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和“經濟發展法”。共享單車的迅速發展,在經濟法視角下存在以下四個問題值得關注。
一,共享單車的“押金”是否應課稅?
二,共享單車運營公司收取的巨額押金如何監管?
三,共享單車的社會保險機制應如何完善?
四,如何規范共享單車的管理,避免帶來城市管理問題?
一、共享單車的“押金”是否應課稅?[1]
(一)稅收法規基本要求:租金征稅、押金不征稅
共享單車租金適用現代服務-經營租賃-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7%。有形動產租賃適用17%基本稅率,主要是考慮到運營方購進或自制有形動產,可以享受17%進項稅額抵扣,總體上不會因為營改增造成稅負上升。
對押金征收增值稅只限于兩種情形的“包裝物押金”:一是除了啤酒、黃酒外的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應并入銷售額征稅,二是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回的押金。
(二)共享單車的“押金”稅收問題
1,以“即租即押、即還即退”方式收取押金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2,對運營方合理運用押金取得收益的行為應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有關規定,適用金融服務-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
針對第一種情形,押金即時退還,在制度設計和技術上都是可行的。例如ofo聲稱,已實現押金“秒退”。
針對第二種情形,應明確運營方向用戶收取不針對具體標的物的押金視同“會員費”對待,即不能以“押金”之名行“會員費”之實。在注冊環節向用戶收取的“押金”應正名為會員費,按銷售無形資產確認收入并申報納稅,增值稅稅率6%。同時,對運營方合理運用押金取得收益的行為,適用金融服務-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當然,運營方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確保押金安全。〔2〕
二、共享單車運營公司收取的巨額押金如何監管?
(一)企業社會資金融通渠道[3]
就資本形成渠道而言,概括起來主要為5個方面:
1,提高中央財政收入;2,向銀行借款;3,發行國債和實施通貨膨脹稅;4,利用外資;5,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直接吸納居民儲蓄為投資。
(二)共享單車融資模式
共享單車打破了租賃物與押金一一對應的關系,單車公司并非以租出的單車數量為準收取押金,而是以用戶數量按人頭收取押金,這就形成了單車與用戶一對多的現象。
單車收取押金,確屬有法可依,押金屬于一種特殊的動產質權。按照《物權法》和《擔保法》相關規定,押金屬于一種特殊的動產質權。《物權法》第208條規定,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三)共享單車資金管理存在風險
據悉,共享單車目前押金總額已達60億元,單車公司已形成巨大的資池。[4]
收取押金且不自動退還的規則,有不當占有資金甚至構成非法集資罪的嫌疑。如果單車公司將押金進行投資,或用于其他日常經營使用,一旦公司投資失敗或公司在單車市場的激烈競爭中被淘汰,那么押金便可能無法退回了。
(四)押金的監管措施[5]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防止單車公司把投資或經營失敗后的風險轉嫁給消費者。
1,企業應建立完善用戶押金退還制度,積極推行“即租即押、即還即退”等模式;
2,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3,企業對用戶收取押金、預付資金的,應嚴格區分企業自有資金和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在企業注冊地開立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專用賬戶,實施專款專用;
4,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業務中涉及的支付結算服務,應通過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并與其簽訂協議;
5,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實施收購、兼并、重組或者退出市場經營的,需制定合理方案,確保用戶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
三、共享單車的社會保險機制應如何完善?
(一)社會保險機制
社會保險系統是分散個人風險、維持社會穩定的保障機制。
目前我國規定的強制保險(社會保險)有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另外還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6]“五險”方面,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8%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7]
(二)法律應強制共享單車運營主體進行投保
共享單車的發展,填補了城市短程出行的需求,相應交通事故概率漸為上升,而相比,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理賠的程序麻煩,一般以訴訟途徑解決。而單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傷程度一般輕微,理賠程序應更快捷化。
在此問題上,交通運輸部對外發布《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要求實行用戶實名制注冊、使用,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等。
另外據消息,支付寶方面表示,通過支付寶掃碼解鎖即保險保障開始,如果在騎行過程中受傷,不論是單車故障導致還是自己不小心,都可在線申請理賠,意外醫療報銷上限為5000元,身故或傷殘有50萬元保障金額,不設免賠額。如果騎行平安結束,那么在還車鎖車的同時,該次騎行的保險保障也自動終止。
這種簡便、快捷的方式值得提倡。
四、城市管理問題[8]
共享單車,一定程度上占用了公共資源來節約自身的經營成本,在提供居民便利時,也帶來城市管理問題。
(一)存在問題
其一、停車管理問題。隨著各個企業車輛投放規模的擴大,車輛侵占人行道、盲道、甚至機動車道、公園綠地等情況處處可見。
其二、通行路權問題。慢行系統寬度不夠,很多路段沒有劃設非機動車專用行車道,不僅影響交通,更埋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其三、安全保障問題。由于目前缺乏統一的安全標準,各共享單車企業提供的車輛在質量上有好有壞,后期維護檢修的力度也有差別。
其四、投放總量控制問題。由于資本的無序介入,共享單車項目眾多,如果不及時進行相關需求調研與控制,將可能帶來共享單車泛濫。
(二)解決措施
1、道路管理上
(1)完善慢行交通系統;編制道路系統自行車電子管理停放區域,指導停放設施規劃建設。
(2)做好自行車道、自行車公共停放區等自行車配套設施的建設,以及自行車停放秩序的執法管理。
(3)做好非機動車道路交通通行執法管理。指導自行車停放秩序管理。
2、政府及部門的管理職能上
(1)對各部門的管理職能,在分工、協調上作出明確,交叉重疊的部門要作出合理安排。
3、重點在共享單車企業的準入標準、車輛質量、運營管理上
(1)提供共享單車服務的企業應具備哪些條件;應考慮市場容量對共享單車數量進行公平、規范管理;對于共享單車企業的準入應采取審核制還是備案制;審核或備案登記所需的材料;
(2)立法應對共享單車的車輛標準、技術標準、收費標準、服務標準、管理標準、車輛維護標準、投訴機制等作出詳細規定;
(3)推廣實名認證,對用戶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提出明確要求;
(4)鼓勵共享單車企業組織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標準、行業規范,控制投放數量,規范競爭關系,協調行業事務
(5)合理配備線下服務團隊,加強車輛調度、停放和維護管理,確保車輛安全和方便使用;
(6)完善網絡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規采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強化系統數據安全保護。采取的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數據應當在國內儲存和使用;
(7)鼓勵企業建立個人信用體系,將企業信用數據納入社會征信體系。將責任落實到違規停放的用戶身上。
五、有關用戶的其他違法行為問題
(1)不偷不盜,據為己有: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但不應認定為盜竊。
(2)改頭換面,占為己有:輕者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行政處罰,重者《刑法》第264條規定構成盜竊犯罪。
(3)惡意破壞: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根據情節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1]文章來源:2017年6月2日博智稅通
[2]《從涉稅視角揭開共享單車“押金”面紗》,華稅,2017年6月13日
[3]張根明《中國社會資金流量分析和政策建議》
[4]《2017年Q1中國共享單車行業用戶監測報告》
[5]《交通運輸部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第十二條
[6]360百科法定保險
[7]360百科五險定義
[8]參考:
1,2017年4月20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印發《關于鼓勵規范互聯網自行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2,2017年5月22日交通運輸部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3,2017年6月5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4,《貴陽市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
5,2017年6月14日上海市《關于出臺地方性法規促進和規范共享單車健康發展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