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五十二,在此之上標注斷句。
正德四年秋七月
○辛卯 朔,享太廟。
○遣內官祭司門之神。
○命前軍·都督府·署都督·僉事 李玙 充副總兵,分守遼陽。
○命守備·寧遠·署都指揮·僉事 劉暉 充右參將,分守開原。
○申刻,狹西金縣天無云而雷。
○甲午 仁孝文皇后忌辰,奉先殿行祭禮,遣駙馬·都尉 黃鏞 祭長陵。
○襄城伯 李鄌 卒。鄌,以弘治十一年襲祖爵,推管神機營操練,尋坐顯武營。十三年,以有虜警推領兵,防守紫荊等關。尋提督五軍營,管右府事。十五年,改后府。正德元年,修盧溝橋堤岸。二年,修海子行殿橋梁,皆以 鄌 督之。其年四月,命掌前府印。至是,疽發背卒。子 全禮 嗣,賜祭葬如例,以其總六師,加一祭焉。鄌,為人言行碌碌,晚與太監 魏彬 之弟 英 為婚,其家人為 英 所亂,丑不可言。
○乙未 升巡撫·寧夏·右·僉都御史 馬炳然 為右·副都御史,以參官得宜也。
○雷震周府門柱,人有避雨而死者。
○丙申 升吏部·右·侍郎 柴昇 為左·侍郎,改戶部·右·侍郎 孫交 為吏部·右·侍郎。
○丁酉 命右春坊·右諭德 豐熙 署南京·翰林院事。舊例,兩京翰林院掌印官缺,本院推一員請用。至是,大學士 李東陽 請敕吏部推舉二員,量升學士以往。吏部具 熙 及侍讀 朱希周 上請。時 劉瑾 久欲斥 熙,遂止以舊銜署印云。
○升福建·按察司·僉事 陶懌 為廣東·布政司·右·參議。
○升狹西·按察司·僉事 俞振英 為尚寶司·卿。
○趙府·輔國將軍 祐椋 奏:“邇來,宗藩多違法制,至勞圣諭戒飭,緣輔導官多不得其人。國初,以科貢任用,故嘉諫直言,有所匡捄。所謂近正人則心術定也。近年,或以年老監生,及保舉舍人充之,逢迎取悅,無復箴諫,或交通外人,撥置取財。所謂近邪人則心術亂也。乞敕鎮巡及巡按分守官,從公考驗,各府長史以下官員,明報履歷,但系保舉及年六十已上者,盡革為民。”吏部議:“下撫按考驗察訪,如撥置生事,遺害地方者名,參究其年力衰憊者,令致仕。”上命鎮巡等官分別款目,定擬去留以聞。
○荊王請授左·長史 施魯 四品俸級,紀善、陳錦 長史職名。詔:“以王府官俸級職名,成憲具在,而越制妄請,累有禁例。魯 等輒導王犯之,其黜 魯 為民,錦 致仕,仍戒諭天下宗藩。”
○隆平侯 張祿 卒。祿,字天爵,其先為直隸臨淮人。正德戊辰,嗣爵,尋賜蟒衣。己巳,持節冊封益王長子,未成禮卒于道,賜葬祭,子 瑋 嗣。
○南京·戶部·尚書 張泰 卒。泰,字叔亨,廣東順德縣人。成化丙戌進士,授福建·沙縣·知縣。時鄧茂七初平泰,招集流移,撫綏有方,復成壯邑。入為監察御史,提督北直隸學校,有公明之譽。孝廟初,中官 何文鼎 以劾壽寧侯得罪。泰 與同官草極諫,坐奪俸,巡按云南。滇池漲溢,堤數十里,患遂息。蠻酋思揲為叛,先事諭降之。歷升南京太仆少卿、大理少卿、右副都御史,總督南京糧儲。召為工部右侍郎,尋升南京右都御史,掌院事。正德戊辰,捧圣節表至京,俄改南京戶部尚書,令致仕。蓋 劉瑾 意也。抵家數月,卒。泰,矜嚴好禮,其清慎始終一節。故 瑾 不能害,后乃摘他事,下其家,罰米數百石。瑾 誅,子 珩 乞祭葬,詔如例予之。
