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保單對財富人士的真正價值的法律分析

提要:既然保單對于財富人士并非“離婚不分”和“破產不還”,其隔離債務的功能有限,那么大額保單對財富人士的價值究竟是什么?財富人士購買保險有什么好處?

一、保單相對于其他類型財產的獨特功能

1、指定受益,保證財富分配的確定性

保單與現金、房產、股票等財產相比,其最大的特點在于具有明確的指向性,財產權屬歸屬非常明確,根據《保險法》第47條的規定,投保人享有合同解除權,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給投保人。而根據《保險法》第2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即保單在未理賠前保單財產權益歸屬投保人,在理賠后保單財產權益歸屬受益人,因此在明確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保單的權屬歸屬十分明確,理賠后受益人是唯一的權利人。

而對于現金、房產、股票等財產權益來說,在面臨離婚、繼承等法律事件時,其權利歸屬往往并不十分明確,如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財產可能面臨父母、子女、配偶多人的分配。

2、私密性,保護家庭隱私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由此可知,保險合同僅約定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及義務,并且投保人若與保險人達成一致,可以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財富傳承人通過設置一些條件,更利于保障資金的安全,也更便于達成他的意愿。當約定的條件達到時,保險人直接將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不用公證或通知其他人,有良好的保密性,也更能達到財富傳承人的最終意愿。

3、安全性

(1)資金安全保值增值

《保險法》對保險公司成立有極為嚴格的限制,《保險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保證金、準備金及保障金制度有效保證保險資金安全,保監會還會嚴格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險法》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第九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第一百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而保險產品的投資保監會也有嚴格的監控,《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銀行存款;(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三)投資不動產;(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制定。”根據保監會制定的《暫行辦法》,保險資金不得存款于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買入ST和PT股票等。在不動產投資領域,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包括一級土地開發);不得投資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不得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不得投資未上市房地產企業股權(項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資股票方式控股房地產企業等。在股權投資領域,不得進行創業風險投資;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高耗能等企業股權等,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投資風險保證資金安全。

同時,很多有實力的保險公司都有自己的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在資金的增值方便具備雄厚的實力,這從不少保險公司的投資型萬能險、分紅險及投資聯結險的收益率即可看出。

(2)投保人不喪失控制權

傳統的現金、房產或其他財產的贈予方式,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意味著贈予的財產權利轉移后,原所有人即喪失控制權,很可能會導致受贈人揮霍或對贈與人態度變化,原所有人無法有效防止受益人風險。

而保單投保人在投保后,一方面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理賠前隨時可以變更受益人。且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七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規定,投保人擁有合同解除權,因此在面臨原指定受益人變化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能最大程度及時應對。同時投保人還可通過投保分期給付型保險產品或通過特別約定的形式將大筆保險金分期給付給受益人,從而有效防止受益人一次性獲得大筆保險金后揮霍。

4、避稅,防止稅收陷阱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包括身故賠償金、車損賠付、醫療保險金等。同時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相關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分配。根據上述規定,保險賠款及受益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屬于被保險人遺產,無需繳納遺產稅。從國外廣泛使用的遺產稅規劃方法來看,保險金的使用就是其中一種。一方面,保險金一般不征遺產稅,能夠避免財富繼承中的縮水;另一方面,對于不動產、公司股權等難以規避的遺產稅問題,保險金能夠作為繼承人日后交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這樣可以較好解決因無足夠資金交納遺產稅而阻礙順利繼承遺產的困境。因此,保險具備一定的避稅功能。

