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詐騙數額不大,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即使沒有實際控制集資款,應當認定本罪未遂。對此如何評價情節是否嚴重?依據是客觀的還是憑借對方的陳述?
本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認定?能否僅僅憑借數額較大就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數額的計算標準是什么?集資是否用于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如果大部分用于投資或生產經營,能否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集資借貸糾紛主要是,集資方夸大集資回報條件,后因客觀原因無力及時按照約定條件返還集資款及紅利而引起的糾紛。雖說行為具有欺騙性質,但主觀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客觀上沒有以下情形之一,就不構成本罪。1、攜款逃跑;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3、利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