按月工資計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14=14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計算基數按月工資計算。所以,199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20000×14=280000元。

新規則中,醫療期滿后仍患病被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9=90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140000+90000=23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三倍計算,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0×9=135000元。

經濟補償金總額:280000+135000=415000元。

鄭某被公司違法辭退:

(1)月工資1萬元:

月工資未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月工資計算。

賠償金:10000×22.5×2=450000元。

(2)月工資2萬元:

月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按社平工資三倍計算。

賠償金:15000×22.5×2=675000元。

以上各個地區的計算過程,依據的各個地區高級法院的內部意見,如有理解上的疏漏或錯誤,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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