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指的是:主體,主導,訓練為主線。
1,對主體的定義: 對客體有認識和實踐能力的人。
2,關于主導。這里要關注的不是“主導”者的主導行為,而是要關注主導了什么,即主導的內容。因為,主體所要面對的是主導不只是的行為,更重要的是主體一方接受到了什么內容。
3,對“訓練”這個詞的分析。
a,談訓練,其實就是按照主導一方設定的“內容”而進行的訓練。
b,“訓練”這個概念再進一步推進,那么,就會顯現一個與之對應的概念: 對象。因為,既然是訓練,它總是需要針對“對象”才能實施。
c,然后再看“對象”這個概念。既然是“對象”,其本身演進時,會出現另一個概念,即“認識”,因為作為對象出現,才必然涉及到對對象“認識”,也就是說,只要談“對象”,其對應的概念必是“認識”。
d,再進一步推,“認識”的對應概念是“規定”,因為對對象的認識活動本身,就蘊含了對對象進行規定的目的。有認識而無規定;有規定而無認識,這兩種情況是不可能發生的。認識一發生,規定即出現;規定一給出,認識即達到。認識和規定,一定是同時發生的————對對象有什么樣的認識,對象在你眼中就受到了什么樣的規定,反過來談也一樣。
e,然后進一步推進,正因為存在著“進行認識和規定”的活動,那么,所謂“對象”的存在特征,就必定是“客體”存在。也就是說,參照以上b、c、d三條而構建起的思路演進流程是:訓練?對象?認識對象+規定對象?客體。解釋一番:因為一談訓練,就是針對對象的訓練,而談到對象,又是那個有待認識的對象,而對對象的認識行為一發生,對對象的規定即產生,以此為根據,那么,處在被認識和被規定地位的,有必定是客體。(返回去對照看“?”這幾個環節,可以看出是一一對應的)。
4,返回頭看1,注意定義表述的核心詞,即?有認識和實踐“能力”。看“有”“能力”這兩個概念。綜合學生的身份考慮一下:所謂“有”“能力”的這個“能力”,一定是潛在的能力,它是尚未表現出來的,有待在學習的過程中被引導與激發出來。這中“能力”是每個人都具備的,是天生的那種“潛在的”認識和實踐的能力,這個“潛在”的特征,就是“有”的意義,它只是“有”,是尚未形成起來的“有”。那么,這種潛在的能力,它無論被加諸任何秉持的價值觀和世界觀,都必定會被這種“能力”所把握,這就是我所要強調的,為什么不能關注“主導”一方的行為,而要注意主導的行為所涉及的“內容”原因。站在主體之于主導的角度去考慮,不盡是看怎么主導,而更要關注主導了什么內容。
5,既然從錢夢龍提出的“訓練”這個概念可以建立一個推導,即:訓練?對象?認識對象+規定對象?客體。那么,就是說,處于主導地位的一方,是把學生當做客體去看待,而作為“客體”這個概念,本身就有通過認識而達到規定的特征(見3),所以,這就推出了了“客體”這個概念作為“對象”存在的工具性特征之必然。也就是說,但凡是被以工具對待的,就必定是被認識和規定的對象,就必然地作為“客體”存在著,因為工具都是放在被認識和被規定地位上的對象性的存在。
6,恰恰因為尚處學生階段的人的“能力”是潛在性的,而讓這“能力”能顯現出來的基礎,就是主導一方提供的“內容”,只有在主導方提供的“內容”為基礎的平臺上,才能使這潛在的能力得以顯現出來,而使其顯現的方法就是“訓練”。而主導一方卻掌握著提供“內容”的權利。
7,批判三主的思路歸并,首個詞,皆出自三主每一“主”的關鍵詞或定義中的關鍵詞:
a,能力?潛在能力?需要提供使此能力能顯現的作為內容的平臺。
b,主導?強調要關注主導的內容?掌握提供內容權利。
c,訓練?對象?認識對象+規定對象?客體?工具性。
總結: 錢夢龍的“三主”思想,是用著“主體”概念,卻漠視此概念的定義中的“能力”,這種能力,是能夠掌握向其提供的任何內容的能力;用著“主導”概念,卻掩蓋起主導“內容”;從他的“訓練”這個概念推演出的結果是,把學生看做“工具”。那么,與“主體”這個概念一對照,就會發現,推論出的“工具”這一結果與事先給出的“主體”這個概念正好形成對立。因為,既然是“工具”,就不可能又是“主體”,因為,工具的特征是被利用或使用的對象,是徹底地不具備自主性,或者說不是自為存在的東西,工具是達到目的的手段,這與“主體”概念是沖突的??档赂嬖V我們?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或者干脆這么說,由“訓練”這個概念推出來一定是客體,而偏偏要宣稱學生是主體。作為所謂“主體”存在的學生,因為他們沒有對學習內容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利,而主導一方才掌握了提供內容的權利,并且,其身份是處在用自己所掌握的內容為前提下的主導,也就是說:我提供什么,你就學什么,至于怎么學,學到什么程度,那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主導一方掌握了要你“學什么”。所以,無論用何種方法去學,都脫離不了“被學”的地位。處在“被學”的地位上,會是學的“主體”么?
