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亞里士多德的《修辭學》是西方最早的系統闡釋修辭原理的著作,它奠定了西方修辭學傳統,同時也包含著一些重要的美學問題與觀點?!癛hetoric”一詞一般譯成“修辭學”。其字根rhe,意思是“使用語言”,亦即“說話”;rhetor則是“使用語言的人”。但rhe所指的“使用語言”與一般的說話有別,它意味著包括聲調、表情、動作在內的“全方位”的說話,與在公眾場合中發表“演說”意思相近。實際上,古希臘的修辭學既是一種研究演說的技藝(演講術),也是一種研究散文寫作的理論。演說和論辯是古希臘城邦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其中高爾吉亞、普羅泰戈拉、普羅狄科等智者派風靡一時,然而柏拉圖批判智者以征服聽眾為修辭術的目的,因而淪為論辯乃至詭辯的技巧。在亞里士多德的知識分類中,修辭學與詩學皆為創制性知識,在其修辭學中注入大量邏輯論證內容,使得修辭學真正成為一門合邏輯的“說服的論證”,此外,還融入了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倫理學的相關內容,這與現代修辭學內容大相徑庭。該書共有三卷,第一卷論述修辭學的對象、修辭論證的特征與題材;第二卷論述演說中的情感與性格分析,修辭論證的主要方式;第三卷討論演說散文的風格、結構及詞章的藝術技巧。
一、修辭學的研究對象:說服論證
? ? ? ? 以往的修辭學是在所面對的對象的范圍內,進行教導和說服,為達此目的,借助激情和演說技巧,因此易造成審批不公正,而亞里士多德的修辭學則以事實為根據,強調富有邏輯的說服論證,在他看來,盡管各類演說技巧必不可少,但諸如演說者的品格、使聽眾處于某種情境等必須服從說服邏輯論證這一主導。歸根到底,最強的說服力量來自得到論證的事實和真理。因此,修辭學成了一種說服方式的能力,因而它是“辯證法的對應部分”(1354a1),“都是提出論證的某種能力”(1356a35),簡言之,與辯證法一樣,修辭學是為了在論辯中運用邏輯論證以形成正確的認識,兩者都不從屬于某一特殊學科,也不限于研究某種確定的對象。
??????? 修辭論證采用兩種方式:例證的歸納即修辭歸納法;推理論證即修辭三段論。前者可采用,但后者則為主導,并且,不是任何事例都可用來作歸納的依據,亞里士多德要求,所用的證據和所要證明的東西必當處于同類對同類的關系,共同具有一個普遍根據。修辭三段論無疑要遵從《前分析篇》所闡明的三段論格式及其構成原則,因而亞里士多德的修辭學是其三段論學說在城邦公共生活中的具體運用,修辭三段論有如下三個特點:
??????? 第一,容納個體詞項和單稱命題,論證可涉及個別的題材和個體事物,這是就演說論辯的特殊性而言的,與《前分析篇》所建立的三段論格式相異。第二,修辭三段論主要是模態三段論,以“或然的東西”為開端,即引入“可能、不可能、偶然、必然”模態詞,對可能發生的事進行論證。這是因為,演說中說服論證的題目,在人們實際生活中,是“可能發生的事”,即根據可然或必然的原則可能發生的事,正唯其具有或然性才需要說服。第三,修辭三段論的前提即修辭論證的根據是“必然的表證”。修辭三段論以或然的東西為開端,但這并不意味著其結論也是或然的,而是通過必然的證據,以此形成必然地判斷。必然的表證是從普遍推知個別的邏輯關系,如一個人在發燒,可推知他在生病,是從“凡是發燒的人皆在生病”這個普遍命題中推出的。
二、三種修辭論證以及亞里士多德修辭學的內容取向
? ? ? ? 修辭論證的對象范圍是三種演說:(一)議事演說,意在“勸說或勸阻”,即“闡明議事提案的利或弊”;(二)法庭演說,控告或辯護,以示公正;(三)公民大會的展示性演說,或是贊頌或是譴責,關注高尚或丑惡議題。三種演說有著各自的主題、題材和目的,但其修辭論證的共同要求是:應當從自身題材范圍的事實出發,從真實的前提出發,進而找出或然的事情,構成命題,接著掌握必然的表證(證據),并正確運用三段論進行推理論證。亞里士多德認為:“說服論證不僅產生于證明的論證,而且也有賴于倫理的論證?!保?366a10)因而,這一部分的特色在于將邏輯論證同城邦體制、倫理和公民道德目標緊密結合。例如,按照亞里士多德地描述,議事演說論證不能只從個人的私自經驗或偏窄見識出發,而應全面地調查、熟知有關題材的現實情況、歷史狀況,并且要對本邦與外邦、本民族、外民族的政治經濟軍事政體等作比較研究,考察要義與細節,知己知彼、知古鑒今。
三、修辭論證的方式
