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市場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目 錄
1 總則
2 術語和代號
2.1 術語
2.2代號
3 基本規定
3.1 系統構成
3.2數據構成
3.3 各子系統與數據之間的關系
3.4 其他要求
4 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
4.1一般規定
4.2統計分析
4,3信息發布
5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
5.1 一般規定
5.2 功能要求
5.3 數據要求
6 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
6.1 一般規定
6.2 功能要求
6.3 數據要求
7 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
7.1 一般規定
7.2 功能要求
7.3 數據要求
8 項目管理子系統
8.1 功能要求
8.2 數據要求
9 登記管理子系統
9.1 一般規定
9.2 功能要求
9.3 數據要求
10 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
10.1 功能要求
10.2 數據要求
11 系統安全和保密技術要求
11.1 實體安全
11.2 運行安全
11.3 信息安全
11.4 權限管理
12 系統驗收
附錄A 數據采集要求
A.1 統計數據和發布數據
A.2業務數據
A.3 從業主體數據
A.4基礎數據
本規范用詞說明
附: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1 為規范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建設,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規劃、實施和驗收。
1.0.3 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規劃、實施和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代號術語
2.1.1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real estate market information system
以計算機信息技術為基礎,滿足房地產開發、測繪、交易和登記等業務管理需要,并實現以上業務的信息采集、管理、統計和發布的信息系統。
2.1.2 物理數據 physicaldata
描述宗地、幢及戶的自然特征的數據,包括物理圖形數據和物理屬性數據。
2.1.3 權屬數據 prOpertydata
描述宗地、幢及戶的權利特征的數據。
2.1.4 樓盤表 buildingtable
描述物理數據及其關聯關系,并可與權屬數據等其他相關數據相關聯的數據組織方式。
2.1.5 戶 unit
幢內具有連續空間及邊界的、具有獨立戶號、可獨立登記的結構單元,也可稱為套。
2.1.6 自然幢 naturalbuilding
一座獨立的、包括不同結構和不同層次的房屋。
2.1.7 邏輯幢 10gicalbuilding
根據數據組織和管理的需要,對自然幢按結構或類型進行邏輯分割而成的房屋。
2.1.8 銷售表 salestable
在樓盤表的基礎上,以邏輯幢為單位、用特定顏色標注每戶的銷售狀態的二維圖表。是樓盤表在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中的一種具體應用形式。
2.1.9 預測繪 pre-survey
利用規劃批準后的施工圖,依據房地產測量規范,對房屋的自然特征進行計算,同時生成物理數據,為房屋預售管理提供依據的過程。
2.1.10 實測繪 survey
房屋竣工后,依據房地產測量規范,對房屋進行實地測繪得到包括建筑物在內的地形要素情況和房屋的物理屬性等信息的過程。

2.2 代 號
GIS (Geographic lnformationSystem)——地理信息系統
WebGIS (Web Geographic lnformationSystem)——互聯網地理信息系統
3 基本規定
3.1 系統構成
3.1.1 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應包括下列7個子系統:
——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
——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
——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
——項目管理子系統;
——登記管理子系統;
——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
3.1.2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和項目管理子系統的建立應以登記管理子系統和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為基礎;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的建立應以其他6個子系統為基礎。
3.1.3 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應實現統計、分析和發布房地產市場信息的功能。
3.1.4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應實現新建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和預定、預售、銷售合同網上備案管理的功能。
3.1.5 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應實現經紀機構備案、存量房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網上備案的功能,并為資金監管預留接口。
3.1.6 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應實現房地產企業、房地產從業人員的管理功能。
3.1.7 項目管理子系統應實現房地產項目建設管理的功能。
3.1.8 登記管理子系統應實現房地產登記業務管理的功能。
3.1.9 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應實現房地產測繪及業務管理、測繪成果更新管理的功能。

3.2 數據構成
3.2.1 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管理數據應包括:基礎數據、從業主體數據、業務數據、統計數據和發布數據5類。
3.2.2 基礎數據應包括房地產物理數據和房地產權屬數據。
3.2.3 從業主體數據應包括房地產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數據。
3.2.4 業務數據應包括房地產市場活動中產生的各種必要的收件、流程、文檔、收費等業務管理數據。
3.2.5 統計數據應在基礎數據、從業主體數據和業務數據的基礎上產生。
3.2.6 發布數據應在基礎數據、從業主體數據、業務數據和統計數據的基礎上產生。

3.3 各子系統與數據之間的關系
3.3.1各子系統與數據之間的關系應如圖3.3.1所示。

3.3.2 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應基于基礎數據、從業主體數據和業務數據進行統計和分析,生成統計數據和發布數據。
3.3.3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項目管理子系統應生成并管理業務數據與從業主體數據,并引用基礎數據。
3.3.4 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應生成和管理基礎數據中的房地產物理數據,登記管理子系統應生成并管理基礎數據中的房地產權屬數據。
3.3.5 各子系統之間的數據交換宜采用數據庫或數據文件方式實現。
3.4 其他要求
3.4.1 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應能同時運行于管理機構的內部網絡(以下簡稱“內網”)和國際互聯網(以下簡稱“外網”)上。
3.4.2 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應設計為內外網隔離。登記管理子系統和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應在內網運行。
3.4.3 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宜考慮與土地、規劃、金融等關聯業務系統的接口。

4 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
4.1 一般規定
4.1.1 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應按照公開、準確的原則發布現勢性的市場信息。
4.1.2 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應具有發布信息的查詢功能。
4.2 統計分析
4.2.1 統計分析應包括套數、建筑面積、均價和指數等統計
4.2.2 統計指標應按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區域、時間段、價格段、面積段、房屋類型和購房對象等分類。
4.3 信息發布
4.3.1 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應發布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信息、存量房網上備案信息、從業主體信息和項目管理信息。
4.3.2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信息發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統計信息:
1)即時交易信息:應以項目為單位發布當日累計成交的套數和建筑面積等信息;
2)可售統計信息:應以行政區或樣本區域為單位發布可售套數和可售建筑面積等信息;
3)成交統計信息:應以行政區或樣本區域為單位發布成交套數、成交建筑面積和成交均價等信息。
2 項目信息:
1)項目公示信息:應以項目為單位發布項目名稱、項目地址、許可證號、用途、開始銷售日期和擬售價
格等信息;
2)項目基本信息:應以項目為單位發布項目基本情況、
銷售信息、價格信息和合同撤銷情況等信息;
3)銷售表信息:應以邏輯幢為單位發布各戶的基本信
息和銷售狀態等信息。
4.3.3 存量房網上備案信息發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統計信息:應發布現有出售和出租房屋的掛牌總套數和總面積,同時應以行政區域或樣本區域為單位發布各個價格段、面積段和房屋類型的出售和出租房屋的掛牌套數和面積等信息;
2 房源信息:應以戶為單位發布房源信息,包括交易類型、所在區域、房屋坐落、房型、建筑面積和總價等信息。
4.3.4 從業主體信息發布應包括開發企業、經紀機構和經紀人的基本信息及相應的誠信記錄。
4.3.5 項目管理信息發布應包括項目工程的基本信息、建設進度情況和預售批準記錄等。
4.3.6 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宜通過互聯網地理信息系統 (WebGIS)技術進行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地理位置信息發布,同時宜發布管理需要的圖件。
4.3.7 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的數據要求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中第九1節的規定。

