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案例簡介
王某是某供電所的維修工,某線路經常出問題,王某經過幾次維修后,向領導反映問題,但因處在春節期間,王某提出要回家過年,不能加班,同時王某認為加班加點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領導指出,由于王某的崗位職責與維修有關,故不加班則影響所的效益,最終王某堅持未加班。王某因拒不服從工作安排,給單位造成了不好影響,供電所為了嚴肅勞動紀律,給王某以警告處分和扣除全年獎金。王某對此不服,向勞動仲裁提請仲裁。
案件分析
根據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第7條的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職工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即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限制。(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各檢修、保養的。(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在上述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本案例中王某所在單位在上述第三種特殊情況下,安排王某在春節期間加班,是可以不征求工會意見和不和職工本人協商的,王某在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作情況下,不得拒絕。
法條依據
《勞動法》第4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勞動時間不受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各、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它表明在上述三種情形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每天不能超過3個小時、每月不能超過36個小時的限制。
解決方法
在此種情形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由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訴訟。
溫馨提醒
即使是特殊情況的加班,法律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報酬勞動者同樣是要注意證據的保留,以防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