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漫談365天】之第三天(楊儉律師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
家人親友涉嫌犯罪怎么辦之三
? ? ? 確定誰帶走了我們的家屬和親友,是我們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只有確定誰帶走了我們的家屬親友,我們才能研判采取最為有效的措施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利。合法帶走一個人,并采取強制措施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授權的主體,其他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主體,其行為屬于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刑事訴訟法》第三條①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②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人民警察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③,《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因此在我國,只有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有權利對涉嫌刑事犯罪的公民采取強制措施,如果是職務犯罪,由人民檢察院進行管轄;如果是普通的治安案件,比如殺人、販毒、搶劫、盜竊等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管轄。因此,在我們的家屬親友失聯的時候,我們需要判斷可能涉嫌職務犯罪還是普通的刑事案件,以便于我們確定誰帶走了我們的家屬親友。在生活中,有不法人員冒充警察,形式多樣,比如電話冒充、使用假的警察證冒充、使用改裝的非法警察冒充、穿戴警服冒充等。一切非法冒充警方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我們要通過及時報警來維護家人親友的合法權利。如果確定我們的家人親友是被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帶走,我們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方式,委托律師擔任其辯護人,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利。
附相關法律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②《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
③《人民警察法》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作者:楊儉律師,云南睿信律師事務所主任,中華毒品犯罪辯護聯盟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