??????? 在亞里士多德看來,一切演說共有的修辭論證方式有兩種:例證和三段論的推理論證。當然,二者可以交叉使用。例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援用已發生的事實,這種事實對議事例證尤為有效。另一種是演說者自己使用的比喻和寓言,但應當以城邦的幸福與善為目的。例證的說服力不如推理論證,但在缺乏后者的情況下,仍有效果;即便推理論證足夠,也可將例證融入其中,相得益彰。推理論證有兩種形式:證明式與反駁式。證明式即從正面確證所選擇的主題成立,因而主題選擇尤為重要。反駁式則是對對方的三段論論證的駁論,唯一的辦法是證明對方所說的事實不存在,如若對方所述為實,且有肯定的證據和正確的推理形式,則其論證無可反駁。
四、修辭學的審美取向
??????? 首先,修辭論證從“可能性”發端,這一看法與《詩學》中關于“詩”與“歷史”區分類似?!对妼W》強調“詩人的職責不在于描述已發生的事,而在于描述可能發生的事,即按照可然律或必然律發生的事”,也是以“可能性”和“可信性”而不是生活中已經發生的事(歷史)為基礎。亞里士多德將“修辭術”看成是“辯證法”的對應物,同時認為“辯證法”(邏輯)高于修辭術,邏輯是對命題真偽的判斷,表現的是完全的真理,修辭是可然性問題的論證,不能表現完全的真理,這一觀點雖然看輕了“修辭”,卻隱含了一種與邏輯主義不同的“修辭性”的真理觀,那就是對真理的認識可以是不完全的,它以可能性(可信性)而非事實為基礎,修辭和邏輯一樣,但最終都可以接近和走向真理。這一觀念不僅啟發了伽達默爾的闡釋學,同樣對后世文學與生活、文學中的邏輯與修辭的關系有著影響。例如,保羅·德曼曾提出“修辭功能突出于語法和邏輯功能之上的語言運用”的觀點,他認為在邏輯所不能達到的地方有修辭,修辭與邏輯構成了人類思維的二元對立與互補,修辭不像邏輯那樣具有思維的確定性,指向文本的確定意蘊,而是更多地指向文本的不確定性意蘊,這種不確定性也可以說是開放了邏輯認識的邊界,為人們更好地認識生活和體驗生活提供可能。
??????? 其次,亞里士多德強調演說者必須了解觀眾的情緒心理,以便激發或控制他們的情感。其中對憐憫與恐懼的分析不僅詳細,而且還明確將“憐憫”定義為:“一種由于落在不應當受害的人身上的毀滅性的或引起痛苦的、想來很快就會落在自己身上或親友身上的禍害所引起的痛苦的情緒”;將“恐懼”定義為:“一種由于想象有足以導致毀滅或痛苦的、迫在眉睫的禍害而引起的痛 苦或不安的情緒”?!缎揶o學》強調憐憫和恐懼情感的產生均和人的生活中某種不幸命運感受相關,能產生憐憫和恐懼的人應是對不幸命運有所察覺、害怕不幸的發生的人,將悲劇情感表現與悲劇主人公的生活命運聯系起來,這一定義與闡釋顯然有助于理解《詩學》中的關于悲劇情感功用的看法。
??????? 第三,亞里士多德在《修辭學》中關于人物性格的分析很粗疏,容易將人物性格簡單化,卻是西方美學史上最早的性格描繪,也是西方美學史上最早以年齡、階層為依據并對人的情感心理的系統分析。這些分析,對西方后世典 型性格理論的形成有著重要意義。
??????? 第四,《修辭學》第三卷討論演說的形式———修辭辭格、風格、結構及詞章的藝術技巧。亞里士多德是西方風格類型理論研究的開創者,早在《詩學》中已有討論,《修辭學》關于風格的討論比《詩學》更為詳細具體,提出了關于風格的四點重要意見:第一,“風格的美可以確定為明晰,既不能流于平凡,也不能提得太高,而應求其適合”。第二,區分詩的風格與散文風格的不同,認為散文的風格不能應從詩中尋求標準,散文沒有詩的風格那種表現力。散文除了使用普通字外,應當“對隱喻字多下苦功,因為散文的手法比韻文少一些”。“散文的形式不應當有格律,也不應當沒有節奏。散文有了格律,就沒有說服力,同時還會分散聽者的注意力”,產生不了演說應有的效果。這一點亦說明,亞里士多德判斷風格是否得體適合的重要標準還是在于它能否影響與說服受眾。第三,對筆寫的文章風格與論戰的演說的風格做了區分,認為“筆寫的文章的風格最精確不過,論戰的演說的風格最適合于口頭發表;后者又分為兩種,即表現性格的風格和表現情感的風格”。第四,對風格美還提出了一些具體的要求,如風格應該生動,措辭“要能使事物呈現在眼前”,給聽眾留下印象;風格的表現應該有所限制,“沒有限制的話是不討人喜歡、不好懂的”;語言的正確性應成為風格表現的基礎等,這些也都是從受眾心理和修辭能對受眾產生什么效果的意義上說的。
??????? 第五,《修辭學》中另一個重點是關于“隱喻”的討論。亞里士多德的隱喻理論包含以下基本原則和內容:一,隱喻的原則在于相似,善于使用隱喻是有天賦的表現,因為它看出事物 的相似之點。二,隱喻的運用可以使風格明晰,好的隱喻使用可以帶來好的藝術效果,但是隱喻不能濫用。三,隱喻是作為語言的一種附加成分被運用的,它只是語言的一種裝飾成分,可以使語言的表達符合美的法則,對其所表達的內容無本質性的影響。四,隱喻與明喻的區別只在表達形式的不同,而不在表達意義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