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觀 | 創業股權架構

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業股權究竟如何分配——股權法務律師鄭明龍

股權架構和相關問題,可能是創業里最重要、最基礎,但又在初期最不被重視的問題。
正是如此,才導致了眾多創業項目在未來隱患難除,發展遇阻。

股權法務課程

什么樣的股權架構是合理的股權架構?

股權架構在法律意義上來講,重要性類似建筑的地基。
有些創業項目掛掉,并不是因為模式不好、團隊不行、產品不行,或是用戶不買單,
而是在基礎架構上沒做好。

然而,關于這部分架構,很多人重視程度不夠,
認為先把事情做起來再去考慮,最后埋下隱患,
詳見文中具體相關的案例。


一、股權架構

股權架構來講,可以分為六大方面:
  1. 誰能成為合伙人;
  2. 股權的理解和分類;
  3. 股權架構原則;
  4. 股權蛋糕怎么切;
  5. 創始合伙人的份額分配;
  6. 股權架構的法律設計。

1)誰能成為合格的合伙人?

對于一些創始團隊來說,可能有必要說明合伙人和股東的區別:
  • 合伙人——在法律上相對應的是合伙企業(包括有限合伙企業和普通有限合伙企業);
  • 股東——在法律上相對應的是公司
任何一個創業項目,它的領袖和靈魂應該是它的CEO,
所以無論是對這個項目、或是對CEO本身,
都不應該為了找合伙人而找合伙人。

如果你鐘愛一個事業,那么自己先把這個事情做起來,把自己想要的基因植入進去,
當它開始成為一個Demo以后,或者有了萌芽的狀態,并且確保這就是自己想要的東西,
**有了初心,那就可以找新的合伙人進來了。**
· 一是保證了創業項目“原汁原味”,有創始人的初心;
· 另一個是可以樹立自己在這個項目中的地位和影響力。
選擇合伙人的3個標準:
  • 第一個標準,要有創業的能力。
  • 第二個標準,要有創業的心態。
  • 第三個標準,要找到一起吃苦堅持的人。
以上幾個標準是大方向上的,涉及到具體的還有以下5個標準:
  1. 理念要認同,要同舟共濟。
  • 資源互補、優勢互補,取長補短。。
  • 各自能獨當一面,在某方面能撐起來。
  • 需要背靠背的信任,相互之間沒有什么顧忌,可以相互托付。
  • 如果是后續、中途加入的合伙人,那一定要堅持“先戀愛再結婚”的原則。
2)股權的理解和分類
股權有兩種理解:
  • 第一種是法律登記上的股權。
  • 第二種是創業股權。
    它是一種企業成長的股權,出資后占有的股權,還只是在名下而已。
    除了前期提供資金外,還需要在企業成長過程中付出心血,
    在企業進入成熟階段以后,才能真正獲得股權。
具體法律上的股權分類 ,有三種。
  • 第一種是實打實的股權——在工商局登記的30%、60%等股權。
  • 第二種是限制性股權——一開始就出資了或享有了,但受到約定的限制。
    可能需要在付出多少年之后,才能達到兌現機制。
    或者企業發展過程中,轉讓、質押和處理等方面都會受到限制。
  • 第三種是期權——就是期待性的權利,用于激勵核心員工、高管,副總。

3)股權架構的基本原則

——涉及到股權架構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五個原則。

一)公平——貢獻和股比要有正向相關。
二)效率——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量:
  1)資源——比如人的資源,產品、技術、運營和PR,甚至是融資,股權架構要和資源進行掛鉤。
  2)議事規則——涉及一些重大決策的時候,能夠迅速做出比較高效、正確的判斷。
  3)決策權——在討論發生矛盾時,能夠定分止爭的最終敲板的人。

三)控制權——便于創始團隊對公司的控制,避免被投資人搶奪控制權。早期不用太多去關注,但在法律上一定要有思考。
四)有利于資本運作——融資和掛牌IPO的審核主要有三個方面:行業市場、法律合規、財務規范,所以在法律架構方面做到合理。
五)避免均等——避免333,或者343、433等不能拍板的情況。

西少爺股權架構

一家賣肉夾饃知名的企業——股權架構有334的問題。
一開始,西少爺他們是做計算機、銷售等相關的,后來才轉到做肉夾饃,
做肉夾饃火了以后,涉及到融資和投票權,
所以創始人之一的孟兵就說,要融資就要搭一個VIE結構,
VIE結構簡單講就是到國外上市后分AB股。
那當時孟兵提出搭VIE架構,自己的投票權要放大到三倍,其他人就覺得憑什么你要放大到三倍?
我們按表決權就行了,于是就僵持,僵持之后形成了僵局,最后引發了散伙。
這時候的散伙只是形式上的散伙,法律上還沒散,
于是導致他們現在很多決策做不了,新一輪融資也遇到困難,
根本原因就是沒有一個人能說了算。
假使其中某個人超過51%,那后面的進展都會被改寫。

