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如何使用大額保單進行財富傳承
保險金由受益人無縫專享
“保單一定要寫受益人嗎?”
“從法律上說,可寫可不寫”,我解釋說:“但是,不寫是最笨的做法?!?/p>
“為什么呢?”
“因為寫了就免去了很多麻煩事”,“簡單地說,就是專享、無縫!”
當事人想要把一部分財產交給自己的子女繼承時,往往會遇到一個兩難選擇:如果在生前就給,就意味著自己喪失了財產的控制權,全由子女控制,考慮到自己晚年養老等方面的需求,以后用錢的場合還很多,不符合自己的想法,如果在身后以遺囑的方式出現,又無法阻止其他繼承人爭產,導致子女長時間得不到財產,或者得到財產的過程中花費很多成本。
這時候可以將這部分財產買成保險,將生存受益金指定為自己享有,將身故受益金指定為子女享有,這樣一來得到了兩個效果:生前能控制,身后能順利傳承。
這種傳承效果有兩個好處:
一是專享。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指定了受益人的話,那么保險金就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受益人直接受益,排除了繼承法規則的適用,隔離了其他繼承人的權利。不但從實體權利上排除了,而且從程序上也排除了:其他繼承人如對保險受益金有質疑,既不能依據繼承法起訴分割遺產(因為保險金不作為遺產),也不能起訴保險公司(因為其他繼承人并非保險金的受益人,即使認為保險公司有違法或違約行為,這種訴訟的勝率也幾乎為零。)
二是無縫。子女作為受益人,獨立領取保險金,不需要任何人的配合,也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同意,經過很短的、很簡單的理賠手續即可獲得保險金。
人壽保險能否免交遺產稅
“陳律師,現在如果發生意外,我是不是要交遺產稅啊?”
“如果你馬上,我說的是馬上發生意外,是不用交遺產稅的,因為我國還沒有實施遺產稅。”我說,“但是,您這么健康,在你的有生之年,遺產稅一定會出臺。”
“那是不是等遺產稅出臺了我再想辦法?”
“有風險!因為有的辦法到時候不一定管用,稅務部門對避稅的方法總是越來越收緊的,越早實施,越能避稅。”
雖然我國尚未推出遺產稅,但根據世界各國關于遺產稅的普遍規則,以死亡作為給付條件的保險金是可以免交遺產稅的。我國在2004年曾經向全社會公布遺產稅條例的征求意見稿,其中也將人壽保險的保險金作為免交遺產稅的項目。
該條例雖然最終沒有實施,但已經體現出了國內稅收制度對國際普遍通行制度的吸收。但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指的是“人壽保險”,這一規定過于廣泛,在實踐中還需要進一步進行解釋適用。
筆者認為參考國際通行的規則,應定義為“以死亡作為給付條件的保險金”。不排除正式推出遺產稅時,對保單進行避稅限制。但是,對于并非以死亡作為給付條件,但以其他人作為受益人的保單,理應視為一種提前贈與,則對于在遺產稅推出前購買的此類保單,不應當適用遺產稅。
保險的財務杠桿功能及其在遺產稅和財富傳承中的運用
筆者有一個律師朋友,他入行時間還不長,但已經小有成就。作為一名律師,他經常能接觸到許多高端客戶。
有一天他突然很開心地跟我說:“陳老師,我已經把我今年一半的收入都拿去買保險了 !”
“一半的收入?你難道不知道正常的配置比例應當是 10% 嗎?”我問他。
“是的,我明白,但是我的收入一定是持續上漲的,這筆錢很快就會只占 10% 了,”他很自信地說:“而且,我現在買 1 份保險,未來我可以確定無疑地給兒子留下相當于 4份保險的財產,也就是說,雖然我無法成為富一代,但是我肯定可以讓我兒子成為富二代!”
“你說的不無道理,很對!”我樂了。保險是所有財富保護傳承工具中唯一具有財務杠桿功能的工具。
所謂財務杠桿功能,簡單地說,就是以小博大,用較少的金錢投入,確定性地、沒有懸念地、沒有風險地獲得較大資金的回報。這種特性,在終身壽險中尤其突出,因為死亡是唯一可以確定的、百分之百沒有懸念會發生的事情,用死亡作為保險事故,從而為后代保有并傳承一筆確定的金額給他們,這就是人壽保單的財務杠桿功能。
用好財務杠桿功能,可以實現兩個效果:第一是傳遞給后代一筆“飛來資產”,讓后代的財務狀況一舉得到改善;第二是在這筆確定發生的杠桿資金,將解決后代在代際傳承過程中的陣痛。代際傳承的陣痛風險又有兩種:一是因為繁瑣的繼承手續導致后代不能立即取得遺產,第二種則與遺產稅有關。
遺產稅的繳納規則有兩點:第一是現金繳稅,第二是額外繳稅。就是說,繼承人如果繼承到一大筆遺產,繼承人應當先自己掏錢繳納遺產稅,不能讓政府從遺產中扣除遺產稅,再將剩余的金額發給繼承人,也不能讓政府拍賣股權、房產等資產,從拍賣款中繳納遺產稅。因此,如果繼承人不能盡快籌集到現金交上去,遺產就被政府管理著,政府在處理和管理遺產的時候會產生很多的費用和滯納金,這些費用最終都由當事人承擔。但是,繼承人如果要繳納的遺產稅金額很高,繼承人在籌集稅款的過程中就會產生很多財務費用,甚至可能因為長期無法籌集到足夠的稅款而導致無限期地承擔政府課以的管理費和滯納金。避免這種局面的唯一方法,就是通過保險的財務杠桿功能,為繼承人準備一筆在將來可以第一時間、無費用、無懸念的本身不必繳納遺產稅、還可以用來繳納遺產稅、以盡快獲得遺產的保險。
什么保險的保險金可不用于償債,不用于離婚分割
有一位保險代理人曾經問我:“人壽保險具有人身屬性,因此可以避債避稅,是嗎?”
