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運輸部2017年第29號令,《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第五次修訂(以下簡稱R5版)于2017年8月29日經第14次部務會議通過。R5版于2017年10月10日正式實施。在實施前夕,本文主要從維修角度,對R5版的主要修訂內容進行解讀(也是簡讀):
1.航行新技術應用
R5版新增了S章“特殊運行”,對基于性能的導航運行(PBN)、廣播式自動相關監視(ADS-B)、管制員-飛行員數據鏈通信(CPDLC)、平視顯示器(HUD)或等效顯示器、增強視景系統(EVS)、增強飛行視景系統(EFVS)、合成視景系統(SVS)、組合視景系統(CVS)、電子飛行包(EFB)等特殊運行提出了具體要求。
2.航空器持續適航與安全改進要求
修訂CCAR-121.363條,增加附錄J,明確了航空公司有關航空器持續適航和安全管理的要求。附錄J對飛機及零部件的檢查和記錄提出了要求,另外包括飛機機身增壓邊界修理評估、疲勞結構檢查、EWIS、燃油箱系統、降低可燃性措施等提出了要求。
3.便攜式電子設管理
根據國際對于便攜式電子設備的研究成果和發展趨勢,R5版修訂了第121.573條,放寬了對于飛機使用便攜式電子設備的管理,允許航空公司對便攜式電子設備的影響進行評估驗證,制定相應的管理政策。
4.電子導航數據管理
R5版新增了第121.588條,對電子導航數據管理提出了要求,確保數據的完好性。
5.4分鐘通訊及位置追蹤要求
R5版修訂了第121.97條,新增了飛機和簽派室之間4分鐘內建立可靠語音通信聯系的要求。R5版將第121.533條由“飛行保安”修訂為“飛機追蹤”,要求每15分鐘對飛機位置進行追蹤。
6.旅客和客艙機組成員座椅要求
R5版修訂了第121.311條,增加要求(j),要求滿足CCAR 25部第25.562條中,對于座椅16g和頭部傷害判據(HIC)的要求。
7.機載防撞系統
R5版修訂了第121.356條,對于機載防撞系統提出了新的要求,將原R4版中的TCAS 7.0提升為TCAS 7.1。
8.另外,R5部對維修管理人員的資質、航空器投入運行前適航性檢查、航空公司維修工作的集中管控提出了新的要求。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R5版對運行及機載設備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對于某些要求,可能涉及到飛機改裝。需要注意的是,R5部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除另有規定外,在R5版施行之前已經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現行有效運行合格證的航空承運人應當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次修訂版的要求。換句話說,就是除另有規定外,航空承運人仍有超過2年的時間來進行過渡。
為了趕在R5實施前夕發布,本次解讀實為簡讀,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