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被創(chuàng)業(yè)者和果粉奉若神明的喬布斯,當年就被自己一手創(chuàng)立的蘋果公司踢出了蘋果。
股權法務課程
對于一個創(chuàng)業(yè)公司來講,控制權是繞不開的話題。
但關于公司控制權的安排,從律師角度,建議是不要非常在意控制權問題,
因為很多人以為投資人會控制公司,但這種情況往往極個別。
所有的投資人不僅不會控制創(chuàng)始人,而且喜歡受控于創(chuàng)始人。
為什么呢?
因為他覺得把權利都交給創(chuàng)始人,讓創(chuàng)始人把事情做好,
作為投資人他得到財務回報就行,賺到錢就行,謀權奪位對投資人沒有好處。
創(chuàng)始人唯一要做的是:證明自己是一個牛CEO,有一個牛的團隊。
不過作為創(chuàng)始人,可以了解下控制權在法律上是如何實現(xiàn)的,有三種方法:
控制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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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控制——67%
因為《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重大事項,比如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類、解散等,
這些重要情況是必須要三分之二以上來同意的,這是叫絕對控制。 -
相對控制——51%
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占股50%以上,另一種是有很多股東,自己相對占股最多。
不過常規(guī)情況下第一種方式比較常見,所以很多創(chuàng)業(yè)公司創(chuàng)始人的占股往往是51%。 -
一票否決權——34%
雖然沒有51%,也沒有67%,但有些情況下必須2/3以上通過的話,我占股34%,那其他人占股66%就沒用。所以這是一種非常直接、簡單粗暴的方法,在表決上擁有絕對話語權。
控制權的具體實現(xiàn)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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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
比如有8個創(chuàng)始人,占股差不多,最大懸殊也就3個點。這種情況下,比較直接的方法就是讓某個人,或者CEO代持。
但非常不建議代持,因為代持有幾個問題:
第一,給CEO代持或讓某個人代持,人什么時候沒了都不知道;
第二,代持對外可能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比如讓CEO代持,但CEO不幸身故了,負債的處理非常不好辦,這種代持就很難去對抗第三個人;
另一個原因是你今天代持,總有一天要落到公司股權里,比如你代持,要求工商局注冊信息里變動5個點的股權到甲的名下,當注冊資本100萬的時候,這5個點無所謂,但項目要是估值10億,乙突然說當時那5個點是他的,這個時候去工商局變更,產(chǎn)生的稅收就比較驚人了,會非常麻煩。
當然理論上也能通過判決的途徑,但總歸比較麻煩,所以代持往往只能解決短期的問題,是沒辦法的辦法,或只是比較簡單的辦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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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權委托,比較常見于美國。
表決權委托就是你讓我給你代持我不干,但表決權可以給你,委托你來幫忙投票。
最典型的是Facebook,當時扎克伯格在投資協(xié)議里就寫了約定,前十輪的投資者都必須把投票權委托給他來表決。
所以作為初創(chuàng)公司的CEO,證明了自己確實牛,那投資人都愿意給創(chuàng)始人,最終能讓人賺到錢就行。
所以等到Facebook開始IPO,扎克伯格的表決權是58.9%,具體原因是什么呢?
前面十輪的投資者的表決權委托,就是30.5%,然后加一個B級股,又放大他的股權。
所以通過表決權委托,能夠解決控制權的問題。
當然,還有一種是一致行動協(xié)議,簡單講就是約定公司在涉及哪些情況下時,
必須跟我做出相同的決定,如果意見向左,也以CEO的為準。
扎克伯格的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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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股,也叫牛卡計劃,也可以叫雙股權,是舶來品。
簡單講就是公司里存在兩種股權,但工商意義的性質(zhì)是一樣的,只是表決權不一樣。
具體來說,甲雖然占股30%,實現(xiàn)不了控制,但是甲如果要求在表決權上放大,那也能實現(xiàn)對公司的控制。
所以總結來說,就是股票所有權和投票權分離,放大自己的表決權。
西少爺當時出現(xiàn)糾紛,就是有人希望放大自己的投票權未果。
AB股的方式主要和中國實際情況有關,在中國《公司法》里,有三種公司,
一種是股份制有限公司,
一種是普通有限公司,即2-50人的股東;
第三種是2-200人股東的股份公司,這里是指還沒有IPO之前,是普通的股份公司。
AB股具體也就是與第三種2-200人股東的公司形式有關,如果不是AB股,那就意味著同股同權,占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話語權。但也可以同股不同權,出資的比例可以和股權比例不一樣,分紅權也不一樣,表決權不一樣,我們可以稱為四個不一致。
簡單來說,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如果我要取得30%的股權,我一定要出資30萬?