○戊戌 先是,監察·御史 喬岱 往核兩浙鹽課,自弘治初元至今,虧折若干。擬令巡鹽御史及運司官,以崇卑陪納有差。御史至二千五百兩降殺,至于判官猶一千五百兩。尋又令給事中 鄭裕、御史 舒晟,備查各官歷年淺深及欠課多寡,以定陪銀之數。戶部覆奏:“裕 等所查甚明。內御史 張琎、王潤、藍章,已有旨除豁。彭程、黃世經、王溫、饒榶 并同知 趙哲、判官 周思禮、黃昌 已如數追完矣。余如今擬陪納,則御史 謝罃 為六百五十余兩,張文 為一千二百九十余兩,于茂 為一千兩,劉紳 為一千六百一十八兩,姚壽 為一千三百二十余兩,汪璧 為一百六十余兩,邢紹 為二千四百四十余兩,方溢 為二千五百六十余兩,運使 楊奇 為一千二十余兩,晏輅 為三千九百九十余兩,宋明 為九千四百八十余兩,梁萬鐘 為二千四百七十余兩,同知 亢通 為一千一百兩,羅珦 為二千七百三十余兩,鄭洪 為三千兩,副使 王迪 為一百六十余兩,李文用 為七十余兩,孫簡 為一百余兩,判官 李從輔 為一千一百余兩,黎磐 為一千二百余兩。岱 所參遺漏,若判官 王明、徐鵬舉、張材、林芳、莊表,經歷 余本正、鄧海,知事 胡秉玉,雖署事未久,亦各負課。應陪者宜通行巡按御史照數追陪,果財產已盡,他無措辦者,則具實上請。”得旨:“如所擬。岱 坐漏參,罰米八百石輸邊。”時 奇 已死,其妻訴家貧,旅櫬未歸,孤寡可憫。戶部請矜貸之。詔:“必追不宥。”程以言事謫戍死久矣,有司奉例追并罄家產,猶不能償,僅一孫女鬻之富民取價,不復議婚媾之禮,余復取辦于姻戚,以足其數。聞者無不傷之,瑾 之苛虐如此。
○己亥 以旱命順天府屬禱于都城隍等神。
○命懷寧侯 孫應爵 掌前軍都督府事。
○庚子 太監 劉瑾 奏:“旗校訪核金華·知府 萬福 老疾廢事,蘇州知府 鮑王□輦、同知 王巹 貪得無恥,并乞罷黜。”吏部覆奏:“福 年老,無他過失,宜令致仕。王□輦、巹 贓貪,宜罷為民。”因言:“王□輦 所理錢榖,宜行查筭。巡按御史 李廷梧 坐視不舉,亦合有罪。”上是之,令查盤錢糧御史 王珝 逮 王□輦 查治之,廷梧 令自劾。
○壬寅 改浙江·布政司·左·參政 尚衡 為山西·左·參政,升湖州府·知府 何顯 為浙江·左·參政。
○升按察司·僉事 查煥、何宗理、俞諫、汪獲麟、王秩、吳廷舉、陳珀 俱為布政司·右·參議。煥 山東,宗理 山西,諫 江西,獲麟 河南,秩、廷舉 廣東,珀 浙江。
○命監察·御史 柳尚義 巡歷順天保定等府,居天津。甯杲 巡歷真定廣平等府,居真定。薛鳳鳴 巡歷應天淮揚等府,居高郵。潘銳,巡歷蘇松徽寧等府,居蘇州。時以四方盜起,而屯田失實,故特設御史攜家專理之。杲 狼貪肆惡,鳳鳴 狂悖不檢,銳 傾險兇暴,皆為 瑾 用,縉紳恥言之。