我說,這句話得反過來說:“具有人身屬性的人壽保險,具有避債免稅的功能?!?/p>
什么保險是具有人身屬性的保險呢?
所謂人身屬性,就是專屬于這個人的屬性,換句話說,就是指這個人有,而別人不具備的屬性。例如,這個人因為具有疾病或者意外而落下殘疾,這筆保險金是為了照顧他而設置的。此時,這種人身屬性的保險金,不但專屬于受益人,而且這筆錢是用于保障受益人的基本權益,可以避免受到債權的追索和強制執行,也避免離婚時的分割。
須知,不是所有的保險都具有人身屬性,也不是所有的人壽保險都具有人身屬性,更不是所有的人身保險都具有人身屬性。
人身保險分為幾類:人壽保險、意外險和健康險。意外險和健康險的人身屬性較強,而人壽保險的人身屬性則要根據保險的品種加以甄別,純粹以投資、分紅、養老為特點的保險,投連險、萬能險的投資賬戶以及分紅險的紅利,都具有極強的理財功能,與人身屬性無關,不具有對抗債權的效果。因此保險的投資賬戶價值不屬于法律保護的范圍。
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保險金是否可免于償還被保險人的債務
“除了人身屬性之外,保險金怎樣才能免于償債呢?”
“第一要注意是否以死亡為給付條件”,“如果是,安全性就很高?!?/p>
“同時要注意避免不填受益人導致保險金成為遺產”,“只要不是遺產,就可以免責?!?/p>
以死亡作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分為兩種情況:
如果受益人為法定,則保險金由法定繼承人受益,保險金免于償還被保險人債務。
如果已指定受益人,則保險金不作為其遺產,而作為受益人的財產,受益人不必承擔被保險人生前所負債務。被保險人生前債務以被保險人的其他財產償還。
但是,想要起到避債效果,仍然需要關注兩個因素:
第一,若在負債后惡意投保,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存在被認定無效的可能。因此,投保人如果利用保險來惡意避債是行不通的,但如果是在投保后發生的債務,則保險完全可以做到避債。
另外涉嫌洗錢或其他刑事犯罪的,保險存在被凍結、扣押、查封的可能。因此買保險要選擇合適的時機。由于洗錢法的嚴格執行,在投保的時候保險公司都會要求投保人(保險申請人)提交適當的財務證明,如果通過了保險公司的審核,就會順利承保。
第二,要想利用保險起到避債效果,要尤其注意對受益人的安排,如果不填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喪失或放棄受益權,這種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都會變成遺產,而繼承人是要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債務的,這種保單則沒有任何作用。
另外還要注意,如果指定配偶為受益人,則還需要關注配偶與被保險人形成了法律上的連帶責任關系(夫妻之間的債務連帶關系),這樣就兜了一個圈子,雖然保險金不可用于償債,但由于保險金被妻子受益后,作為妻子的個人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借的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即使是身故保險金,配偶獲得保險金后,保險金作為配偶財產的一部分仍要償還債務。
保險是否可以避免投保人的債務和離婚分割風險
“保單本身呢?保單本身可以避債嗎?”
“保單就像一座堡壘,合法保單是攻不破的”,“但是,受益金賬戶是
可以被查封的。”
“那應該怎么辦呢?”
“可以指定非債權人作為受益人”,“保單意味著安全控制。”
前面說的保險金不受離婚分割和債務的強制執行,指的是保險金,也就是保險理賠金。但是對于保單現金價值,則與之不同。
保單現金價值,作為投保人可以隨時退回的財產性權利,會被認定為投保人具有控制權的資產,這樣一來,在投保人離婚時,就應該對這部分資產是否屬于共同財產進行界定,并根據其是否屬于共同共有的性質來確定要不要進行離婚分割。
但是無論如何,對于一份合法成立的保險合同,無論是法院,還是配偶,還是任何第三人,沒有權利強制投保人退保,除非投保人自愿。因此,投保人如果需要將保單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只是在其他財產的分配上向對方進行彌補,法律并沒有賦予法院強制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因此,同樣的道理,如果保險合同有效,面對債權人的追索,保險合同也像一座城堡,敵軍只能在城堡外圍等待機會,而不能強行攻入城堡。也就是說,如果投保人也是受益人的話,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查封和凍結受益賬戶。
因此,如果一份保險,受益人的受益賬戶可以定期收到錢的話,而這部分保險金不屬于人身屬性的話,這筆保險金仍然作為受益人的資產,會和普通的財產一樣,被強制執行和分割,但法院不能直接要求保險公司退回保費或者將保單的現金價值予以拍賣或折價來償債。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不得不重述一下“守富與傳富三大定律”中的第三定律(陳凱第三定律),保險就是第三定律的典型運用:當事人把保費交給保險公司了,保費成了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是保險公司的資產,貌似投保人已經失去了這筆資金的所有權,但是,投保人通過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法律結構,已經牢牢地獲得了相應的控制權(隨時可以解除、隨時可以變更受益人),并且從中受益。
保險、家族信托,都是陳凱第三定律的實踐。
這,才是保護傳承財富最好的做法,沒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