不一定,為什么呢?因為這個項目我只投入了10萬,但是帶入了更多的資源,也可以可以約定占比30%;
第二是分紅權。比如說我還是投了30萬進這個項目,但是因為我只是作為一個投資,不參與企業(yè)發(fā)展的付出,那可能分紅我只要15%,因為15%比放銀行高很多,比銀行穩(wěn)定。但這里需要提醒各位創(chuàng)業(yè)者,同股不同權的情況只出現(xiàn)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必須同股同權的。
中概股的投票權
中國的很多公司為什么一定要去美國上市呢?
很大一個原因是這個AB股。
我們在美國IPO的企業(yè),劉強東在京東有放大了20倍的投票權B股,
陳歐放大B股是10倍,陌陌唐巖也是放大10倍。
產(chǎn)生的作用是,他們在公司的控制權都遠遠超過了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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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臺,這個是律師比較推薦的。
剛才說到代持不靠譜,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投票權委托有時候可以撤銷,并且是隨時可以撤銷,不是很方便。
這個時候我們可能會做一個持股平臺來實現(xiàn)控制,就是把一些零散、小額的股權集中起來實現(xiàn)投票權,或者有些人占股30%,可以放一部分進來到持股平臺里。持股平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有限公司,一種是有限合伙。從法律的角度,我們建議還是放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因為治理方便,基本是GP(管理合伙人)說了算,其他人只要負責做就行。
另一個原因是在同等稅收籌劃的情況下,有限合伙企業(yè)的稅負,一般比有限公司要輕一些。第三是決策效率比較高,份額轉讓也比較方便。所以從法務的角度來講,律師是比較建議做持股平臺的。
那緊接著你就可能會考慮有哪些類型的持股平臺了。剛才講了,有限合伙企業(yè)特俗的價值,就是治理比較方便,基本是GP說了算,那GP誰來當呢?可能是CEO來。這時候作用就出現(xiàn)了,如果這個持股平臺有10%,那身為GP的CEO就多了10%的投票權。
另一種運用方式是放在期權里,期權具體我們待會兒會講到。一般來講,期權池的GP也是CEO,或者是CEO控制的公司來做GP,也就是說如果期權有15%,那15%的表決權也歸CEO。所以現(xiàn)在總結一下,通過持股平臺和期權池,CEO就多享有了25%的表決權。
這時候有創(chuàng)業(yè)者會問了,那我是不是馬上去注冊設置一個持股平臺之類的?作為律師,我覺得需要提醒大家,持股平臺的地點選擇也很重要,因為現(xiàn)在來講北京工商部門是不允許設置什么股權投資企業(yè)、亂七八糟的PE公司的。不過話說回來,全國很多地方也能注冊,而且有不同的優(yōu)惠政策,不同地點的優(yōu)惠是不一樣的,比如新疆、廈門自貿(mào)區(qū)和天津等,可以多方考慮一下。
創(chuàng)始人的特殊權利
當然,如果以上講的控制權還不能滿足你,那還有一個創(chuàng)始人的特殊權利可用。
作為公司創(chuàng)始人,你可以要求擁有三個特殊的權利。
第一個權利是一票否決權。在寫融的時候,一般要寫一個增資協(xié)議,或者投資協(xié)議,會賦予投資人一票否決的權利。然后是下列事項必須經(jīng)過投資人、股東,或者投資人委托的董事同意,正常來講七八項是正常的,我看到有一些是15項,非常多。同樣的,也可以把這個運用到創(chuàng)始人里來,比如下列事項必須經(jīng)過創(chuàng)始人、股東誰誰誰的同意,才能通過,這個就是一票否決權,是一種強有力的保有控制權的方式。
(補充:關于投票權,有個流傳甚廣的例子:當年李彥宏要做競價排名系統(tǒng),董事會不同意,李彥宏就是用的一票否決權,生生將百度帶到了一個全新的盈利時代里。)
另外,針對創(chuàng)始人投票表決權較少的情況,可以有第二種方式:董事提名權,類似的可以借鑒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比如說董事會一般是奇數(shù),設立的董事會至少是3個人,所以可以約定,創(chuàng)始人可以有權提名一半以上的董事會的董事人選,比如說董事會是7人的情況下,我可以提名4個。或者董事會有9人的話,我提名5人,這是一種特殊的提名權。
還有一個情況是董事長的任命權,不僅可以提名董事,還可以提名董事長人選。
(補充:喬布斯重新回到Apple時,最先做的一件事就是要求解散當時的董事會,并且根據(jù)自己的意志重組了董事會,完全將董事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不要忘了,當年被提出自己的創(chuàng)立的Apple,董事會投票就是最重要的原因,而且還沒有一票否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