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是一本法學界的經典著作,作者彼得●薩伯虛構了這樣一個案件:六名探險者被困山洞,饑腸轆轆。其中一人威特莫爾提議抽簽吃掉一名成員,但之后他又反悔,同伴幫他擲了骰子。抽簽的結果對威特莫爾不利,他被當作食物吃掉。探險者獲救之后,被指控謀殺威特莫爾。那么,他們究竟是有罪還是無罪呢?14名法官各抒己見,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自己對這個案件的看法。下面,我對他們的觀點做一個簡單概括。
1.?特魯派尼:有罪
法典的規定很明確,“任何人故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須被判處死刑”,因此應當尊重法律條文,被告有罪。
2.?福斯特:無罪
當威特莫爾的生命被被告剝奪時,他們并非處在“文明社會的狀態”,而是處于“自然狀態”,這導致聯邦法律對他們并不適用,他們只適用與當時處境相適應的法律。案發時他們不在聯邦法律管轄下,因此被告無罪。
3. 康丁:棄權
反駁福斯特的理論,合同法不能比懲罰謀殺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同時,他認為饑餓不是殺人的理由。他傾向于有罪,但選擇不參與審理。
4. 基恩:有罪
判決的唯一根據是法典,被告的確剝奪了威特莫爾的生命,因此有罪。本案的困難在于未能區分法律問題和道德問題,法官應當尊重自己的職責,拋棄個人偏好。
5. 漢迪:無罪
法律為人民服務才有意義,判決本案不應忽視民意。大約九成人認為應該寬恕被告或給予象征性懲罰后釋放,因此,參考民意 ,被告無罪。
6. 伯納姆:有罪
當法律與道德沖突時,法官的角色就是守護法律。法律無關同情,因此,盡管他對可憐的探險者抱有同情,但它并沒有任何權威力量。此外,減輕饑餓并非只有殺人這一種選擇,探險者可以等待最虛弱者自然死亡,或者吃掉自己不太重要的身體末梢。
7. 斯普林漢姆:無罪
探險者們有預謀和有意識地采取了行動,但是他們并沒有惡意,沒有犯罪意圖。在當時情形下殺人是生存的唯一選擇。此外,懲罰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無須對被告人采取改造措施,因為他并沒有表露出某種邪惡人格,需要為了公共和他自己的安全對其進行糾正。
8. 塔利:無罪
一命換多命是一項劃算的“交易”,我們珍視生命,總是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劇性事故中生存下來。一個將死的人使得五個人存活下來,好過六個人都可能死去。等待一個人自然死亡相當于將目標鎖定在了最虛弱者身上,與之相比,抽簽是一種公平選擇犧牲者的方法,因為它是隨機的。
9. 海倫:無罪
人們有可能被迫違背意愿去有意識地做一件事情。探險者們有意識地殺了人,但并不意味著他們故意殺了人。被告殺人是唯一的求生選擇。此外,沒有目的的懲罰毫無意義。即使品德最高尚的人到了饑餓的頂點也會選擇殺人。懲罰被告不會實現報復目標、自我保護目標或預防目標。
10. 特朗派:有罪
在法律看來,每一個生命都是極其崇高和無限珍貴的。每個生命具有平等的價值。任何犧牲都必須是自愿的,否則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確認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嚴。殺人永遠不是劃算的“交易”,所有生命都有無限價值,一個生命與無限個生命一樣珍貴。
正義要求我們面對死亡,而不是去殺害別人。被告人應該自愿等待餓死,而非以同類的生命為代價茍延殘喘。他們在道德上也是有罪的。
11. 戈德:有罪
被害人生存權利被侵害,被告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做出無罪判決,下一次探險者處于同樣情境下更可能殺人。相反,如果判決有罪,讓他們知道即使殺害朋友也不會挽救他們的生命,那么很可能阻止他們之間自相殘殺。
12. 弗蘭克:無罪
設身處地思考,他會像被告一樣行動,因此,他無法譴責一個做了自己也會做的事情的人。假如法官發現自己在懲罰一個不比自己壞的人,他應該辭職。
13. 雷肯:有罪
嚴格懲罰犯罪是預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即使本案中殺人極為必要,懲罰殺人者也是合理的。法官的義務是服從立法機關的決議。法官所需的品質是清晰準確地理解法律,并勇敢和前后一貫地適用法律,其他缺陷不影響判斷。
14. 邦德:棄權
這些探險者脫離了聯邦統治并在洞穴里建立了一個新的社會契約。當他們同意擲骰子的時候,他們不再受我們法律的管轄,因為這時他們制定了新法來取代舊的社會契約。他傾向無罪,但選擇回避。
以上就是14位法官的看法,我只是做了非常簡單的概括,他們每個人的觀點闡述都非常全面,即使做出相同的判決,也是基于不同的理由。我個人比較支持弗蘭克法官,因為我不是學法律的,只能設身處地地思考我如果陷入相同困境時會如何選擇。在面對極端饑餓的情形時,我不敢說我就能一定自愿餓死。那么,你認為他們是有罪還是無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