5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
5.1 一般規定
5.1.1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應依托預售許可管理業務或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業務建立。
5.1.2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應采用在線方式實現新建商品房預定、預售、銷售和相應的合同備案功能。
5.2 功能要求
5.2.1 預售許可管理應包括下列功能:
1 預售申請、預售審批:應實現預售申請、預售審批流程的管理。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應支持靈活的許可證數據設置。
2 預售許可證注銷:應實現注銷預售許可證的功能。
3 預售許可證變更:應實現暫停預售許可證或變更預售許可證的范圍、使用期限的功能。
4 預售許可證跟蹤:應實現監視和跟蹤預售許可證狀態的功能。
5.2.2 預定、預售、銷售合同網上備案應包括下列功能:
1 合同制定:應使用經工商部門和建設部門認定的合同樣本,制定定金合同、預售合同和銷售合同模板,并在網上公示。
2 合同簽訂:應按網上公示的統一合同模板簽訂定金合同、預售合同和銷售合同。
3 合同撤銷:應實現合同撤銷。
4 合同跟蹤:應實現合同狀態的跟蹤和分析。
5 銷售管理:應實現對銷售活動的監督管理。
5.3 數據要求
5.3.1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的數據應包括預售許可證信息、房源信息、銷售表信息、定金合同數據、預售合同數據、銷售合同數據以及其他相關業務數據。
5.3.2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可為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提供房源情況、房屋狀態、成交情況、合同狀態等信息。
5.3.3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可為登記管理系統提供預售合同、銷售合同等數據。
5.3.4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應引用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的從業主體數據。
5.3.5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的數據采集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中第A.2.1~A.2.3條的要求。

6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

6.1 一般規定
6.1.1 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應采用在線方式實現存量房經紀合同、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的網上備案功能,并預留資金監管的接口。
6.1.2 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應實時訪問登記管理子系統進行數據的有效性校驗。

6.2 功能要求
6.2.1 經紀機構備案應包括下列功能:
1 備案:對經紀機構、經紀人進行備案,記錄并審核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資質情況、誠信情況。
2 年檢:對經紀機構、經紀人的從業情況進行每年一度的審查。
3 變更:變更經紀機構、經紀人的有關信息。
4 注銷:注銷經紀機構。
6.2.2 存量房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網上備案應包括下列功能:
1 掛牌委托:受理、核準、發布網上掛牌委托,包括出售掛牌委托和出租掛牌委托。
2 合同備案:在線簽訂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
3 合同監督:對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的格式、條款、性進行監督。有效
6.2.3 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宜提供資金監管、買賣、租賃參考價格的功能。

6.3數據要求
6.3.1 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的數據應包括房源數據、買賣合同數據和租賃合同數據等。
6.3.2 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可為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提供房源情況、房屋狀態、成交情況、合同狀態等信息。
6.3.3 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可為登記管理子系統提供買賣合同等數據。
6.3.4 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應引用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的從業主體數據。
6.3.5 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的數據采集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中第A.2.2一A.2.4條的要求。

7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

7.1 一般規定
7.1.1 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應實現從業主體的統一認證管理。
7.1.2 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宜采用在線方式實現從業主體數據的申報功能。
7.L3 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宜實現利用公共通信資源與從業主體進行信息交流的功能。

7.2 功能要求
7.2.1 房地產企業管理子系統應包括下列功能:
1 企業基本信息管理:應實現企業新設立、企業投資主體變更、分立、合并、注銷、資質申請、資質變更等情況的管理功能。
2 企業內部人員管理:應實現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專業銷售人員等人員基本信息的管理功能。
3 企業信息申報:應實現企業各類上報信息、申請信息的網上申報和辦理功能。
4 企業誠信行為管理:應實現房地產企業誠信情況的管理功能。
5 查詢統計:應實現靈活的企業情況查詢和統計功能。
7.2.2 房地產從業人員管理子系統應包括下列功能:
1 人員信息管理:應實現房地產從業人員基本信息的管理。
2 變動管理:應實現房地產從業人員工作變動情況的管理
3 資質管理:應實現對房地產從業人員資質情況的管理
4 人員誠信行為管理:應實現房地產從業人員誠信情況的管理功能。
5 查詢和統計:應實現靈活的房地產從業人員情況查詢和統計功能。

7.3 數據要求
7.3.1 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的數據應包括從業主體數據中的房地產企業數據、從業人員數據。
7.3.2 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可為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提供房地產企業數據、從業人員數據等信息。
7.3.3 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的數據采集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中第九3節的要求。

8項目管理子系統

8.1 功能要求
8.1.1 房地產項目建設過程管理應實現下列功能:
1 建設用地取得過程管理:應實現依法獲得、登記土地使用權過程的管理功能。
2 動拆遷進度管理:應實現動拆遷進度的管理功能。
3 建設進度申報管理:應實現建設工程完成進度申報的管理功能。 8.1.2 企業上報數據應實現下列功能:
1 上報數據:應實現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月度上報項目數據修正數據:應實現對上報數據容錯、糾錯的功能。

8.2 數據要求
8.2.1 項目管理子系統中的數據應包括項目基本信息、項目建設進度情況、項目分割轉讓情況、預售批準記錄、動拆遷主要事項信息等。
8.2.2 項目管理子系統可為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提供項目信息。
8.2.3 項目管理子系統的數據采集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中第 A.2.5~A.2.10條的要求。

9登記管理子系統

9.1 一般規定登記管理子系統應在樓盤表的基礎上實現房地產登記業
9.1.2 登記管理子系統應對各業務節點的操作進行記錄。
9.1.3 登記管理子系統應提供與其他相關業務系統的接口。
9.L4 登記管理子系統在業務辦理過程和權證輸出等方面應具有較好的靈活性和擴展性。

9.2 功能要求
9.2.l 房地產登記業務流程應包括受理、審核、權證處理和歸檔,具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受理節點應實現接受申請、確定登記類別、收件、計費和收費的功能。
2 審核節點應實現相關房地產物理數據、權屬數據和申請材料的審核功能,宜包括初審、復審和終審等步驟。
3 權證處理節點應實現繕證、發證的功能。
4 歸檔節點應實現申請材料和業務信息的歸檔功能。
9.2.2 登記管理子系統應實現撤回、不予辦理和靈活多樣的查詢功能。

