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生活是幸福的生活?
在第一卷《善》中,亞里士多德就提出幸福是最高善,是靈魂最合德性的實現活動。那這種實現活動到底是什么?它與我們前面所說的德性是什么關系?我們又如何才能獲得幸福?這或許是這一章要解決的問題。
第一卷就說幸福不是品質,而是人的一種自身就值得欲求的、自足的實現活動。因其是最高善,是以自身為目的的,所以自身就值得欲求,因其無需以其他物為目的,所以是自足的生活。同樣的,合德性的活動和娛樂活動也是以自身為目的的活動,那這兩者跟幸福是什么關系呢?合德性的活動,是高尚的、好的行為是值得欲求的,似乎具有幸福的性質,但是它和幸福有什么關系呢?本卷最后會談到這個問題。
而娛樂活動,雖然它是以自身為目的的,是自身值得欲求的,但是真正的值得欲求的消遣是節制的消遣,是好人的消遣;雖然消遣是以自身為目的,但是與幸福相比,它不是最高目的,看是為了自身的目的實際上真正的消遣是一種休息,為了實現活動的順利進行的目的而休息的;那這種實現活動到底是什么呢?亞里士多德在這里說嚴肅的工作比消遣好,其原因是較好的能力和較好的人,其實現活動更為嚴肅,所以嚴肅的工作更為優越,更具有幸福的性質。他的這個結論應該是基于現實的觀察或者是當時人們普遍的認可。事實上,整本書,很多內容都是基于一些當時人們普遍認可的前提,以及當時人們的經驗。這或許正與整本書注重的實踐、注重經驗的風格相契合。
善是靈魂合德性的實現活動。幸福是最高善,是合乎最好的德性的實現活動。而前面我們分析的各種德性中,似乎理論智慧是最好的德性,而理論智慧中最好的德性是智慧,因此幸福是合智慧的生活。而文中是用“努斯”來表達的,不過這種努斯應該是既包括第一原理的直觀理性,也包括知識的智慧,而不是在理論智慧那一卷所單指的直觀理性。亞里士多德認為這種合努斯的實現活動是思辨的生活。其理由為何?書中列舉了幾個理由,但這些理由似乎都不是來證明為何幸福的生活是思辨的生活,而是表明思辨的生活的幾個特點。
其一,思辨是最高等的一種實現活動。努斯,也就是智慧,所在的靈魂的部分是我們身上最高等的部分,而思辨則是這部分靈魂和其德性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是最高等的實現活動。但是這跟幸福又有什么關系呢?幸福合乎最好的德性的實現活動,而思辨的生活也是如此。因此從其對象上說,幸福是思辨的生活。
其二,思辨最為連續,比任何其他活動都更為持久。這是從時間上說的。但是幸福是否如此,似乎并沒有說明。對思辨為什么最為連續也沒有作說明,或許這是當時的一種共識吧。
其三,思辨是最令人愉悅,能帶來最純凈的快樂。這種愉悅應該是一種思辨過程中所伴隨的一種節制的快樂,而這種快樂僅僅為了自身而快樂,并不是為了其他目的,這或許是所謂的純凈之意吧。
其四,思辨最為自足。思辨的生活是以自身為目的的實現活動,從行動目的上看,它是自足的。同時,它并不像道德德性一樣,需要很多條件的支撐,智慧的人只需要靠自己就可以進行思辨,這可以說它在所需的行動條件上是自足的。
其五,思辨是以自身為目的。因為,它只是對問題進行思辨活動,它并不產生什么東西。這一點似乎是對上一點的補充,從行動結果上看,它是自足的。
其六,幸福包含著最多的閑暇,這種閑暇可以讓人進行思辨活動。我們忙碌是為了獲得閑暇,但我們追求的不是閑暇,而是閑暇為思辨活動提供充足的時間。亞里士多德還認為政治學和戰爭都沒有閑暇,前者是因為它是指向某種其他的活動而不是因自身而別欲求,不是自足的;后者也并不是由于自身之故而被追求的,因為沒有人單單為了戰爭而發動戰爭。
因此,在思辨的生活中,我們可以獲得自足、閑暇以及純凈的快樂,而這些東西是幸福所內含的,所以要想過幸福的生活,我們必須過思辨的生活,或者說,幸福的生活就是思辨的生活。
二、我們為什么要過幸福的生活?
