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股東會和董事會在職權上法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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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做出的大多數決議均需董事會提出具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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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董事會提議而做出的股東會決議可能因為程序違法被判無效。這個是因為我國立公司法是為了國有企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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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股東臨時提案權和董事會不履行義務時的做法。
二、關于股東會在臨時動議下開會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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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章程應該規定是按照實繳還是認繳金額來投票。包括認繳基數也要明確規定是實繳還是認繳。
四、對于參加股東會人數風險控制
部分決議要求必須超過全體股東的幾分之幾表決權的,可能因為部分股東拒不參加而造成無法形成有效決議。在公司章程中應該明確規定何種情形構成棄權,而棄權可視為贊同和反對。
股東會通知的方式應該在章程中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