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土中國》的“禮治秩序”中,有人認為西洋是法治社會,我們是“人治”社會。費孝通先生從法治社會和人治社會維持秩序時所用的力量,以及所根據規范的性質兩個方面做了充分論證:鄉土社會不是以好惡來統治的“人治”社會,而是以傳統文化來進行約束的禮治社會。
關于法治和人治的區別
對社會秩序的維持,分為法治和人治,這種相對稱的稱謂,其實并不能做出界限分明的區別。
首先,法治社會上人和人的關系是根據法律來維持的。法律靠權利支撐,靠人來執行,“人依法而治”,并非沒有人的因素。
法官對于法律條文的解釋,在應用法律與實際情形時,決定解釋內容里包含了很多因素:法官個人的偏見、社會的輿論等等都很重要。因此法治絕不會缺少人的因素。
其次,人治是指有權利的人任憑自己好惡來規定社會上人和人的關系。但是在這種統治者的好惡無法預測的情況下,大家無規范可守,社會是混亂的,人們會不知道怎樣行動,也就談不上“治”了。
鄉土社會的禮治
鄉土社會認為秩序無需外力來維持,單憑每個人的良知和本能,就能相安無事。這是個“無法”的社會,因為它的社會秩序是靠“禮治”來維持的。
“禮”并不代表“文明、慈善”或“見了人點個頭”的禮貌、不窮兇極惡。
“禮也可以殺人,可以很野蠻”,比如:子貢想把每月初一告祭祖廟的羊廢去不用??鬃诱f:賜呀!你愛惜那只羊,我則愛惜那種禮。又比如:古代軍隊有殺了人來祭旗一說,稱為軍禮。
禮是社會公認合式的行為規范。合于禮,就是說這些行為是做得對的,對是合式的意思。
法律也是一種行為規范。這是禮和法的相同之處。
禮和法不同之處,在于維持規范的力量。
法律靠國家權力推行——國家代表政治權利,國家沒有形成前的部落,也是政治權利;
而禮的規范靠的是傳統。
“傳統是社會所累積的經驗?!笔且淮淮乩鄯e出一套幫助人們生活的方法。每個人從出生后,就可以“學而時習之”地享受到別人為之準備好的人生經驗,并足以應付人生道路上所發生的問題了。
由于傳統文化涉及到了衣食住行、喪葬嫁娶各個方面,所以鄉土社會中傳統的效力比法律更大。
“愈是經過前代生活中證明有效的,也愈值得保守。于是言必堯舜,好古是生活的保障了”。
作者文中,講了關于偏方的一個故事。這是一種只發生在生活當地的疾病,每個孩子都會發生,每個母親都知道如何醫治,這是一種有效的經驗,只要環境不變,這個偏方就總有效,無需理由。類似的“靈驗”發生的越多,人們對于傳統也就漸漸有了敬畏之心。
長此以往,這種只需按照規定方法做,就會靈驗的信念,就成為了一種“儀式”。
“禮,就是按照儀式做的意思?!?/p>
由此可見,禮治和以個人好惡統治的人治相差很遠,“因為禮是傳統,整個社會歷史都在維持這種秩序”。“如果應付的問題需要團體合作,就得大家接受一個同意的辦法,為了保證在規定的辦法下合作應付共同問題”,就要有控制每個人的力量,這個力量就是法律,也就是法治。
如果時代變遷很快,環境發生了變化,老法子沒有辦法應付新出現的問題,禮治社會的那套約束力也就失去了效力。
因為,禮治只是鄉土社會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