二、保單對財富人士的真正價值分析及應用

1、婚姻財產規劃

我國實行夫妻財產共同制,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因此,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時一般平均分割,如此會導致家庭財富在離婚時面臨重大變動的風險。因此,財富人士在婚前及婚后都需進行財產規劃已預防婚姻變動風險。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根據保單確定受益人的特性,財富人士在婚前,可以通過購買大額保單的形式對自己婚前的現金財產進行保全和隔離,防止婚后現金與配偶發生混同被認定為共同財產,還可避免簽訂財產協議的尷尬。如林女士是某大型集團公司高層,再婚前為避免婚后財產糾紛,將自己存單里的50萬現金在婚前取出并一次性投保某保險公司萬能壽險,因屬婚前投保,該保單屬于林女士婚前財產,同時林女士可以隨時提取保單中的權益。另一方面,林女士也可以避免簽訂婚前財產協定的尷尬,有利于再婚家庭的和諧穩定。

而財富人士在婚前對子女的贈予也可采取購買大額保單的形式來傳承家族財富。如王總在小王結婚前,采取一次性投保的方式為小王購買500萬的保單,因屬婚前投保,該保單屬于婚前財產,加上保單契約性、專屬性的特點,該財產權益不易與其他財產發生混同,因此具有很大的安全性。

而在婚后,保單是財富人士贈予子女財富的最好工具,財富人士自己作為投保人,子女作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一方面投保人能牢牢掌控保單權益,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防止保險金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而保險正是通過合同的方式將保險金指定給受益人,因此,婚后贈予子女現金最好方式是為子女購買大額保單。

2、債務相對隔離

身前債務相對隔離,財富人士可以利用保單結構的巧妙設計如將投保人設計為家庭債務承擔可能性較小的人如父母、成年子女自己來防止保單受投保人自身的債務牽連無法實現傳承。我們已經分析過保單在理賠前是屬于投保人的財產權益,理賠后屬于受益人的財產權益,因此我們在保單設計時應注意預防投保人身前的債務糾紛對保單的影響,因此在購買保單是誰作為投保人是需要財富人士重點考慮的事項,一般建議由家庭中債務承擔可能性較小的如父母或成年子女作為投保人來投保大額保單,同時配合使用贈予協議對大額資金的使用進行明確約定,從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身前債務的隔離。

另一方面,投保單在設計時應明確指定受益人,同時在受益人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改受益人,這樣可以有效防止保險賠款受到投保人債務的影響。《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也就是說,在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事故發生后的保險金不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其專屬于受益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自身債務絕對隔離。

3、財富傳承規劃

由于保險有指定傳承的特性,相對于傳統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保險又具有領取手續方便、不具爭議性、免稅等優勢,因此,在家族財富的指定傳承過程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1)多繼承人家庭指定繼承人財富傳承

財富家族家庭核心成員一般掌握家族財富絕對控制權,同時核心成員法定繼承人眾多,如何保證財富能按照核心成員的心愿傳承至第二代核心成員是一大難題。如不留遺囑可能導致財富分散、流失;而傳統遺囑傳承也可能面臨較大挑戰,一方面遺囑繼承面臨復雜程序,可能導致繼承曠日持久,另一方面對遺囑本身的爭議可能導致家族紛爭、家丑外揚等難堪局面甚至影響到家族生意的正常進行;同時,家族財富還面臨家庭債務及繳納巨額遺產稅的風險。

因此在多繼承人家庭中要想實現財富的指定傳承,大額保單是理想工具之一,大額保單保險金利益由指定受益人專享且理賠領取手續簡單、保單的債務隔離及避稅功能又能極大節省傳承成本。

(2)隔代財富傳承

財富家族傳承過程中還可能遇到的另一難題是二代能力不濟但三代優秀,如采取傳統傳承方式,家族財富全部由二代繼承,家族財富可能面臨縮水甚至流失的風險,但此時三代年齡尚小,如采取傳統傳承方式將大額財富贈予給第三代則可能導致自己失去對財富的控制而第三代也失去進取心,因此,采取給第三代購買定期給付大額保單的形式,在適當的時候給予第三代婚嫁金、創業金的方式,這樣一方面身前不失去對財富的控制,身后也能使財富按照自己的意愿來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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