○甲辰 升南京·刑部·郎中 徐珤 為浙江·布政司·右·參議,專理糧儲。
○升禮部·郎中 裘壤、戶部·郎中 左唐、張瀚、侯啟忠,狹西·按察司·僉事 李璣 為布政司·右·參議。壤 福建,唐 四川,瀚 湖廣,啟忠、璣 狹西。
○御史 蘇錫 奏查盤薊州永平山海等處倉庫,草束銀兩侵盜浥爛,虧折數多,并參監收官戶部·郎中 王勤、張鸞、何文縉、李杰、趙鶴,員外郎 劉乾、莊襗,永平府·知府 張禎、惠隆 俱有罪。內 勤鸞 已死,文縉 已致仕,禎隆 情罪為輕。得旨:“情罪輕者罰米三百石,重者五百石,致仕者減其半,病故者宥之。”
○三氏學生員 顏重禮 奏:“三氏子孫,自成化初年開貢,迄今顏氏未貢一人。乞定為資格,以均之。”禮部覆議,以孔氏子孫在學者十九,顏孟子孫在學者十一。若孔氏仍舊三年一貢,每及三貢,顏孟輪貢一人,則均矣。上是之,且曰:“輪貢既均,其勿令廢學。當貢者,所司仍慎選以充。”
○乙己 中元節,遣駙馬·都尉 蔡震、崔元、林岳 分祭長陵、獻陵、景陵、裕陵、茂陵、泰陵,文武衙門分官陪祭。
○遣儀賓 周鉞 祭 恭仁康定景皇帝陵寢。
○遣內官祭 恭讓章皇后陵寢。
○升左·給事中 張賢、御史 胡晹、署郎中 楊惟康、員外郎 叚敏、金逵、同知 張文 俱按察司·僉事。賢、文 山西,晹 山東,惟康 浙江,敏 福建,逵 廣東。
○令京官病滿三月者,不許輒奏還鄉調養,著為令。
○詔:“行洪武、永樂、宣德、弘治通寶等錢。”
○御史 蘇錫 奏查盤薊州永平山海等衛所倉庫,銀糧芻料虧折數多,并劾百戶 劉通、千戶 田銳、指揮 劉翰 等三十二員,侵盜等罪。時 通 已死。得旨:“通 侵盜情重,令御史拘系其家屬,追償罰。銳 等十五員,米各二百石,翰 等十六員各百石。”
○丁未 升工部·員外郎 邊億 為狹西·按察司·僉事。
○戊申 太宗文皇帝忌辰,奉先殿行祭禮,命駙馬·都尉 馬誠 祭長陵。
○命武定侯 郭勛 后軍·都督府·僉書管事。
○禮部·尚書·致仕 張駿 卒。駿,華亭人,中鄉試,以字學進除中書舍人,供奉文華殿。歷驗封員外郎,山東參議,太常少卿,光祿卿銜致仕。正德二年,起取。其草書狂怪,瑾 獨喜之。會進呈通鑒纂要,間有訛字,令 駿 等再謄,遂以為勞,進禮部尚書,復乞致仕。至是卒,得賜祭。
○庚戍 升吏科·給事中 尹梅為 工科·都給事中。
○命慶云侯 周瑛 祿米如父 壽,例歲支一千三百石,本色一千一百石,折色二百石。
○命狹西守備階文地方·署都指揮·僉事 張鎬 充游擊將軍,升指揮·僉事 張鵬霄 為署都指揮·僉事,守備環慶都指揮·僉事 房懷 守備固原。從總制都御史 方寬 請也。
○狹西守臣奏:四川流賊 劉烈 等,轉掠漢中有眾二千余人。上命:“四川、狹西、湖廣鎮巡官隨宜剿捕。其愿歸鄉里及自首者,免罪。其能自相擒捕者,一體給賞。并切責四川守臣,養寇致亂之罪。”既而又命三省并力夾攻,毋致滋蔓。