9.3 數據要求
9.3.1 登記管理子系統應產生和管理基礎數據中的房地產權屬數據,權屬數據應分為臨時、現勢和歷史三種狀態。其中部分數據應來源于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中的預售合同數據、銷售合同數據和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中的買賣合同數據。
9.3.2 登記管理子系統應實現基礎數據中的房地產權屬數據與房地產物理數據的關聯。
9.3.3 登記管理子系統可為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提供房地產權屬數據和相關業務數據。
9.3.4 登記管理子系統的數據采集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中第 A.2.11~A.2.14條以及第A.4.1~A.4.2條的要求。

10 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

10.1 功能要求
10.11 在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建設初期應實現基礎數據中的房地產物理數據的初始建庫,具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地產物理圖形數據的初始建庫工作可根據已有數據數量和質量情況采取不同的建庫方案。
2 房地產物理屬性數據的初始建庫應進行數據匯總、數據清理、質量控制、格式轉換和數據入庫工作。
3 對房地產物理圖形數據和物理屬性數據應建立關聯關系。
10.1.2 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應實現對基礎數據中的房地產物理數據進行測繪采集的功能,具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測繪采集應能實現土地勘測定界、地籍修測變更、房地產建筑面積預測繪和實測繪等業務類型的數據采集、變更測繪及測繪業務的管理功能。
2 測繪采集應能滿足對預測繪和實測繪進行對應。
3 變更測繪應能在變更操作中自動記錄刪除、新增和修改等變更信息。 10.1.3 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應實現對基礎數據中的房地產物理數據進行測繪成果更新管理的功能,具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測繪成果更新管理應對房地產物理數據制定更新規則,保證數據的現勢性。
2 測繪成果更新管理應能提供數據提取及變更后數據提交的接口功能,同時應能根據提交的變更信息進行數據的更新處理。
3 測繪成果更新管理應能記錄變更過程的歷史數據,保證數據的可追溯性。
10.1.4 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應采用地理信息系統(GIS)技術管理基礎數據中的房地產物理圖形數據,具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具有地理信息系統(GIS)的基本功能,包括圖層管理、地圖瀏覽、圖屬查詢與定位等。
2 應具有制圖功能,能生成宗地圖、房屋分戶平面圖等。

10.2 數據要求
10.2.1 基礎數據中的房地產物理數據應通過房地產調查和測繪獲得。房地產物理圖形數據可包括宗地圖形、幢圖形和房屋分戶平面圖;房地產物理屬性數據可包括宗地、幢和戶的描述信息。
10.2.2 宗地圖形數據應按對象存儲,應采用統一的坐標系。
10.2.3 幢圖形和幢屬性數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幢的圖形數據應以自然幢為單位管理,應采用統一的坐標系。
2 幢的屬性數據應以邏輯幢為單位管理。應按對象存儲,
10.2.4 房屋分戶平面圖和戶屬性數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戶屬性數據應與房屋分戶平面圖關聯。
2 戶的編號應在本系統的管理范圍內具有惟一值。
3 戶應能通過與幢的關聯關系確定其地理位置。

4 戶的坐落應規范統一。
10.2.5 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宜增加地形數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形數據宜采用數字線劃圖(DLG),也可以采用數字正射影像圖(DOM)或數字柵格圖(DRG)。
2 地形數據應采用統一的坐標系。
10.2.6 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的數據采集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中第A.4.3~A.4.4條的要求。

11 系統安全和保密技術要求

11.1 實體安全
11.1.1 計算機房安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GB/T 9361的規定。 11.1.2 信息系統設備中的應用服務器、數據庫服務器、網絡設備、存儲設備和個人計算機等應采取防盜、防毀、電源保護等安全保護措施。

11.2 運行安全
11.2.1應制定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系統管理人員。
11.2.2系統應記錄和跟蹤系統狀態的變化。
11.2.3系統應記錄故意入侵系統和違反系統安全要求的行為,維護和管理審計日志,定位、監控和捕捉各種安全事件。
11.2.4 系統應提供備份和恢復系統數據的功能,可使用多種介質備份和恢復系統數據,包括紙介質、磁介質、微縮載體等。條件許可時,系統宜建立容錯容災機制。
112.5 系統應提供處理意外事件的應急措施。
11.2.6 內網和外網之間的數據隔離應采用防火墻、網閘或物理隔離等方式。

11.3 信息安全
11.3.1 系統應采用合理的安全配置參數,明確規定用戶訪問權限、身份和許可的安全策略,監控策略的實施情況,事先制止可能違反安全的隱患。
11.3.2 系統應防止非法訪問或盜用數據庫數據,防止數據被非法拷貝、篡改、刪除和銷毀,保證數據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11.3.3 系統應提供設計、實現、使用及管理等各個階段應遵循的網絡安全策略。

11.4權限管理
11.4.1 系統應實現權限的分散管理,按照功能進行授權管理,不應出現權限的漏洞,使得某些用戶擁有本不該擁有的權限。
11.4.2 系統應提供用戶身份鑒別功能。
11.4.3 系統對用戶權限的控制應滿足崗位調整和人員調動的系統應提供凍結和解凍用戶賬號的功能。

12 系統驗收
12.0.1 系統驗收應以系統試運行成功為前提。宜以測評機構的測評結果為參照,通過專家評審完成系統驗收。
12.0.2 系統驗收應包括初始建庫的數據驗收和應用系統驗收。
12.0.3 初始建庫的數據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完整性原則:要求系統中的基礎數據完整地覆蓋真實。
2 正確性原則:要求系統中的數據能夠正確地描述真實對象。
3 規范性原則:要求系統中的數據采用統一的標準。
12.0.4 應用系統驗收應包括功能驗收、性能驗收以及開發文檔驗收等。

