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氣,是我們日常,或者說經常不經常都會接觸的情緒之一,通過生氣來表達憤怒,是我們生而為人的基本心態,但我們真的會表達憤怒嗎?我們所表達的憤怒是否正確呢?今天重溫了一遍《非暴力溝通》章節,特別講述如何充分的表達憤怒。
書中指出,充分表達憤怒的第一步,就是要不再歸咎于他人,即承認我們的心情并不取決于他人的行為。例如“你沒來慶祝我生日讓我很失望”,“你要氣死我啊”,“你真給我丟臉”等等,都是默認他人行為致使我們生氣。
之前文章也有提過,我們經常會錯誤的對孩子說“你成績不好讓爸爸媽媽很傷心”,這會讓孩子變相的認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了父母的痛苦,但事實是,父母沒有充分表達個人需求,卻怪責于孩子的成績。
今天之所以要重溫這一章節,是因為我也沒有充分的表達自己的憤怒。新房子一直在裝修,因為小區里面未完全整修完畢,所以所有業主的車輛都是停在小區門口兩側的平臺上。
今天有事要去一趟,但開到門口時,保安突然攔下了我,并告知除非有通行證,否則不能停在兩側平臺,我頓時很火大,心想又沒有人通知我要提前辦理,憑什么你們怎么決定我就要怎么聽?
壓抑著心中怒火,情緒極為不好的情況下,去物業辦公室辦理了通行證,我當時就是認為保安的行為讓我很生氣,甚至還飆了臟話,但隨即被告知原因,是因為其他地方的車輛隨意停靠在此,導致很多業主沒有地方停車,才出此規定。
重讀了此章節后,我發現其實我并沒有充分的表達自己的憤怒,我氣得不是不能停車,而是身為業主,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只是停留在表達的第二種。而當聽到不中聽的話時,我們會有四種選擇。
第一種是責備自己,第二種是責備他人,第三種是體會自己感受和需要,第四種是體會他人感受和需要。我當時并沒有正確的充分的體會到第三種,即自己被尊重的需要,而是一味地停留在指責他人行為上。
更不用說,保安的行為更主要的是為業主考慮。當時產生的憤怒只會促使我們去懲罰他人,而不是去滿足自身需要,我們要做的,更多的應該是在情緒中實踐,體會自己與他人的需要。
當我們選擇指責他人時,我們認為別人應當認錯或受罰,這便是書中闡明的生氣的原因,就像聚會遲到的人要受罰,做錯事的人要受罰,不讓業主進入的保安要受罰一樣,我們的關注點都傾向于他人的行為。
就如同書中舉的囚犯約翰的例子。約翰向監獄官員提出請求,但一直都未得到答復,約翰的關注點一直是在官員沒有答復的行為上,而當作者繼續深入挖掘約翰的需要時,才發現,約翰是因為害怕。
害怕自己想去學習的請求一直不被答復,自己就沒有機會學習一些生存技能,即便以后出獄,也是沒有求生技能,終歸還是要走向犯罪。所以,其實我們每一次憤怒的背后大多是因為我們的需要未被滿足。
當我們批評和指責他人時,是無法真正傳遞自己的心聲的,如果我們要充分表達自己的憤怒,就不應歸咎于他人或指責對方,而是應多關注自己的需求,然后直觀的表達需求,才會增大被滿足的可能性。
最后,附上書中提到的正確表達憤怒四步:一、停下來,除了呼吸,什么都別做;二、想一想是什么想法讓我們生氣;三、體會自己的需要;四、表達感受和尚未滿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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