西少爺后續的進展是,創始人之一的宋鑫去告公司要求行使股東執行權,不過后來撤訴了。
再后來孟兵起訴宋鑫,要求以12萬元的價格過戶估值2400萬元的期權,這都是創業一開始就埋下的苦果。

西少爺股權架構
海底撈股權架構

另一個經典但正面的案例是海底撈,
這家著名的火鍋連鎖店曾經也是均等結構,但后來成功做了調整。
剛開始,張勇夫婦和施永宏夫婦占股各50%,
后來引進了融資后,兩方各47%左右,但也是沒有哪一方能說了算。
所以后來張勇就讓施永宏讓出了18%的股權,相當于占有了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權,
后面再進行相應的融資,實現了企業內的投票權。

可以參考的是,海底撈在股份內部轉讓后,資本進入就方便得多,
并且借助資本的力量成就了現在這樣的一個海底撈,內部發展非常健康。
需要說明的是,這是他們內部的一個比例,后來PE的份額沒有在這里扣除。

海底撈股權架構

4)股權蛋糕怎么切

任何一個事業不可能靠幾個合伙人、幾個“O”做起來,
一定要靠很多伙伴、VP和高管,包含全體兄弟姐妹。
所以基于共同打拼這一點,考慮問題的思路就不再是怎么分,而是分給誰。

一)拿出多少的期權

360和華為的股權分配

華為自稱全員持股,法律上叫全員激勵。
因為用現金價值的方式來激勵,而不是實打實將所有的公司員工都作為股東。

在考慮股權這個蛋糕怎么切的時候,首先要照顧的是員工份額,
留多少才能持續吸引后續的優秀人才加入?
期權需要提前分出來,正常范圍在10% ~ 20%,在資本市場比較認可的是12%,
國內比較折中的方式是15%。

360和華為的股權分配

二)給新的合伙人預留

不是所有團隊都能從剛開始的時候就找到齊整合適的創業團隊,
中間還會有各種各樣的聯合創始人需要引進,
這些聯合創始人才是你以后真正的各種“O”,
而不是剛開始用來說給投資人聽的CTO、CMO等。

所以對于這些可能在不同融資階段才會引進的聯合創始人,
預留多少的股權合適呢?相對合理的范圍是先預留15%。

因為股權的問題在于,企業沒成長起來之前,它是負債,
企業做起來之后,它的價值就會無比大,
所以如果不預留,一旦出去的肉,再拿回來就很難了,所以一定要預留。

扣除了以上預留的兩部分,才是創始合伙人的股權份額。

5)創始合伙人股權份額分配

錯誤的觀點——簡單粗暴直接按出資計算:
  如這個公司注冊資本100萬,我出30萬,哪怕我干不了很大的事兒,但30萬我就占30%。

——因為公司的成長,需要各種資源,比如資金、技術和人力等,
——但是技術和人力的投入沒法用金額或者轉換為可評估的比例。

所以按出資來算,不是很合理。

怎么解決呢?

——從企業剛創立就給它估值,哪怕是通過資本市場去估值。

比如一個互聯網項目,注冊資本是100萬,
剛開始的估值是500萬,去融天使的時候估值1200萬,
這種情況下你出資30萬,就只能占6個點。
這是第一個需要考量的因素。

第二個因素是要有一個老大,即CEO,
對公司有更多擔當和責任,特別在前期是為了決策效率。
企業的發展與CEO的能力直接掛鉤,
所以CEO在一個創業項目一定要大股,始終能夠控制住這家企業。

接下來就需要考慮合伙人了,這個需要多方面綜合考量,
因為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各有優勢,
有資金、資源、專利、創意、技術、運營和個人品牌等。

實際上,剛才說的幾個方面排序是經過思考的。
比如很多人講BP的時候會把創意放在第一位,
但是從我們接觸的眾多成功的項目來說,創意的重要性沒有那么高。
而資源的話,包括融資的資源、數據的資源等,在前期會很重要。

此外,還有一點是權衡各方面在各個階段的作用,來平衡創始團隊的股權分配。

真功夫股權紛爭

比如比較典型的案例是真功夫。
真功夫現在機場、火車站、各種商鋪都有,做得挺好的,但是它本來可以更好。
為什么造成目前的僵局?事實上是因為資本運作方面的原因。

真功夫剛開始是一家小門店,就是姐夫和小舅子開的,
剛開始是小舅子在做,后來姐夫姐姐加入,就一起開小店。
反正大家都是親戚,于是股權上也不計較,就55開,小舅子和姐夫各一半。