附錄A數據采集要求
A.1 統計數據和發布數據
A.1.1 發布的項目基本信息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基本情況:應包括項目編號、項目名稱、所在區域、開始銷售日期、企業名稱、項目地址、售樓電話、售樓處、預售許可和規劃設計情況。
2 銷售信息:應包括銷售的套數和面積的統計信息,其中應按銷售狀態分為限制銷售、可售、預定、已售和已登記。
3 價格信息:應包括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合同均價,宜按住宅、商業、辦公、其他等類型進行劃分。
4 合同撤銷情況:應包括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合同撤銷均價和撤銷次數,宜按住宅、商業、辦公、其他等類型進行劃分。
A.1.2 發布的銷售表信息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邏輯幢的統計信息:應包括可售套數、預定套數、總套數等。
2 邏輯幢的戶銷售狀態,銷售狀態應按以下標準進行分類并以規定顏色標識:限制銷售(RGB值:192,192,192——灰色)、可售(RGB值:0,255,0——綠色)、預定(RGB值: 255,0,255——紫色)、已售(RGB值:255,255,0——黃色)、已登記(RGB值:255,0,0——紅色)。
3 戶的詳細信息:應包括房屋坐落、名義層/實際層、室號、房屋類型、戶型、預測繪和實測繪的建筑面積(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面積)等。
A.2業務數據
A.2.1 預售許可證數據應包括許可證號、房地產開發企業信息、項目信息、房屋類型、建筑類型、房屋結構、房屋坐落、房屋幢號、層數、套數、總建筑面積、住宅面積、批準預售面積、套數和具體幢室號、許可面積、許可套數、價格、幣種、發證機構、日期、預售許可證狀態信息等。
A.2.2 合同數據應包括所關聯的樓盤表信息、出讓人、受讓人、中介入以及代理人、合同模板、合同時間、合同附屬條款、合同狀態等。
A.2.3 房源數據應包括交易類型、所在區域、房屋坐落、房型、建筑面積和總價等,新建商品房的房源數據還應包括項目名稱等信息。
A.2.4 資金監管數據應包括資金監管協議信息、監管銀行信息、付款計劃信息、代發計劃信息、付款信息、代發信息、結算信息、相關業務審核信息。
A.2.5 房地產項目數據應包括項目基本信息、項目建設進度信息、項目分割轉讓記錄信息、動拆遷主要事項信息、預售批準記錄信息。
A.2.6 項目基本信息應包括項目名稱、聯系人、項目地址、開發企業名稱、開發企業地址、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資質證書編號、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電話、項目負責人及電話、項目總占地面積(平方米)、土地投資(萬元)、項目用地取得方式、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和批準日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計劃總建筑面積(平方米)、計劃總投資(萬元)、計劃開工時間和計劃竣工時間、房屋分類、項目的樓盤表關聯信息。
A.2.7 項目建設進度信息應包括項目投資記錄(月投資額、累計投資額、住宅累計投資額等)信息。
A.2.8 項目分割轉讓記錄信息應包括轉讓日期、土地面積、規劃建筑面積、用地性質、轉讓去向等。
A.2.9 動拆遷主要事項信息應包括拆遷許可證號和發證日期、拆遷戶數、動拆遷完工日期等。
A.2.10 預售批準記錄信息應包括預售日期、預售許可證號、批準預售面積、批準預售范圍等。
A.2.11 收費數據應包括收費類別信息、計算公式信息、收費單據信息。
A.2.12 收件數據應包括收件類別信息、證件/文件性質和名稱信息、收件日期信息、件袋信息。
A.2.13 流程數據應包括與權屬數據關聯信息、與收費數據關聯信息、與收件數據關聯信息、流轉信息、節點信息、操作人員信息、流程文檔和表格信息、流程管理信息。
A.2.14 文檔數據應包括許可證、權證、證明文件、檔案文書、表單、合同等。
A.3 從業主體數據
A.3.1 房地產企業數據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工商登記信息、企業資質信息、企業財務和經營情況、企業誠信記錄、企業的其他相關信息。房地產企業數據主要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總經理、企業類型、電子郵件、電話、傳真、郵政編碼、經營地址、資質等級、資質證編號、資質發證日、批準從事房地產日期、注冊類型、資質有效期、營業執照編號、經營范圍、工商注冊日、執照到期日、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企業概況、在冊人員情況等。 A.3.2 從業人員數據應包括人員的基本信息、主要從業經歷、業務情況、主要教育和培訓經歷、專業證書和資格證書信息、誠信記錄、其他相關信息。丸4基礎數據
A.4.1 權屬數據應包括與樓盤表的關聯信息、權利人、權屬價值、權屬時間、證上房屋及土地信息、權屬說明、權屬狀態等信息。
A.4.2 權屬數據應包括土地使用權數據、房屋所有權數據、抵押權數據、租賃權數據、限制權數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土地使用權數據應包括宗地面積、土地使用權人、權利面積、土地用途、使用起迄時間、登記核準機構和核準日期。
2 房屋所有權數據應包括產權編號、權證編號、產別、產權性質、證色、權利人、權利比例、坐落、許可證號、房地產價值、幣種、人民幣價值、產權生效日期和期限、核準登記機構、核準日期、證上房屋建筑面積(包括套內面積和分攤建筑面積)等信息。
3 抵押權數據應包括抵押權利編號、證號、類別、抵押權人、抵押人、債務履行期限、抵押價值、抵押幣種、抵押人民幣價值、抵押坐落、抵押面積、債權金額、債權幣種、債權人民幣價值、原產權編號、權證編號、核準登記機構、核準日期等信息。
4 租賃權數據應包括租賃編號、租賃證號、租金、租金幣種、人民幣租金、租金單位、租賃起始日期、租賃結束日期、租賃面積、租賃用途、出租人、承租人、轉租人、同住人、房屋坐落、出租憑證名稱、出租憑證號碼、核準登記機構、核準日期等信息。
5 限制權數據應包括限制編號、限制證號、限制類型、限制方式、限制文件、限制人、被限制人、限制部位、預計限制結束時間等信息。 A.4.3 幢的物理屬性數據應包括幢編號、宗地編號、自然幢號、邏輯幢號、門牌號、建筑面積、地下面積、占地面積、建筑類型、建筑結構、竣工日期、地上層數、地下層數等信息。 A.4.4 戶的物理屬性數據應包括戶編號、幢編號、室號、建筑面積(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分攤建筑面積)、戶型、預測繪建筑面積(包括預測繪套內建筑面積、預測繪分攤建筑面積)、樓層、名義層、土地用途、房屋類型、房屋分類、房屋用途、房屋分戶平面圖編號等信息。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
2)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

目 次
1 總則
2 術語和代號
2.1 術語
2.2 代號
3基本規定
3.1 系統構成
3.2 數據構成
3.3 各子系統與數據之間的關系
3.4 其他要求
4 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
4.1 —般規定
4.2 統計分析
4.3 信息發布
5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
5.1 一般規定
5.2 功能要求
5.3 數據要求
6 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
6.1 一般規定
6.2 功能要求
6.3 數據要求
7 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
7.1 一般規定
7.2 功能要求
7.3 數據要求
8 項目管理子系統
8.1 功能要求
8.2 數據要求
9 登記管理子系統
9.1 一般規定
9.2 功能要求
9.3 數據要求
10 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
10.1 功能要求
10.2 數據要求
11 系統安全和保密技術要求
11.1 實體安全
11.2 運行安全
11.3 信息安全
11.4權限管理
12 系統驗收