○辛亥 巡按·御史 趙應龍 奏查盤遼東預備倉糧,三年之內原數不足。蓋邊境無法措置,故也。又參沈陽等衛鎮撫 趙聰、百戶 徐英、張俊 收受錢糧,不以時曬晾。指揮同知 黃寧、指揮僉事 張勛、千戶 劉斌,失于提調,以致浥爛虧折數多,俱合有罪。戶部議覆,詔:“以倉糧積不及數者,姑置不究。聰 等各罰米三百石,寧 等各二百石,俱納本倉。”
○壬子 升欽天監五官挈壺正 李源 為監正,中官正 周佐 為監副。
○命新寧伯 譚祐 總管五軍營,會昌侯 孫銘 總管神機營操練。
○兵科·給事中等官 張龍 等奏查盤遼東各衛倉糧,正數之外附余米二千余石,其浥爛豆四石三斗,粗糙米五百七十余石。督管官員郎中 徐璉、指揮僉事 王道、參議 許淳、右副都御史·今致仕 劉瓛 俱有罪,宜逮問。戶部議:“各官積出附余數多,浥爛數少,而粗糙又比浥爛不同,其罪似宜末減。”得旨:“免逮問,璉 罰米二百石,道、淳 各百石,瓛 以致仕宥之。”
○癸丑 命刑部·左·侍郎 張鸞 致仕,降印綬監·少監 李宣 為奉御,錦衣衛·指揮·同知 趙良 為百戶,俱南京閑住。鸞 等奉命往江西,勘民間所愬不法事。至是還,宣 賂 瑾 銀萬兩,良 賂亦二千余兩。瑾 自覺奸贓狼藉,方欲自雪,乃以狥私納賂,擅出人罪,及不參誤事官員,為 宣等 罪而降黜之,所賂銀輸之內承運庫。江西鎮守、巡撫、巡按及該道守巡等官,俱以不能聽訟結獄坐罪。于是,罷太監 姚舉 回京,都御史 林俊 等三十一員,凡見任致仕者,俱罰米三百石,為民者半之。
○致仕·南京·工部·尚書 李孟晹 卒。孟晹,字時雍,河南睢人也。少負文藻,與弟 孟晊 同舉成化壬辰進士,授給事中使。占城冊封,古來王嘗陳邊事,朝廷納之。歷都給事中、湖廣左參政、廣西右布政使,擢右副都御史,總督南京糧儲。遷戶部侍郎,南京工部尚書。言官數論其衰老可罷,遂致仕歸。后科道勘邊儲還奏,孟晹 在戶部時,經理夫職罰米八百石輸邊。時逆 瑾擅 權好誅人細過,焦芳 亦附 瑾,以怨中人。孟晹 與 芳 同省,雅不相協,以是甚自危。會卒,禍乃不及。孟晹 致位九卿,無大建白,然性行敦,謹 亦無可訾議。孟晊 稍峭,直終狹西按察使。
○甲寅 命署都指揮·僉事 魯勛 遼東都司僉書。
○升太原·前衛·指揮使 劉寵 為署都指揮·僉事,掌山西都司事。
○降山陰王府·輔國將軍 成鏸 為庶人,革 成鐐 祿米三之二,賜書切責。逮典仗 張孝忠 等治罪,謫撥置人 崔淮 等松潘充軍。鏸 以毆死平人,鐐 以挾妓縱飲,故也。
○乙卯 魯府·鎮國將軍 當湞 奏:“除王府積弊三事。一 親王、世子、郡王、長子授封以后薨故,及為事降革。其嫡次庶長子比例請繼封爵,其無嫡次庶子者,或以弟繼兄,以侄繼伯叔等。既有成命,宜停其原給祿米,侯冊封之日,方與所應得之祿。正妃夫人生有子女病故,無人撫養,例得自娶一人,以為內助,不受繼妃之封。其有僣用正妃冠服,及所生子女稱為繼出請封者,聽鎮巡等官參奏嚴禁,則糧儲省而名分定矣。一 同姓及姑舅之親為婚,律有明禁。