這就有一個問題了,我們為什么要去過幸福的生活,為什么要去過合努斯的生活?是我們人的本性的要求呢,還是其他的?如果動力來自于我們自身的存在,那這部分存在是什么?亞里士多德認為雖然我們是這個世界的過客,但是我們應該去追求那些不朽的東西,過一種與我們身上最好的東西相適合的生活。最好的東西就是我們身上神性的東西,也就是努斯。因此,我們要過一種合努斯的生活,一種優越于合德性的生活。這又出現一個疑問,合努斯的生活(愛智慧的生活),與合德性的生活(明智的生活)有什么不同?
首先,從所依托的人的靈魂的部分來看,合努斯的生活是最好的,而合德性的是第二好的。因為努斯是理智智慧的一部分,是來自靈魂中具有邏各斯的部分中最好的部分——理論理性,而合德性的靈魂的部分是分有邏各斯的部分,是稍次于理論理性的實踐理性的部分。從他們來自的靈魂的部分,就可以看出兩者的地位之別。
同時,實踐理性的德性,即實踐智慧是以道德德性為起點的,以快樂或痛苦為其品質的表征的,其涉及到人的感情,其本性是屬人的,是與人的質料相連的。這種屬人的本性卻受制于邏各斯,受制于人的理性,因此在這個意義上它是不自足的,是被動的。而努斯本身就是邏各斯,不受制于任何東西,是與人的質料相分離的,是主動的,積極的。所以,從與人的關系上來看,就可以看出兩者的性質之別,或者說驅動力之別。
再者,思辨的生活是自足的,其需要的外在條件并不多,而合德性的實現活動依賴許多外在的條件。既依賴實現活動的對象的性質,也依賴自身的實現活動的能力,還需要理解、選擇、考慮的階段。同時,我們知道,合德性的活動,即以道德德性為起點的實踐智慧的實現活動,從這些德性的就可以看出其依賴這些不少外在的東西。從道德德性的屬差,即適度就可以看出,它所依賴的是具體的事物具體的情境的適度,在其經歷過的理解、選擇、考慮、行動等階段都是需要各種能力和條件的支持。同時實踐智慧也是如此,需要好的考慮,好的理解,體諒,這些都需要各種條件的支撐。而思辨的生活并不需要多少的外在條件。但是又說一個人的思辨并不需要外在的條件,但人畢竟是與多個人生活在一起的,需要過人的生活,因此,也依賴外在的條件。那這里就出現一個問題,這種思辨的生活只占我們生活的小部分嗎?合德性的生活才是生活的中心或重心。所謂的思辨的生活,真的就不要任何的外在的支撐了嗎?后來亞里士多德又說到,人的幸福還是需要外在的東西,需要中等的資產。這里的中等的資產應該來保障一個人最基本的需求,以及為自己的合德性的活動提供條件。看樣子,他的幸福的生活似乎是對中產階級來說的,是對小部分人來說的,并不是人人能夠過幸福的生活,并不是人人能夠享受思辨的人生。
最后,他還說到,思辨的生活,合努斯的生活,是以自身中神性的東西而過的生活。這種生活與神最為相似,最為接近,因此最能夠榮耀和福祉。很多地方都有談到神性,這種神性,并不是我們所想的一個具體的神,也不是擬人的神,而是理性神。因為除了說它是理性是思辨活動外,似乎很難找到一個具體的說明,也很難再往上進行推導。努斯就是這樣,哲學家將它當作是支配一切的精神活動。但這種精神活動到底是什么?亞里士多德說是第一原理,是直觀理性,也就是說沒法說明的,沒法用邏輯推演的,沒法證明的,也就是做不證自明的東西。這些東西有人認為有點像中國佛教禪宗的直覺、“頓悟”。不過,確實,第一原理是很難說明的,其中的密碼以人的力量也很難解釋,甚至我們也無法解釋。這種先天的存在,獨立于人的存在,高于人的存在,便只能認為是神性了。
因此說,思辨的生活與合德性的生活相比,無論是基于其靈魂,還是其所依賴的條件,無論其在人性中是否是人性的還是神性的東西,都可以看出思辨的生活更高一層,更符合神性,更能享有復制。所以說,思辨的生活是最好的生活,最善的生活,最幸福的生活。既然幸福的生活是如此美好,如此令人追求,那我們如何追求呢,如何才能過上幸福的生活呢?