其后生意不錯,每個人的作用也發生了變化。
小舅子潘宇海在這個過程中,解決了中式快餐標準化的問題,
于是覺得還是和姐夫55開太吃虧,
而姐夫蔡達標在市場拓展時非常厲害,市場布局能力強,
所以姐夫覺得標準化有什么了不起,市場拓展才牛X,
這種情況下也開始覺得55開吃虧,就不斷排擠小舅子,
那小舅子就不干了,兩人相互爭斗的過程中,
小舅子就行使股東知情權,開始查賬。
一查查出問題,于是就把姐夫蔡達標給送進去了,還判了刑,
導致現在真功夫發展不如預期,本來可以更好的。

真功夫股權紛爭
在合伙人股權分配上有一個明顯的梯次。

在不要均等的基礎上,實現梯次,
比如CEO老大、CTO是老二,然后依次各種“O”,
按照20、15、10,或者15、12、8、5這種梯次,會在以后方便很多。

合理的股權結構

Q:項目融資現在已經A輪了,需要吸納一個聯合創始人、一個非常厲害的CTO進來,那該給多少股份合適?
A:一般都會考慮這個人進來的具體作用是什么?
能不能用錢來解決,接著才會看輪次。
在北京,產品還沒有就引起CTO,給人15%-20%是正常的;
天使輪之后,產品已經有Demo了,
那這個CTO可能要在股份上打五折了,原來15%,現在只能是8%、6%,或者5%;
在A輪以后,就可能只給3%-5%了;
如果到了B輪,可能就只給期權了。
所以這就是剛才講到的,股權都是動態分配的,
要根據你的階段不斷做評估,
因為融資階段不一樣,企業的估值也是不一樣的。

那這其中參考了一些量化的標準,而且還是硅谷發明的一個標準,有點像數豆子。

A、B、C三個人初始階段都是站在一條線上的,
面前各有100個豆子,這個時候我們就開始計算:
初始階段A做了很多事情,可能是把這個項目的產品線搭起來了,于是加5%,
所以這個時候A就獲得100乘以105%——面前多了5個豆子;
接下來B是這個項目的CEO,一直負責執行,付出最多,加15%,
面前就會有100乘以115%,多15個豆子……
以此類推,最后大家就來數豆子,看每個人最后又多少豆子,
可能A是130,B是200,C是160,

然后根據這個比例大概估算一個數據化的結果。

這其中還能總結或者可以給建議的只有一條:
CEO給50%-60%都是正常的,
但是聯合創始人,不管有多少個人,一定不要加起來超過30%,
你還需要預留10%-20%的職權期,
這算比較科學的股權架構結構安排。

Facebook股權結構

也可以看一下國內外的一些企業是怎么做的。
Apple和Facebook,還有一開始對半的Google,
這里說明一下,對半的股權不是一定會出問題,
也有類似Google這樣的個例,
一開始看起來不是非常科學,但后續處理得非常好。

Facebook股權結構

另外是聯合創始人的問題,
不是說一個事業一定要有聯合創始人,
劉強東、姚勁波和一嗨租車等創業的時候都是單槍匹馬。
當然也有兩位創始人的,包括獵豹、途牛、唯品會等,
三到四個創始人的,蘭亭集勢、樂逗、淘米等……
可能大家也發現了,就中國的這些公司而言,
只有一位創始人的霸道總裁型企業發展都不錯,
不過這事沒有絕對,只是一種感覺。

2位創始人股權分配舉例

6)股權架構的法律設計

法律設計就意味著要落實到書面了——股東協議。
股東協議不是一個必備的法律文件,我們在工商注冊的時候會要求提交公司章程,由股東發起協議,但股東協議是比較關鍵的,意義在于這個項目開始奠基的時候,就已經把游戲規則做了明確化說明。

就互聯網創業來講,股東協議應該有這么幾個機制:
  • 第一個機制叫股權兌現機制,也叫股權成熟機制

比如一個項目成熟期是4年左右,甲在里面占20%的股權,
但是在這過程中甲認為太辛苦,無法再堅持下去,
無論是迫于生活壓力、失去興趣還是什么原因,反正甲希望退出了。
這個時候出現的問題是:甲要走了,但工商局登記里,甲的名下還有20%的股權,
這如果一直到上市IPO,對于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可以強行要求甲撤下來嗎?
不能,因為法律上不具備可行性。