1 總 則
1.0.1說明制訂本規范的目的。
1.0.2說明本規范的使用范圍。
1.0.3說明使用本規范的約束條件

2術語和代號
2.1 術 語
定義了本規范中涉及的主要概念。
2.2 代 號
列示了本規范中使用的主要專業名詞代號

3 基本規定
3.1 系統構成
3.1.1—3.1.9 說明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構成以及7個子系統之間的依賴關系。
這7個子系統對應于房地產市場的7項業務。這些業務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因各地的實際情況在名稱和組成上有所不同,但在實際功能上,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均應該包括這些業務管理、統計分析和發布功能。
在子系統的排列順序上,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即:用于表現房地產市場形勢的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子系統置于最前,用于業務管理的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和項目管理子系統置于中間,用于基礎管理的登記管理子系統和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置于最后。這種方式體現了通過采集基礎數據最終為描述房地產市場形勢提供數據支持的思路。
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建設中,要注意各業務子系統的集成性。在系統技術架構、基礎網絡、數據庫、業務應用和客戶端這幾個層次上,均應創造條件來保證系統在拓撲結構上和技術上的統一性和集成性。
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承擔對房地產對象自然特征數據的管理,這些數據構成基礎數據中的物理數據。登記管理子系統承擔對房地產權利特征數據的管理,這些數據構成基礎數據中的權屬數據。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和項目管理子系統承擔了對主要市場管理業務的實現。這些市場管理業務應以正確的物理數據和權屬數據為基礎。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子系統則以其他6個子系統的數據為基礎,進一步計算、加工、提煉出統計數據和發布數據。
3.2 數據構成
3.2.1 說明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數據構成。
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需要管理5大類數據:基礎數據、從業主體數據、業務數據、統計數據和發布數據。其中,基礎數據、從業主體數據和業務數據是由業務系統在業務處理過程中采集的,統計數據和發布數據則是根據這些數據進行計算或提取得到的。
3.2.2 說明基礎數據的構成。
基礎數據包括兩部分:物理數據和權屬數據。物理數據用于描述宗地、幢和戶的自然特征,如戶的坐落、房型;房屋平面圖等,其表現形式為樓盤表;權屬數據用于描述戶的權利特征,如權利人、產權價值、權屬狀態等,樓盤表是權屬數據依托的基礎。
3.2.3 說明從業主體數據的構成。
從業主體數據是指房地產市場活動中相關從業主體的信息,主要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測繪企業、經紀機構、評估機構、物業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
3.2.4說明業務數據的構成。
業務數據是指業務管理過程中產生的數據,包括業務流程、狀態變化、文檔和表單等。
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應統一考慮用流程、操作、憑證等要素來描述具體管理業務的特征,在數據庫設計上應把具體的業務管理與作為業務管理對象的房屋管理數據相分離,適應業務不斷發展的要求。
3.2.5 說明統計數據的構成。
統計分析數據是指對基礎數據、從業主體數據以及業務數據進行計算、統計和分析而形成的數據。這些數據用于統計和分析,為管理和決策提供支持。
3.2.6 說明發布數據的構成。
發布數據是指對基礎數據、從業主體數據、業務數據和統計分析數據進行提取或加工而產生的、用于對外發布的數據。這些數據可以提供公眾使用,滿足信息公開的需要。

