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那么多年,頭一回遇上公司大裁員這種不幸的事兒,更不幸的是還裁到了自個兒頭上。以前從來不知道《勞動法》是個什么鬼寶,就連勞動合同都沒仔細翻完過。這回迫不得已把《勞動法》逐字逐句得研究了一番,還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國家為保護我們打工仔的合法權益,也真算是掏心掏肺了。這么多種情況下,職工被裁員,老板都是要給咱們賠錢的!擦亮眼睛一起來漲漲姿勢吧。
下面我們就來一一細數下哪些情況下,老板是要為裁員的行為買單的。
1、未提前30日通知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提前 三十日 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如果公司忽然決定要裁員,無論是否與勞動者說明裁員原因,只要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公司都需要賠償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2、賠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裁員賠償標準可分為以下三檔:
1檔、工作年限 < ?6個月 : 0.5 個月(工資)
2檔、6個月 < 工作年限 < 1年 : 1 個月(工資)
3檔、1年 <= 工作年限 < 1年零6個月 :1 個月(工資)
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也就是說最多賠償12個月工資)。
此處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兩倍賠償標準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滿足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第四十七條(也就是上面第2點)說到的賠付標準的兩倍來賠償。
(一)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4、辭退孕婦賠償
對于孕期女職工,情況比較特殊,有必要另外說明下。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如果辭退了,除了滿足上面第3點所說的兩倍補償外,還需要賠付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按如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5、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以上賠償還生效嗎?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法第十四條規定,如果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你已工作滿1年,那么就相當于和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長期的合同。所以,這種情況下,恭喜你,還是可以享受上面的賠償的保護。
如果不滿一年那么也別慌,這時候單位要付出的代價可就更大了。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睜大眼睛注意了,這里可是每月兩倍哦。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簡單總結為以下公式:
1)、1 個月 <= 工作年限 <1年 : 每月 2 倍(工資)
2)、工作年限 >= 1年:等效于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總結
人生漫漫幾十年的時間在工作,如果你一輩子都遇不上裁員這檔子晦氣事兒,那當然是極好的。但是,如果真遇上了,咱們有寶典在手,依然可以坦然面對。至少,不容易被忽悠,不容易吃悶虧。大膽亮出《勞動法》,告訴老板,我們可是有文化,有內涵,有見識的社會精英,可不是那么好忽悠的。老板霸道?沒關系,隨便搬出一條賠償款都能嚇他老人家一身冷汗。不得不感慨下,國家有時候還真是挺為咱們老百姓考慮的呢。
如果你還是沒有記住,教你兩個方法。
方法一 : 果斷翻回去重新讀;
方法二 : 果斷收藏,隨時翻出來直接用。
此處應有掌聲。
說明:
1、本文參照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新版)》,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本文所述賠償標準,都以勞動者本人無違反勞動法標準為前提假設。
3、如有解讀錯誤,還望不吝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