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在“土地本位制”的情形下,放松銀根的金融政策和投機行為相結合,共同形成了經濟泡沫。在經濟泡沫沖擊下,日本政府和日本銀行相應制定了對策:土地稅制改革的思路包括減少土地作為資產的可利用性,抑制土地投機,促進土地的有效利用;強化轉讓收益課稅;提高對遺產繼承土地的評價和城市規劃區域內農用土地的課稅。考察日本經濟泡沫破裂后的長期不景氣和資產縮水現象,政府在經濟泡沫生成中(忽視經濟泡沫)負有重大責任,政府的政策對應能力(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協調)明顯存在問題。
關鍵詞:日本 經濟泡沫 稅收 土地政策
中圖分類號: F813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1006-1770(2006)06-008-04
一、序:什么是經濟泡沫
從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日本經歷了“泡沫經濟”的洗禮。隨之而來的是經濟泡沫的破裂,之后的90年代被稱為“失去的10年”,經濟長期處于不景氣狀態,出現了二次大戰后世界經濟未曾出現過的通貨緊縮現象。因此,我希望通過日本的經驗,即通過分析泡沫經濟產生的原因、探討政策措施的問題,得出引以為戒的教訓。
談及經濟泡沫,首先被認為是指用經濟基本因素無法說明的資產價格的飛漲。也就是說,經濟基本因素并不能解釋經濟泡沫的成因。
一般來說,資產價格由如下公式決定:資產價格=收益/(長期貸款利率 + 風險收益率)。
決定資產價格的是收益、長期貸款利率和風險收益率這三個要素。資產價格變動的內在機制是:如果從資產獲得的收益增加,資產價格上升;如果由于長期貸款利率上升,或經濟的未來走向不明朗而造成資產的風險收益率增大,資產價格就下落。
在上述機制作用下,日本在上世紀80年代后期的經濟形勢如下:由于日元升值造成景氣下行,金融政策上依然保持超低利率(尤其在1986年以后),人們認為長期貸款利率將持續走低。在經濟持續景氣的情形下,資產收益(預期)比較平穩。以上諸要素的變動所導致的結果是,在資產價格公式中分母變動的作用下,資產價格飛漲。
二、土地神話和土地本位制
(一)日本的“土地本位制”
對于土地價格,有必要從二戰后日本的土地神話說明。所謂土地神話,簡單地說,就是“土地的價格絕對不會下降”。由于日本經濟是以土地和土地價格為中心來運行,在這個意義上,也稱為“土地本位制”。
土地本來應由其社會利用價值而決定價值,但是由于日本土地具有超出土地利用本身的金融功能,即銀行融資擔保功能,對于日本經濟的運行而言,土地具有更為核心的作用。在“土地本位制”的情況下,放松銀根的金融政策和投機行為相結合,共同形成了經濟泡沫。
日本的商業銀行,原則上是以土地為擔保進行貸款。在戰后資本不足的情況下,利用土地作為擔保使缺乏信用的中小企業也有可能得到貸款,這是一種變通之道,是把有限的資金更加有效運用的一種方法(在歐美國家,銀行以項目融資為主)。
因此,土地擔保功能的維持,其必要前提是土地價格不下降。日本國土狹窄以及國民中由來已久希望擁有自家住宅等心理因素,形成了土地價格會不斷上升的土地神話。銀行也逐漸把土地價格上升的預期加入擔保評價的因素之中,據此來評估貸款。
此外,完善的土地價格客觀評價方法的缺失也加劇了土地神話的產生。企業會計結算中,土地評價仍然按照購買時的登記價格來決定,土地價格的上升可以當作營業外收入計算,使所謂的“財技”(長期戰略決策下的經營運作)變為可能,對業績擴大產生了巨大作用。
戰后產生的這些做法,在日本取得令世界驚奇的經濟成就之后延續下來。另一方面,上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的金融自由化,加劇了金融業的貸款競爭,產生了過多的土地抵押貸款,這也是刺激地價上漲的重要原因。
(二)土地稅制與土地神話
在經濟泡沫的成因中,日本的土地稅制問題也是原因之一。對于土地,通常在取得、保有、買賣等三個階段課稅。日本的稅制中,在“取得階段”,有遺產繼承稅(國稅)、登記許可稅(國稅)和不動產取得稅(省級地方稅)等三種稅賦需要交納。在“保有階段”,有固定資產稅(市級地方稅)、城市規劃稅(市級地方稅)和特別土地保有稅(市級地方稅,1993年廢止)等三種。在“轉讓階段”,對轉讓所得進行征稅,有法人稅、所得稅(轉移國稅)、住民稅(地方稅)等三種。
土地稅制方面與經濟泡沫成因有關的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在“保有階段”,保有者的稅收負擔過低。保有者所負擔稅收的代表是固定資產稅,是按照地方居民所利用的公共設施和享受的公共服務為基礎來折算稅金的,這種根據受益決定稅收的計算方法,使保有者的納稅負擔持續處于低水平。這種現象可以通過下面的三個經濟指標看出。