3.3 各子系統與數據之間的關系
3.3.1—3.3.4 以圖例說明各子系統與數據之間的關系。
7個子系統可以分為3個層次,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和登記管理子系統是基礎服務層,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項目管理子系統、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和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構成業務管理層,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則是決策支持層。
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負責管理兩類數據:
(1)各類關于房地產市場狀態的統計數據。
統計數據是以基礎數據、從業主體數據和業務數據為依據。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提供對房地產市場信息的全面分析,形成統計報表、指標和指數等的統計分析數據,并可以進一步通過數據倉庫和數據挖掘技術的引入提供決策支持功能。
(2)各類關于房地產市場行情的發布數據。
發布數據是以基礎數據、主體數據、業務數據和統計數據為依據。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可通過日常通報和報表、網站、大屏幕、短信、報刊、電視和電臺等途徑對外發布房地產市場宜發布的各種信息以及計算得到的各種指標和指數。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和項目管理子系統管理房地產市場活動中主要的業務數據,這個過程中將調用從業主體數據和基礎數據。
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登記管理子系統共同維護基礎數據,其中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主要負責維護物理數據,登記管理子系統主要負責維護權屬數據,二者共同維護物理數據和權屬數據的關聯關系。在管理物理數據和權屬數據的同時,也會產生一部分業務數據。
在這5類數據中,業務數據分布在除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子系統之外的其他6個子系統中;基礎數據中,由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提供物理數據,由登記管理子系統提供權屬數據,二者共同為業務管理層和決策支持層的5個子系統提供基礎的數據支持;從業主體的數據由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進行統一管理。統計數據是經過對基礎數據、從業主體數據和業務數據進行統計計算后得到的結果,能反映房地產市場的總體情況。發布數據中包括部分統計數據,也包括部分基礎數據、業務數據、從業主體數據,這些數據都是有選擇發布的。
3.3.5 說明子系統之間數據交換的形式。
整個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是一個統一的系統,各業務之間應實現數據共享,避免不同的業務部門之間的數據隔離,形成“信息孤島”的現象。
通過數據交換,可以實現子系統之間的數據共享。采用數據庫的方式(如使用數據庫鏡像),能夠保證數據的完整性,但成本比較高;而采用文件的方式(如使用XMl文件)比較靈活,但數據比較零散。
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在業務子系統之間的數據交換和內外網的數據交換上,要設立統一的數據交換格式標準和統一的數據交換操作標準,確保數據交換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在實際建設過程中,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數據交換方式。
3.4 其他要求
3.4.1—3.4.2 說明內、外網的要求。
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用戶范圍較大,有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也有房地產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還有普通公眾。管理人員一般在內部網絡(即“內網”)實現業務管理,而房地產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和普通公眾一般在國際互聯網(即“外網”)查詢數據
或提交請求。
為保證安全,內網和外網一般應設計為物理隔離方式,因此需要在內網和外網之間進行數據同步。
統計分析與信息發布子系統
4.1 一般規定
4.1.2 新建商品房要通過設定“所在區域”、“房屋類型”、“面積范圍”和“項目名稱”等條件進行查詢,存量房要通過設定“所在區域”、“房屋坐落”、“房型”、“面積范圍”、“總價范圍”等條件進行查詢。統計分析
4.2.1 統計指標中的均價可采用算術平均價或加權平均價,其計算說明如下:
(1)算術平均價是總的成交價格和總的成交面積的比值。該價格受區域性交易結構變動等因素的影響較大。
(2)加權平均價是利用新建商品房的位置、樓層、朝向、景觀、配套等因素為加權因子計算得到的平均價。該價格比較合理地反映市場的價格情況。
4.2.2 統計指標分類的說明如下:
(1)統計指標按房屋類型可分為:住宅、商業、等,在此基礎上各地可以根據需要進一步細化。
(2)統計指標按區域可分為:行政區域(如市辦公和其他案子系統中銷售的房屋,例如物業用房、限制房屋等;
(2)可售:經管理部門批準,準予在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中進行預售和銷售的房屋;
(3)預定:已經在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中簽訂定金合同的房屋;
(4)已售:已經在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中簽訂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的房屋;
(5)已登記:已經在登記管理子系統中完成了產權登記的房屋。
銷售表信息發布示例如下:
①邏輯幢的統計信息見表1。
4.3.6 本子系統的WebGIS技術提供的功能一般包括項目和其他圖件的查詢、定位和分析功能:
(1)空間查詢功能:通過各種方法選取并確定空間范圍,實現符合條件的項目及其他圖件信息的查詢。
(2)定位功能:通過輸入名稱或菜單選擇可快速定位目標,實現各類信息的空間定位。
(3)分析功能:實現對項目周邊和特定地段的圖件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
5.1 一般規定
5.1.1 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的目標是實現網上預定合同、預售合同和銷售合同的在線備案管理,它必須在預售許可管理業務或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業務的基礎上實現。
5.1.2 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預售時使用在線方式e
在線方式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登錄本子系統(這時,本子系統通常部署在外網,或者跨內網和外網),使用系統提供的表單直接申請預售。
相對于在線方式,另一種申請方式為離線方式,即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地計算機填寫好預售申請,保存為文件,再上傳到本子系統中。
5.2 功能要求
5.2.1 說明預售許可管理功能包含的內容。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申請、審批、發放是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的重要過程。
預售許可證的信息在不同市場環境下是有差異的,系統應支持靈活的許可證數據設置。
本子系統還應提供預售許可證發放后的相關管理功能:
(1)撤銷預售許可證。
(2)暫停預售許可證的使用。
(3)改變預售許可證的范圍。
(4)改變預售許可證的使用期限。
(5)監視和跟蹤預售許可證的狀態。
5.2.2 說明預售合同、銷售合同備案功能的內容。
