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將快遞據為己有,盜竊還是職務侵占?
案例:王某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江西龍藝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派遣到成都市慶韻速遞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以下簡稱慶韻公司)工作的人員,在南充市嘉陵區燕京大道恒生物流公司韻達快遞分撥中心從事分揀、卸貨、掃描等工作,每天的具體工作由該中心操作班長臨時安排。2014年7月19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王某某按照安排在該中心卸貨的過程中,有四件貨物掉在卸貨平臺下,王某某將其中一件外包裝精致的貨物放在自己停放于公司的電動三輪車內帶回家,回家后發現該貨物內含一部全新的白色蘋果5S手機及充電器等物,后該手機由其妻陳某某使用。經南充市嘉陵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4800元。偵查人員在王某某的住處搜查并扣押了涉案手機,該手機已發還給慶韻公司。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事實無異議,王某某應是職務侵占行為,而涉案金額未達到職務侵占罪的起刑標準,故王某某不構成犯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成都市慶韻速遞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經手本單位財物的職務之便,將本單位價值4800元的財物占為己有,其行為應屬職務侵占,但因侵占的財物價值未達到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標準,依法不以犯罪論處。
王某某雖系江西龍藝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派遣到成都市慶韻速遞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工作,但其工作崗位由慶韻公司提供,其本人接受慶韻公司的管理,工資由慶韻總公司發放,客戶的損失對外由慶韻公司承擔責任,因此應視王某某為慶韻公司的工作人員;
案發當天,王某某系卸貨的操作員,具體經手了涉案財物,系利用了職務之便;
涉案財物是慶韻公司占有、管理下的他人所有的財物,應視為本單位財物。
綜上,王某某的行為應屬職務侵占行為,因犯罪數額未達到定罪標準,故對王某某的行為不以犯罪論處。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某犯盜竊罪的罪名不成立。王某某的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立案標準》(二)、第八十四條[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廣東一類地區盜竊罪立案標準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