從如上資料可以看出,日本在土地保有上的稅負,由于評價和稅率兩方面的影響,與其他國家相比非常低。尤其是農地(農田),雖然處于城市的近郊,但是由于農業具有特殊性而使其保有稅負非常低。
這種低保有費用阻礙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容易造成土地未利用或者幾乎未利用就被閑置。此外,和其他資產相比,土地更容易成為投機買賣的溫床。這種情況,在日本導致了耕地的價格比建有建筑物的土地擁有更高價格的現象,也出現了與土地的使用價值相比,土地的資產價值更加重要的現象。結果,使用價值和資產價值偏離幅度加大,并成為社會問題。因此,制定提高保有費用、抑制投機行為、促進土地利用的土地稅收制度必不可少。
以下再對土地買賣收益的課稅狀況加以說明。在經濟泡沫出現之前,對個人而言,4000萬日元的(土地)轉讓收益需要交納20%的收入稅,對于超過4000萬日元的部分,實行50%的綜合課稅。對法人而言,除了通常的法人稅率之外,保有期間在10年以下的,征收20%追加課稅。但是,這種轉讓收益課稅對于抑制投機活動并不見得有效。后文中還會看到,為了抑制投機,從1992年開始實施針對泡沫經濟的稅制,對于保有期間2年以下的土地,轉讓時另行加收30%的稅。
此外,利用貸款進行土地投資時,貸款利息從收益中扣除;建筑物則以每年折舊的形式計算到損失中。遺產繼承的情況下,土地的評價比現金和股票更易偏向過低評價。因此,從減輕遺產繼承稅和收入稅負擔的角度,小戶型(單房間)住宅的投資需求增加了(貸款利息部分和建筑物的折舊部分,可以和工資收入聯結計算)。
如上所述,土地稅制在土地抵押貸款的過程中起了很大作用。
(三)土地價格和股票價格的連動
上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的土地價格的飛漲,也波及了股市,導致股票價格上漲。其理論基礎是企業擁有工廠等不動產,由于不動產價格上升,企業價值即股票價格也隨之上升(理論上近似于“托賓的Q理論”)。與土地不同,無論股票價格如何上漲,沒有人會因此而煩惱,企業由于股價高漲而更容易融資。此外,股票價格的非記賬收益以銀行的自有資本(BIS規制)計算。結果是,土地和股票價格同時持續高漲。
三、土地價格的飛漲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以及經濟泡沫的破滅
(一)社會問題和經濟泡沫的破滅
土地價格的飛漲、投機以及土地買賣成為社會問題。高達年收入數倍的高價住宅使工薪階層的夢想成為泡影,使買得起住宅的和買不起住宅的人的差距加大。更嚴重的是,土地的高價格成為外國企業進入日本的障礙。根據“日美構造協議”的觀點,收入所得這一流量和價格這一存量之間已經到了無法平衡的地步。
對于這種現象,從1987年起,媒體開始出現土地價格飛漲導致社會問題的輿論。1987年6月,日本內閣制定了“綜合土地對策綱要”。此外,1989年末,《土地基本法》通過,表達的主要觀念是“土地的公共性”――即土地的適度利用、按照計劃使用土地、抑制土地投機以及隨著土地不斷增值其稅負也應適度增加等內容。
在經濟泡沫的沖擊下,日本政府和日本銀行也相應制定了如下對策:1989年5月提高央行利率;從1991年4月開始實施對用土地作擔保進行的融資進行總量限制;從1992年4月起,作為土地稅制改革的措施,設立了地價稅、強化轉讓收益稅的征收以及改善土地的評價體系。
(二)土地稅制改革
土地稅制改革的思路和概要如下(摘自“土地稅制小委員會”的報告書《土地稅制修正的基本課題》――1990年5月29日):
(1)減少土地作為資產的可利用性,抑制土地投機,促進土地的有效利用。為此,除固定資產稅之外,新設地價稅(國稅、1992年1月開始實行),對土地保有實施高稅率,以有效提高土地利用。(這種思路與向未達成收益進行征稅具有同樣的經濟效果)
(2)強化轉讓收益課稅。之前由于認為強化土地轉讓稅征收會產生抑制效果(即如果對轉讓收益征收重稅,會阻礙土地的出售,長此以往會抑制土地的供給),所以對土地轉讓收益并未課以重稅。考察經濟泡沫時期的土地買賣,并沒有看到對土地買賣的抑制效果,通過對短期土地交易的轉讓收益強化征稅,起到了抑制投機的效果。
對勞動所得和土地轉讓收益這兩者之中的哪一個提高其稅負是個難以處理的問題。在泡沫經濟的情況下,土地價格的上升與其說是本人的努力,不如說是政府公共開發的結果,利益的一部分理應交還國家,即由土地價格的上升獲得的利益應該納稅。尤其在短期和超短期(2年以下保有土地)的情況下,卓有成效、具有懲罰性質的稅收制度,對土地投機發揮了巨大的抑制作用。對個人,土地保有超過5年的情況下,稅率由原26%增加到39%。
(3)關于遺產繼承稅和城市規劃區域內農用土地的課稅。提高對遺產繼承土地的評價,把城市化農業用地和周圍的住宅用地按照同樣的稅率征稅,針對避稅也采取了相應的對策。
實施這些對策的結果是:土地價格從1988年開始減慢上漲幅度,然后長期處于下跌狀態。除了最近在東京中心部分的土地價格出現上漲現象外,日本全國的土地價格直到目前仍然處于低迷狀態。因此,土地神話業已終結已經成為共識。