合同備案是采集房地產市場交易信息的關鍵過程,本子系統應滿足這個過程的數據采集要求。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應與登記管理子系統實時聯網,備案之前應查詢房屋的權屬,如果已經抵押或者查封,則不允許備案。
合同備案功能包括:
(1)合同制定時,預售合同和銷售合同一般要滿足以下要求:
①合同格式統一制定,由被授權的管理部門制訂合同條款。
②允許對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適當修改。
③買賣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其他個別條款。
④改變合同條款時,保留合同條款的歷史信息。
(2)合同簽訂支持合同的在線打印,打印的時間、份數記錄在系統中。
合同簽訂后,合同數據不得隨意修改。
已簽訂的合同信息要自動傳送到登記管理子系統,實現自動申請和受理。這些合同信息保證真實、合法、有效,要與紙質合同保持一致。
本子系統應建立核對機制,在合同變更的時候,要及時、有效地通知登記管理子系統,避免紙質數據和電子數據的不一致。
(3)合同撤銷時,要在登記管理子系統中進行相應的操作。 (4)合同跟蹤功能要滿足以下業務規則:①管理部門能夠在監管時效內及時查閱到合同數據。②被銷售的房屋是可銷售的,禁止出現一房多售現象③房屋合同的撤銷是可跟蹤的。④購買人的信息是可跟蹤的。⑤可查詢購買人的房產信息。⑥可查詢購買人的貸款信息。
⑦自動監控房屋的價格,在出現明顯不合理的價格時,要能夠報警。
⑧跟蹤項目的銷售表信息。
⑨識別一個項目中異常的合同數量、撤銷數量和比例并報警。 (5)銷售管理應包括以下內容:①控制在預售許可證之前的預定、預約行為。②控制在正式開始銷售之前的銷售行為。③控制在合同簽訂之前的非法轉讓行為。④識別集中銷售和集中撤銷行為。⑤識別人為炒作、惜售行為。⑥識別保留房屋和違規銷售行為。
5.3 數據要求
5.3.1—5.3.5 說明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管理的數據范圍,以及和其他數據的引用關系。
6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
6.1 一般規定
6.1.1要求經紀合同、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網上備案采用在線方式。
該在線方式與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的在線方式是一致的,是指經紀機構或經紀人通過登錄本子系統(本子系統通常部署在外網,或者跨內網和外網),使用系統提供的合同備案功能直接完成合同備案。
6.1.2 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需要調用基礎數據,一般要實現以下功能:
(1)查詢和選擇掛牌的房屋。
(2)檢查掛牌的有效性。
(3)鎖定掛牌。
(4)撤牌時解鎖掛牌。
(5)更新摘牌時的鎖定狀態。
(6)鎖定合同備案。
(7)檢查登記審核時監管資金的到賬情況。
(8)資金監管結束后的解鎖。
(9)確保登記管理子系統可及時獲得合同信息。
(10)掛牌之前應查詢房屋的權屬,如果已經抵押或者查封,應不允許掛牌。
本子系統產生的合同信息要自動傳送到登記管理子系統,實現自動申請和受理。在資金監管過程中,當資金全部到位后,要通知登記管理子系統進行最終確權操作。當確權完成后,通知本子系統進行資金支付。
6.2 功能要求
6.2.1 系統應實現對參與業務的經紀人、經紀機構的資質審查和準人的功能。在實際交易過程中,應能夠確定每個經紀人、每個經紀機構參與市場活動的合法性。這些經紀人和經紀機構的數據應來源于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
6.2.2 說明掛牌委托、合同備案和合同監督的功能。
掛牌委托是指受理、核準、發布網上掛牌委托的過程。掛牌包括出售掛牌和出租掛牌。
掛牌委托要滿足以下業務規則:
(1)允許出讓方在委托掛牌時選擇是否委托經紀機構、是否選擇經紀人的服務。
(2)允許出讓方在委托掛牌時設置密碼,并允許出讓方在限定的范圍內修改委托信息。
(3)掛牌時間要設定期限,允許出讓方在到期之前續牌,逾期的自動撤牌。
(4)系統自動鎖定掛牌的房屋,禁止該房屋的轉移登記,只有在撤牌后或摘牌后才解鎖。
(5)銷售房屋的掛牌在簽訂資金監管協議以后,進入資金監管的鎖定狀態。 ?
(6)掛牌、買賣合同、資金監管三項工作可獨立執行。
(7)能夠有效控制惡意掛牌,避免發布虛假的、違法的信息。
合同備案是指交易雙方根據網上公布的房產信息達成購買意向后,在線簽訂相關合同,進行備案。
合同備案后,應通知房地產登記管理子系統對該房產進行鎖定,在備案期間禁止除限制以外的其他登記。
合同監督是指系統應允許管理部門靈活設定合同條款,保證在一個時期使用統一格式的合同,避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合同,當交易雙方對合同進行變更時,可以進行有效監督。
6.2.3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資金監管業務。
資金監管要滿足以下業務規則:
(1)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后,可連同管理部門三方一起簽訂資金監管協議。
(2)系統在處理資金監管的時候,同時處理各種稅費,并把稅費直接轉給相關的政府部門。
(3)資金監管過程中,和銀行的數據交換要保證真實、有效。在出現差錯的時候,能進行有效的損失規避。
(4)只有資金全部到位后才能確權。
(5)只有在確權后才能將監管房款代發到出讓方賬戶。
在委托掛牌的過程中,宜提供參考的買賣價格和租賃價格,可提高簽約的效率。
6.3 數據要求
6.3.1—6.3.5 說明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管理的數據范圍,以及和其他數據的引用關系。
7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
7.1 一般規定
7.1.1 房地產企業和從業人員應注冊為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用戶,對他們在系統中的活動要實行統一的認證管理。
在認證形式上,簡單的可以采用“用戶名/密碼”的方式,嚴格的可以采用USB-KEY認證等方式。一般應使用較嚴格的認證方式。
認證管理一般包括注冊、變更和注銷三項功能。注冊是指申請成為系統中具有指定權限的用戶,如果采用“用戶名/密碼”方式,需要提供給申請者用戶名和密碼;如果采用USB-KEY認證方式,需要發給申請者制作好的USB-KEY。變更是指變更用戶的基本信息。注銷是指禁止該用戶在系統中的任何活動,一般會將用戶置為無效,或者直接刪除用戶數據。.
本子系統要記錄房地產企業和從業人員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活動情況。 7.L2 與新建商品房網上備案子系統和存量房網上備案子系統相似,房地產企業申報其企業信息和從業人員信息一般要采用在線方式,而不是離線方式。 7.1.3 這里的公共通信資源指短消息、電子郵件、傳真等通信方式,通過這些方式與房地產企業實現及時的信息交流。
7.2 功能要求
7.2.1—7.2.2 本子系統負責管理兩個對象:房地產企業和房地產從業人員。
房地產企業一般包括:
——開發企業
——經紀機構
——評估機構
——測繪企業
——物業企業
——與房地產市場相關的企業
房地產從業人員一般包括:
——新建商品房銷售人員
——經紀人
——房地產估價師
——測繪人員
——物業小區經理
——其他專業人員
房地產企業管理的主要功能包括:
(1)企業信息管理
管理企業新設立、企業投資主體變更資質申請、資質變更等情況。
(2)企業內部人員管理分立、合并、注銷、企業應維護本企業人員的信息,管理部門應能夠查詢和統計企業人員。
房地產企業主要的內部人員一般包括:
——法定代表人
——企業管理人員
——專業銷售人員
——房地產執業經紀人
——房地產估價師
——有技術職稱的人員
——其他需要管理的從業人員
(3)網上申報要實現企業各類上報信息報和辦理。申請信息的網上申網上申報要采用外網申報、內網審核、外網發布的方式,內
網應與外網隔離,確保數據的安全性。
(4)查詢統計要實現對企業情況的靈活查詢和統計,能夠靈活設定查詢條件和查詢結果的表現形式。
房地產從業人員管理的主要功能包括人員信息管理、人員查詢和統計、人員變動管理、資格證書管理。應實現對人員靈活的查詢和統計,能夠靈活設定查詢條件和查詢結果的表現形式。
本子系統要記錄房地產企業和房地產從業人員的誠信情況,這可作為對其審查與準人的依據之一。
7.3 數據要求
7.3.1—7.3.3 說明從業主體管理子系統管理的數據范圍,以及和其他數據的引用關系。

