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何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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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念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因侵權行為而給受害人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的人格利益以及特定的身份權利等造成嚴重損害,給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帶來嚴重的精神痛苦時,賠償義務人依法應當向權利人給付的費用。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對象是精神痛苦,賠償權利主體是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裁判標準與規范指引》)

二、法條指引

1.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

第二十三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4.《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法釋〔2021〕1號)

第192條第3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則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何為人身損害,在車禍案件中,通常是指構成傷殘或死亡的情況。也就是說,在受害人的傷害構成傷殘和死亡時,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

傷殘

傷殘是指受害人的傷害符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傷殘級別的標準。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一級傷殘最為嚴重,十級傷殘最為輕微,但無論是哪一級,都符合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條件。

死亡

死亡也即車禍致人死亡,死亡案件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正常與一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相同。

特殊情況

因此,交通肇事罪中,受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實踐中,很多保險公司在賠付時,都會主張不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此時,受害人就面臨兩難:如果想快速拿到錢,就得同意保險公司的賠付方案,在簽訂調解協議時聲明放棄精神損害撫慰金;而如果不愿意放棄,那就只能提起訴訟,通過漫長的司法程序來解決。

三、計算方法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標準根據傷殘程度等級或者死亡后果等酌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是當場死亡可以參考,如果不是當場死亡請結合傷殘等級等因素予以計算):最高支持10萬元,一般鄭州市所屬的法院司法實踐最高支持5萬元。

特別提示:

(1)受害人或其家屬在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時候,不能只有這一項訴訟請求,而應該是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或者財產損害賠償并列的其中一項訴訟請求。

(2)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責任人并非故意,因此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法院會要求得很嚴格。不是所有的精神損害,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3)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已經受到刑事處罰的是否還在民事訴訟中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此各地的法院意見不一,這就需要結合各地法院的司法實踐處理各自的案件。

涉及傷殘賠償金需要提供傷殘鑒定結論;構成傷殘的傷者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撫慰金一般從5000元至50000元不等(存在特殊情況有可能會更高),結合傷殘等級及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


四、必要證據

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意見書或者死亡證明

五、 注意情形

1、受害人可以選擇讓交強險在死亡傷殘項下先行賠付精神損害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損失部分,則由商業保險賠償。

如果肇事車輛同時投保了商業保險,由于商業保險對精神損害不予賠償(另有約定除外),為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利益,受害人可以選擇讓交強險先行賠付精神損害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損失部分,則由商業保險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三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受害人未死亡也不構成傷殘,是否支持精神撫慰金?

如未構成傷殘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但特殊情況除外,如某些具有象征意義的物品在車禍中毀損、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撞而導致先兆流產且因此產生抑郁癥狀到醫院治療的情形,也可以適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賠償數額可由人民法院酌定。除考慮傷害大小外,事故責任也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賠償的參考因素。

參考案例:(2021)鄂05民終3477號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受害人)雖然沒有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而定殘,但是其屬于35歲孕育二胎的高齡孕婦,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撞而導致先兆流產,并最終沒有能成功生育二胎子女,且因此產生抑郁癥狀到醫院治療。本次交通事故的后果對原告造成了較大精神損害的事實成立。根據本案中因交通意外事故受傷的事件起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獲利情況、結合本地區的平均水平,一審法院酌定參照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支持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審法院認為,“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受害人雖未因交通事故致殘,但卻導致其二胎先兆流產,并因失眠、焦慮等抑郁狀態接受治療。將心及人,可知其受到了嚴重精神損害。一審法院支持其精神撫慰金得當,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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