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說明:
- 成立背景:
- 對大中城市建立試點階段;
- 全面推進階段:按照“個人儲蓄、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原則建立公積金制度,實行“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管理原則。
- 但缺乏法律規范,實際工作存在問題:
- 部分單位不繳、少繳;
- 單位挪用,侵害合法權益;
- 決策、管理機構職責不明確,管理制度不健全,隱含風險;
- 不繳少繳沒有行政處罰權,影響執法力度;
因此,關于條例立法目的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所有者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居住水平,建立條例。
條例適用范圍和住房公積金概念的規定
第二條:
空間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行為效力: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管理包括管理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受委托銀行,監督包括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
概念:單位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含義:只在城鎮建立;在職職工才建立;繳存長期性、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具有強制性;特征:積累性,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必須存在受委托銀行專戶內,專用性:專款專用,只能按規定使用。)
住房公積金歸誰所有的規定
第三條:個人繳存和職工繳存部分,都規職工個人所有。(實質是以住房公積金形式給職工增加一部分住房工資,達到促進住房分配機制轉換的目的。)
個人所有屬性:
1.不同于財政性資金,是勞動報酬一部分,屬于個人收入,歸職工個人所有。
2.不同于社會保障統籌基金(社會保障統籌基金是以互助為主,符合條件才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所有權直接與職工個人相對應,全部歸個人所有,如果繳存期間未使用,可在退休一次性提取。
3.不同于單位住房基金,不再是單位住房基金的組成部分。
需注意,個人所有權是限制性所有權,職工對公積金占用、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的行使收到一定程度限制。1.符合規定才允許提取;2.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統一保值,沒有可轉讓性。
住房公積金管理原則的規定 p16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指在住房委員會的領導下,作為歸集、使用和管理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
- 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 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 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 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 住房公積金的保值歸還。
- 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 承辦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工作。
關于住房公積金使用方面的規定
**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