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跟大家提到過
2017年5月19日住建部發布了
《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上面這篇主要聊了房東和租客的條款
其實條例第四章中針對中介也有詳細規定
不想被中介坑的話,務必要熟記~
ps,小字部分是小租的解析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收取費用;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機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房地產經紀人員在提供經紀服務時,應當如實提供姓名和職業資格等相關信息,實行掛牌服務。
中介不是誰都能干的,要有資格才行!個人不能從事中介,同一個中介人員也不能同時服務兩家中介,發現可舉報。
注意:找中介租房時一定要求看機構營業執照、中介人員姓名及職業資格證明。否則出了問題也很難維權,千萬不要聽信中介蒙混過關!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有一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專業人員情況、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等。
進任何一家中介門店,一定要先看清這四樣東西: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專業人員情況、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沒有公示這四樣的中介都不合規,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都是固定的,否則房子再便宜也不能租!(而且通常越便宜越是坑,貪小便宜必定吃大虧~)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住房租賃、銷售信息前,應當核對委托人身份證明、住房權屬信息,與委托人簽訂書面經紀服務合同,實地查看住房,并編制住房狀況說明書。
住房狀況說明書和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由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簽署。
中介必須核實房東身份、房子歸屬權等信息,并跟房東簽訂委托合同,還要編制住房狀況說明書。
也就是是說,通過中介租的房子,如果房東出現問題,這個鍋就是中介的!如果中介甩鍋給租房人,別客氣,用新規甩他一臉~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服務項目實行明碼標價。
房地產經紀機構收費前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收費清單,列明住房租賃或者銷售的價格、收費標準、收費金額以及其他與收費有關的事項,收費清單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中介要收哪些錢、什么標準、金額多少都要明碼標價,提前確認,你沒有在收費清單上簽字確認過的錢,可以拒絕支付!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不實價格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發布虛假房源信息,隱瞞影響住房租賃、銷售的信息,誘騙消費者交易;
(三)為不得出租、銷售的住房提供經紀服務;
(四)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捆綁收費;
(五)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虛假交易合同;
(六)協助當事人弄虛作假,為規避住房交易稅費、騙取貸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七)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住房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住房賺取差價;
(八)購買、承租本機構提供經紀服務的住房;
(九)違反有關規定,為當事人提供購房融資;
(十)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中介不能發假房源、不能出租不合規的房子、不能捆綁收費、不能代簽假合同、不能賺租金差價、不能租自己出租的房子、不能泄露客戶信息。
這些條款禁止的正是黑中介常用套路,雖然肯定還會有人知法犯法,但有了法律支持,一方面能震懾一部分人,另一方面維權時也有法可依。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其網站發布住房租賃、銷售信息的,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提供住房租賃、銷售信息發布服務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對信息發布者的身份進行審核和登記。當事人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信息發布者要求賠償。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提供信息發布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可以向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發現信息發布者存在欺詐、提供虛假材料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刪除、屏蔽相關信息,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信息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
類似58、搜房等交易平臺不能縱容假房源和不實信息,發現虛假信息沒及時刪除的,有連帶法律責任。更重要的是,被侵權時,如果找不到發虛假信息的人,可以向平臺要求賠償!
類似于淘寶買到假貨,找不到賣貨人淘寶就得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