8項目管理子系統
8.1 功能要求
8.1.1 開發項目管理是指對開發項目全部過程中產生的數據進行管理。這些過程包括:
(1)獲得土地使用權,并支付土地出讓金。
(2)依法登記土地使用權。
(3)動拆遷進度。
(4)取得商品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取得商品房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6)建筑設計變更。
(7)建設工程完成進度。
(8)落實市政、公用、公共建筑設施。
(9)項目分割轉讓。
在具體實現時,可以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對上述過程進行篩選和裁減,也可以增加新的過程。
8.1.2 房地產開發企業上報項目數據一般要滿足以下要求:
(1)企業按月度上報項目數據。
(2)企業使用本子系統提供的上報功能上報項目數據。
(3)上報項目數據體現完整性、及時性。
(4)本子系統支持管理部門進行檢驗、核查,并在發現問題的時候可對數據作退回處理。
(5)本子系統對上報數據采取容錯、糾錯措施。
8.2 數據要求
8.2.1—8.2.3 說明項目管理子系統管理的數據范圍,以及和其他數據的引用關系。

9 登記管理子系統
9.1 一般規定
9.1.1 房地產權屬信息依托于物理的房地產對象而存在,因此登記管理子系統需要以樓盤表為基礎,記載和管理房地產對象的權屬,同時正確地判斷和處理各種房地產權屬之間的關系。 9.1.2 系統要對業務全過程進行跟蹤記錄,對業務流程及關鍵操作進行記錄,以確保業務過程的可追溯性,并提供對這些記錄的檢索。
9.1.3 登記管理子系統是其他業務子系統的基礎。
可以建立訪問基礎數據的統一接口,使得其他子系統訪問基礎數據有統一的標準,保證數據的一致性。
9.1.4 在設計上,應提高登記管理子系統的靈活性和擴展性。
(1)系統參數、業務規則、工作流程、收件標準、收費標準、輸出權證或證明等在實際工作中可能隨業務變化而需經常調整的內容,均應通過配置實現,以確保系統的穩定可靠。
(2)為適應政策調整,在特定時期系統應兼容多種業務規范,即根據規定對不同時間段及不同類別業務可分別按不同業務規則進行處理,實現新老業務的并存。
(3)管理人員可以通過對規則的自行設定來改變派件的原則 (如派件給工作量最小者),從而對派件/流程流轉進行管理。管理人員在系統派件/流程流轉完成后,可以對結果進行手工的調整,確保派件/流程流轉更加符合實際工作情況。
(4)在用戶需要的前提下系統應提供對條形碼掃描槍、密碼輸入鍵盤、IC卡讀卡器等設備的支持。
9.2 功能要求
9.2.1 登記管理業務的主體流程固定為受理節點、審核節點、權證處理節點。受理節點和權證處理節點的內部流程依據業務的規定是相對固定的,而審核節點將根據實際情況和業務類別可以具有一定的流程變化。上述的這些業務流程在實際建設中可能因各地的實際情況在名稱和組成上有所不同,但在實際功能上,登記管理子系統均應該包括上述功能。
受理節點一般要滿足以下要求:
(1)采用基于樓盤表的受理模式,業務。實現房地產各類登記
(2)受理時本子系統對所選擇房屋及土地的各類權屬情況進行判斷。
(3)根據當前業務類別自動生成相應信息:
①根據業務類別自動確定收費及收件標準并記錄結果,操作人員可對結果進行人工干預。
②系統根據業務要求自動計算應繳稅費等數據,操作人員可對結果進行人工干預。
③系統根據業務規則自動復制當前案件所需的信息,減少人工輸入工作量,降低人工差錯。
(4)根據當前業務類別對相關信息進行校驗:
①系統根據業務類別自動對輸入的相關信息進行校驗。
②系統對錯誤數據進行識別并進行相應處理。
(5)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允許將收費操作放置在受理之后的節點進行。
審核節點一般要實現以下功能:
①查詢和檢查土地、房屋。
②查詢和檢查權屬。
③檢查其他申請材料。
④處理業務并獲得業務數據對需要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現場勘察等業務處理的房地產登記申請,應提供相應的業務處理功能或提供接口從上述業務系統自動獲得系統所需的相關業務信息。
⑤重新計費。可根據評估結果的金額、面積等信息確定或修改收費標準和收費金額,記錄相關調整情況。
⑥審核意見模板。為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把常用的審核意見制作成模板,在使用時可自動填充房屋、權屬等基本信息。
⑦自動生成審核表。應根據當前登記業務類別,自動生成審核意見表,全面反映登記所涉房屋土地相關物理和權屬情況及當前案件的相關信息,減少審核人員操作,避免遺漏信息。
⑧查看流程日志。可以通過查看流程日志回放登記業務的辦理過程。
⑨流程定義。系統應提供靈活的流程定義功能,可根據各類登記的不同情況作出相應的流程定義。案件可按用戶設定的流程和派件規則自動流轉,案件流程可進行人工干預,對干預結果應進行記錄。
權證處理節點一般要實現以下功能:
①自動配圖。對因故未能完成自動配圖的案件,可以提供手工配圖功能進行房屋分戶平面圖或宗地圖的配圖。
②生成和打印證明文件。根據不同的登記類別,可以自動生成相應的權證或證明,以便用戶打印輸出。記錄打印時間、次數等有關情況。
不同類別登記業務打印權證、證明或其他文件的類別可由用戶定義。
③錯誤處理。對在打印或發證過程中發現的登記錯誤,可以提供方便可靠的錯誤處理機制,用戶可通過一定的流程在不影響權屬有效性的前提下對有問題案件進行處理。
④發證審查。發證時系統應自動對案件收費等情況進行審查,防止費用未結清案件的發證。
應提供必要的技術手段,對領證人基本信息及應發材料的正
確性進行審查。
歸檔節點一般應實現以下功能:
①應提供檔案歸檔功能并可對檔案的存放位置、等情況進行記錄。出借歸還
②應提供對檔案掃描文件的制作、存儲和檢索、閱讀支持。
檔案數字化是未來房地產信息管理的趨勢,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開展。
9.2.2 本子系統應提供提交、回退、不予登記、撤回等處理方式,以便針對不同情況分別進行相應處理。
本子系統應支持模糊查詢、自定義查詢、組合查詢等查詢方式,對辦證狀況、權屬登記狀況、房屋交易情況、辦事進度等進行查詢。包括:
(1)實現物理圖形數據和權屬數據的圖屬互查。
(2)統計設置:可設置統計的時間段和需要統計的項目。
(3)查詢業務的辦理情況、當前所處的環節等登記狀態信息。
9.3 數據要求
9.3.1—9.3.4 說明登記管理子系統管理的數據范圍,以及和其他數據的引用關系。

10 測繪及成果管理子系統
10.1 功能要求數據的初始建庫應當遵循嚴格的標準。建庫方案可有以
(1)對已有符合GIS標準要求的圖形數據,應進行數據清理、質量控制、格式轉換和數據入庫工作,同時可輔以局部地區進行實地數字化測繪。
(2)對已有數據不符合GIS標準要求,但較為豐富且現勢性好,宜對已有數據進行GIS標準化改造和處理。
(3)對已有數據數量和質量都較差,不符合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標準,應進行實地數字化補測或重測。
建庫流程為:數據清理、質量控制、格式轉換和數據入庫,各地可根據數據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具體環節可作出適當調整。初始建庫流程的總體設計原則為:
①初始建庫應作好充分的分析準備,盡量將各類遷移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在遷移前進行分析,并擬定相應對策。
②自行組織完成初始建庫過程。
③做好初始建庫工作日志,發現問題及時反饋。
④初始建庫實施時應對數據進行正確性和完整性檢驗。
10.L2 本條第3款測繪成果數據應帶有“變更標志”,可分別標識出刪除、新增和修改等狀態,狀態的初始值為空。
10.13 本條第2款測繪成果更新管理功能一般可以通過如下機制進行:每一宗變更業務由本子系統提供的接口從中心數據庫中獲取有關的房地產物理數據,從而觸發變更業務的開始;然后利用本子系統的變更測繪功能進行房地產物理數據的變更
工作;將變更成果提交到相關部門進行審核;最后由本子系統提供的接口根據變更標識將測繪成果更新入庫,以此作為變更

10.2 數據要求
10.2.2 在GIS技術中圖形數據有兩種存放方式:按對象存儲和不按對象存儲。不按對象存儲的圖形數據由線條構成,線條與整體圖形的關系以及整體圖形代表的含義需要由用戶進行人工識別。其他地形數據可不按對象存儲。
宗地圖形數據和幢圖形數據一般按對象存儲,是完整的圖形實體,它有以下特征:
(1)圖形實體上可以加載編碼,能與屬性信息一一對應。
(2)是完整、獨立的圖形實體,而不是圖形元素。
(3)面狀對象圖形數據的邊界線必須滿足拓撲要求。如:邊界線必須封閉,相鄰面邊界線之間無空隙、不重疊,邊界線內沒有與本對象無關的點、線、面圖形。
(4)面狀對象允許由多個閉合多邊形組成,形成“島”和“飛地”等組合實體。
(5)在本系統中可以被識別、被操作。如被搜索、統計或改變顯示狀態等。
當現狀地物圍合的自然街坊太大時,一般可利用大單位的圍墻等劃分成幾個地籍街坊;也可以把幾個小的現狀地物圍合的自然街坊合并成一個地籍街坊。
10.2.4 該數據的附錄信息的名義層和實際層解釋如下:名義層為標識層名,例如“設備層”、“6B層”等;實際層為物理層數,例如因語言和生活習慣的原因,有些建筑物沒有第4層、第14層等含有數字“4”的樓層,此時,如501室的實際層為“4”,而名義層是“5”。
房屋坐落一般可以通過五個級別進行描述,例如路一弄一支弄一號一室、路一號一棟一單元一室。
10.2.5 根據房地產管理需要,數字線劃圖(DLG)是較為合理的地形要素數據的表達方式。各地亦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數字正射影像圖(DOM)、數字柵格圖(DRG)等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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