所以剛開始如果做好游戲規則的規定,有一個雙方之間的約定,
做一個股權兌現的規定,明確兌現期限和條件,那就好辦了。

甲一直同甘苦共患難,20%就會得到兌現,
甲中途走了,就可能是其他的安排了。

所以股東協議的法律價值在于:
  首先能讓大家都遵守游戲規則;
  其次是確保股權結構的穩定,確保每一個人現有的股權和未來可以兌現的股權,是與實際付出相匹配的。

具體的兌現模式:
  可以是按年,比如按四年,每年兌現25%,然后干滿兩年就兌現兩年的。
  也可以是是按照融資階段,或者按照業績。

股權兌現機制的核心:
登記在工商局的股權是你的,但一定不是一成不變的,
需要按照時間和階段的發展,你個人對公司的付出來不斷評估兌現。

回收股權的協議條款:《合伙人協議范本》——米律

關于股權兌現,特別是限制性股權的權利,
是為了保證創始團隊項目穩定,在工商局登記的注冊資本股權就是限制性股權分期兌現。
  正常來講,有幾種模式,一種是按年兌現。比如干滿多少年才能給你,但一般如果沒滿1年就不給你也不合理,所以我們律師一般會建議你按月兌現,通常是48個月,因為現在互聯網創業發展速度很快,一季度相當于一年,一個月相當于四個月。然后無論是否兌現,都能享有相應股東的基本的權利,分紅表決等,這是做一個約定。
  還需要考慮的情況是中途退出。退出分為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后一種情況可能涉及到去世、喪失行為能力、工作能力等。那中途退出的股權怎么處理呢?分兩部分,一是已兌現的股權,那就是已兌現的,比如A干滿1年,確定給5%,那這5%就是他的,剩下的部分就按照協議里的內容去兌現或者處理。
  另一種情況是不給A了,需要啟動回購。因為既然你都不在了,我就行使條款把給你的回購回來,這其中就會涉及到事先約定的價格,比如按照不同階段的融資估值等,估值的十分之一、十五分之一,乃至最多的五分之一來進行回購。
  比如項目估值1億,那要回購他占有的20%的股份,是不可能付出2000萬來回購的。這其中的基本道理就是估值是虛的,估值不是財富,就好像流水也不是收入一樣。所以如果你們約定好這個階段是按照十分之一的價格回購,那按照估值的2000萬,可能你回購20%的股份實際付出就是200萬了。
  那未兌現的股權怎么辦呢?無論未兌現的股權占75%,還是15%,創始人都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最低價格回購回來,有時候是一塊錢,或者是注冊資本的價格完成回購。這樣做都是為了保證公平,保證你的團隊里沒有人會不勞而獲,另外還能分配給新引進的人,激勵新加入者的積極性。
  不過這里還涉及到一種因為過錯產生的回購,就是說有人違法了公司的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要強制回購這個人的股份。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選擇由公司出錢回購,也可以由其他股東來回購。但公司回購涉及到減資、變更工商登記等,所以盡量不要用公司的回購。
  以上是第一個機制:涉及回購。

  • 第二個機制是股權的動態調整。
    比如公司未來是要往云計算、大數據方向發展的,但現在還不會到那個層次,相關的人需要成長,那就可能涉及到我給技術本來是10%,但是現在先給5%,等到你也能達到再給5%,或者你達不到就用這5%來給別人。所以這個是一個動態的可調整的機制。
      第三種情況是離婚,股東里有夫妻離婚,因為夫妻離婚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就會導致公司相應變動,所以關于離婚可能要有提前的約定,一種是誰創業歸誰,你這個項目與配偶無關。不過這個是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的事情,不太合情理,但是事先約定或者有個適當的改造會比較好,不會發生土豆網的情況。另一種是適當的改造,事先有針對性的條款,比如夫妻存續期間的股權歸誰所有,或者離婚以后可以有什么樣的變現或者分割處理等。
      第四種情況是繼承,這個一般不會被關注,但是又很常見,比如股東去世之類的,他的繼承人就會成為股東,但是如果繼承人和這個項目不對路,聊不來,那可能就會影響公司的決策和發展。所以對于繼承相關的情況,協議里也應該有一些權益可以清算的條款,這樣會比較科學,不至于因為某個股東的去世和繼承造成公司發展停滯。
      第五種情況是犯罪,就是創業項目中的創始人因為各種工作的原因或者個人的原因犯罪,如果這些犯罪可能影響到項目后續的資本運作,或者是因為被關押導致公司決策受限,那也要在股東協議中考慮到。大家不要以為離犯罪很遙遠,其實酒駕也算犯罪,所以就股東協議來講,考慮詳盡沒有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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