最后,對于1992年以后的所得稅,在個人由不動產造成的損失中,為購買土地而進行的貸款部分,禁止和其他收入所得進行聯合損益計算。這是為了抑制通過資本運作進行小戶型(單房間)住宅投資。
四、土地神話的終結與景氣后退、通貨緊縮
(一)土地神話的終結
由于采取了以上政策,日本土地價格開始大幅度下降。大部分地方城市的土地價格一直到今天仍然在持續下降,可以說土地神話業已終結。這種現象發生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對于土地價格總是上升這種預期,人們的觀點發生了變化。尤其是日本人口下降開始引起人們的關注。此外,由于農產品進口增加,實質上產生相當于增加進口土地的效果,導致人們原有的“土地是稀少資源”的觀念發生轉變。
(2)銀行的貸款行為發生了變化。經過長期的不良債權消化期后,銀行已經從土地擔保貸款,開始轉變為通過對無形資產、經營資質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決定貸款。
(3)土地評價方式變為“收益還原”方式,即根據利用價值來決定,不再是以資產收益來估測。
然而,最近在富余資金的影響下,東京中心部分土地價格上升了,部分土地投資又有了死灰復燃的跡象。對此有必要實施以金融政策為首,踏實穩妥的經濟對策。
(二)景氣下行和通貨緊縮
土地價格長期急劇下降,也產生了新問題。在土地神話這種背景下,由于日本所特有的通過土地擔保的間接金融體系,一旦土地神話終結,則金融機構的許多貸款就會轉化為不良資產,日本的金融體系因此受到嚴重打擊。銀行業務屬于“存量”類業務,長此以往,這個問題將會波及日本經濟全體,“讓經濟泡沫過快破裂”這一舉措本身就是政策上的失敗。以下幾點值得進一步探討:一是“讓經濟泡沫破裂”這一導致長期資產縮水的政策是否走過了頭;二是導致長期不景氣和資產縮水的經濟對策,尤其是金融政策是否有問題;三是把不良資產問題延遲處理的政策是否有問題。
尤其在經濟泡沫破裂后,雖然對所得稅等實行大幅度減稅政策、對公共領域追加投資,但是,這些財政政策并未和金融政策恰當協調,導致經濟出現通貨緊縮。這一點被看作是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兩者協調的失敗。
在稅制方面,采取了凍結地價稅,減緩轉讓收益課稅的政策。由于稅制上的對策在時間上滯后,針對經濟泡沫的土地稅制改革在1991年才實施(地價稅在1992年實施),而此時土地投機已過了高峰期。此外,作為通貨緊縮對策,凍結地價稅(1998年)、減輕土地轉讓收益稅負擔等修正措施雖然很快實行,但是并沒有阻止通貨緊縮(資產縮水)現象的發生。
五、所謂“失去的10年”是怎么回事?
考察經濟泡沫破裂后的長期不景氣、資產縮水現象,可以看出政府在經濟泡沫生成中(忽視經濟泡沫)負有重大責任。上世紀90年代,長期的經濟停滯(低增長、失業率上升等)以及資產縮水所造成的國民資產價值的下降和損失,可以說是“失去的10年”。而且,日本在經濟泡沫發生后由于經濟對策滯后,表明政府的政策對應能力(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協調)存在著問題。
另一方面,美國從日本學到了很多經驗。在美國,金融政策目標之一是導入資產價格,并隨時監視股市動向。格林斯潘的講話證實了這一點。只是,“失去的10年”到底是怎么回事?如果重新對經濟運行進行統計分析,我們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在上述10年中,人均所得和個人金融資產在增加,勞動分配率也在上升。失業率在5%前后變動。在銀座和六本木,能看到以年輕人為主的很多人在購物、就餐、娛樂,這種現象也從側面證實了以上事實。外匯儲備、經濟增長以及經濟基本要素并沒有想象中那樣惡化。此外,通貨緊縮可能是其他技術進步、從中國進口的增加、冷戰后國際競爭的激化等各種各樣原因彼此錯綜復雜、綜合作用的結果。另外,隨著新結構變化的發生、結構改革的實施以及新商業模式的出現,預示著現在以及將來的經濟復蘇。由間接金融轉向直接金融、企業管理不斷改善等新情況的涌現,使這10年也可以認為是向新的經濟方向轉換所必要的10年。另一方面,在發達國家中,日本的財政危機是最深刻的。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經濟泡沫產生和破裂的最大受害者是國家。
作者簡介:
森信茂樹日本財務省財務綜合政策研究所所長
本文根據森信茂樹所長近期在由中國社科院和日本財務省財務綜合政策研究所主辦、中國社科院國際合作局和金融所承辦的中日經濟雙邊研討會上的演講整理。
日本土地神話的形成和破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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