所以,錢夢龍的“三主”,是打著學生是“主體”的旗子,實質上卻抹殺與利用了作為人的自由與能力的“主體”,是被“主導”一方當做客體去規定的“主體”,是具備著“工具”性特征的主體,是作為對象才能存在的“主體”,從這一組表述中可以看出,“主體”概念的提出者,恰恰又是這個概念的否定者??偠灾?,學生是被“主體”概念包裝起來的“偽主體”。
表面上看“三主”,好似給予了學生應有的作為“人”去存在于世的地位,而根源上,“三主”還是把學生當做了工具去對待,它是帶有極其隱蔽性、欺騙性的“工具論”觀念的變種。因為,它的目的不是對人的關照,仍舊是把人當工具去打造。所以,語文教育發展到當今,其觀念仍舊是強調你飛的高不高(對工具的要求關注),卻從未同情你非得累不累(對作為人而存在的觀照)。也正因為如此,錢夢龍的“三主”思想,才會被接受下來。
結論:不推翻錢夢龍的“三主”,學生就仍處在作為工具地位上,他們是被各階層和整個社會利用和規定的工具,他們作為工具而存在,所以,對怎么提高他們的所謂的成績的方法的研究與探索,就是各階層和社會更好地利用此“工具”的方法的探索與研究,說白了,就是研究如何對工具的更好的使用。進而,與學生血脈相連的每個家庭,也因為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孩子,而淪為工具。
所以,錢夢龍的“三主”思想,是語文教育的阻礙,這無關乎他自己是否意識到此危害。他是反對著“工具論”的工具論后繼者。而且,“三主”,它直接把學生當工具,而不是只把語言當工具這么簡單。而正因為他的目的是把學生當工具,才必定使在“語言工具論”指導下的教學行為和相關的觀念得以產生,而進入觀念中的東西,便失去了去反思它的意識,以為它由來如此且必定如此,這種狀態是可怕的。規定了使用就是規定了工具,規定了語言使用就是規定了人這個工具。語文教育教學領域的“語言工具論”,不只是單純的學術問題,它是使人淪為工具的卑劣的方法論。而當今反復強調著的“文本意識”,其實就是對這種方法論的再一次野蠻鞏固,因為,只有把人固著在文本中,主導一方給定的“內容”才不至空設,而這個強調,就等于繼續牢固地抓住了“內容”的規定權,進而,抓住了文本(內容)的規定權,學生才會被文本所規定,學生被文本規定,就是被主導方規定的現實反映,所以,強調“文本意識”,就是進一步加強和鞏固學生作為“工具”而存在的地位,從而使之無法脫身。作為主體的學生越無法從主導方的規定權中脫身,主導方越是牢牢地掌握了讓主體繼續當工具的權力。之所以語文教育的所謂的“傳統”觀念是那么堅不可摧,是因為這里涉及到的是誰能繼續持有權力的重大問題,所以,語文教育的所謂“傳統”觀念必須剔除,剔除了這種觀念,就是對加在學生頭上的“偽主體”的揭穿,就是對作為工具而存在的學生的解放。
(說明:這幾段話,都是從他自己給定的語句的內部推演出來的,如果說有外在加給它的內容,那么,就只有一個,即:對“主體”這個概念的哲學定義。如果承認“主體”的定義是準確的,那么,所有環節的結構就很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