三、我們如何過上幸福的生活?
無論是明智的生活還是思辨的生活,無論是合德性的生活還是合努斯的生活,我們都不能僅僅停留在理論上,我們需要落實到行動上。我們需要努力的獲得它、運用它。這也是亞里士多德的倫理學的基本觀點——倫理學不單純是理論知識,它的根本目的是實踐,使多數人變好。這種務實的做法,這種注重實踐的做法,確實是亞里士多德的作風。那到底如何做呢?
有些人認為一個人好是因為天生的,有些人認為人是通過習慣,另一些人認為是通過學習。天生的東西,并不是我們能力所及的,但通過習慣可以慢慢地培養人的靈魂,使之有高尚的善。但有些人因感情,不聽教導,難以養成習慣,那就只能采用強制的手段使之進行改變了。亞里士多德認為,強制手段包括法律、教育和訓練。他認為人只有在法律的約束下才能成為道德高尚的人,因為很多人都不喜歡過節制的生活,需要在法律的約束下進行教育,在養成習慣后就不會痛苦了。而且,在青年長大后,還要不斷的訓練他,使其養成習慣。所以說,這種法律是完整的法律,是伴隨人一生的法律,因為多數人只服從強制而不服從道理,接受懲罰而不在乎贊揚。他認為受過良好教育的公道的人們,應該管束哪些不服從者和沒有受到良好教育的人,驅逐那些不可救藥的人。因為公道的人能夠聽從邏各斯,其生活會朝向高尚,而其他的人則會朝向無節制的快樂,因此需要通過強制來約束他們,使其朝向高尚,聽從邏各斯。
我們在對個別人進行教育是要用特殊的方法,因為每個人所需要的合適的方法并不同。但是我們也應當通曉教育個人的普遍的知識,因為這種方法對所有人都有用,才能幫助更多的人變好。這樣,他就必須學習所有知識,而所有的知識之中最高的是政治學,政治學與法律相關的就是立法學。一個通曉立法學的人,才能通曉法律,才能更好的發揮法律的作用來使人朝向高尚。
那我們從什么地方獲得這些立法學的知識呢?亞里士多德認為,當時聲稱教授政治學的智者,并不是真正的擁有立法學知識的人。因為他們雖然知曉某些政治講演,但是他們缺乏政治的經驗,他們只懂些政治理論,而對管理城邦的實踐問題知之勝少。他們認為只要將好的法律匯編在一起,選取最好的就行,不需要理解,不需要判斷。只有那些擁有政治經驗的人才能懂得如何管理城邦。因為這些人能夠在實踐中根據已有的法律判斷孰優孰劣,知道在什么時候對什么人用什么法律來約束。也就是說,我們要想知道立法學的知識,需要對前人的努力作一番回顧,也就是需要懂得已有的法律和已有的政治實踐,然后根據搜集到的政制匯編,考慮哪些因素可以保存城邦或毀滅城邦,哪些因素可以保存或毀滅每種具體的政體;什么原因可以使有些城邦治理得好卻是另外一些城邦值得的差。研究了這些之后,我們才能較好的了解理解何種政體是最好的,在什么時候,對什么城邦的公民最好。
這本書最后以關于最高善的學科——政治學作為結尾,似乎是為另一本書《政治學》作序。從最后的分析中,我們似乎可以得知,我們要想過幸福的生活,從合德性的活動中所養成的習慣是不夠的,我們需要教育和訓練,需要法律的約束。而誰來制定這些法律,如何制定這些法律,如何實施這些法律,如何用法律來管理城邦的問題,就是政治學的問題。這就將問題引向了政治學。倫理學偏重討論個人的善,政治學討論城邦的善,而個人的善只有在群體中——城邦中才能得到真正的培養,才能得到完善,因此倫理學是政治學的起點,政治學是倫理學的完成。
參考文獻:汪子嵩等:《希臘哲學史3》,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