今后王府結婚,若倫理失序,有乖律例,或以本府軍校妄作別府,州衛籍貫外處流移軍匠人等,妄作該里寄收帶管,或父祖重刑之人,妄作家道清白,即使革退另選。仍將經該官吏并保勘人等,依律問治,營求撥置之人,發遣戍邊,則人心警懼,而宗室不致有玷矣。一 郡王奏討廚役,歲無虛月,宜行所在官司查勘。如有護衛儀衛司者,通行僉撥軍廚,將民廚退回原籍。當差無軍可撥者,以民籍補之。如有軍可撥而占留民廚,及科擾累民者,宜禁治之,仍先罪其輔導官,則事不煩而民力亦少蘇矣。”禮部議覆,俱從之,仍令鎮巡等官查勘各王府有無前項情弊,奏聞區處。
○命鎮守·遼東·左·都督 毛倫 充總兵官,鎮守湖廣。以分守·遼陽·署都督·僉事 李玙 充總兵官,代 倫 鎮守遼東。
○丙辰 鄭王襲兄康王封,請給祿米。得旨:“鄭王系旁支襲封,歲給五千石,后有旁支襲封者,如例。”
○丁巳 刑部缺左侍郎,會推提督·南京·糧儲·右·副都御史 張子麟,太仆寺·卿 屈直 以請。內批:“以右侍郎 劉璟 為左侍郎,子 麟 代 璟,直 代子 麟。”直,劉瑾 鄉人,故并擢之。
○戊午 太監 劉瑾 奏:“校尉訪察江西·左·布政使 馬龍 貪濫,僉事 院賓 輕浮,俱宜罷黜。”吏部言:“龍宜 為民,賓 宜冠帶閑住。”得旨:“從之。仍令今后有貪婪顯著者,吏部指名具奏,撫按官不行紏舉者,究治之。”
○命分守通州等處·署都指揮·僉事 王勇 領奮武營操練,以署都指揮 黃璽 代 勇 分守。
○己未 命遼東·游擊將軍·署都指揮·僉事 韓璽 充副總兵,分守遼陽,以都指揮僉事 高欽 代 璽。
○罰先巡按·直隸·監察·御史 夏時 米二百石,郭東山 一百石,以各邊失事久不勘報。于是,時已升副使 東山 已為民矣。
○庚申 升翰林院·檢討 焦黃中 授庶吉士,邵銳、黃芳、劉仁 俱為編修。孫紹,先為檢討,仍令吏部會內閣,改定翰林院官額以聞。舊例,庶吉士讀書及三年,始授職。黃中 與 仁 席父勢,亟欲進取,故 仁 及 銳、芳,一年遂有是命。黃中,先已授檢討。至是,復附批改升編修。紹,先弘治十八年庶吉士,服闋仍準讀書,故預焉。
○四川守臣奏:四蜀之西松潘,獨當一邊,且與吐蕃接境,甚為蜀患。松州南下疊溪、威茂為南路,東出江油為東路。自江油而入者,道路頗寬。番寨稍遠,間有出沒,我軍猶可為備。惟南路由灌縣而入,以溯疊溪地勢險隘,番寨相聯,糧夫經行,多被剽掠,不惟邊人告病,而內地亦困。自洪武永樂以來,雖迭用大兵,終請平而罷。今各寨頗知向化,而南路之防為急,欲令每寨擇其眾所信服者,立為牌頭、老人、名色,就令管束諸蠻。凡遇糧夫、使客、商賈經行,并官軍送哨往還,各會同番僧剌麻官軍,逐程護送。朔望赴所轄衛所,聽參將兵備官查審用命不用命。量給茶酒布匹,以撫恤之。庶或因事捄弊,而道路可通矣。事下,兵部議:“如其言。”詔:“從之,仍令再行詳審,務在得宜,以靖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