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因為贍養等問題父母可以按照相關法律將子女告上法庭,后者不僅要承受社會道德的譴責,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尤其是近年來,因為不盡贍養義務子女被告的現象并不鮮見。
實際上,在古代小說名著《水滸傳》中就有兩立非常有名的“父告子”案例,而且涉及到的人物都大名鼎鼎。
小說中這種“父告子”的特殊自訴形式,其訴訟主體同樣是刑事受害人及其親屬,但刑事犯罪行為人又是訴訟者之子;而且,往往是在一種極為特殊情況下的訴訟活動。
第一個例子主角是高俅。高俅未發跡前“因幫了一個生鐵王員外兒子使錢,每日三瓦兩舍,風花雪月,被他父親在開封府里告了一紙文狀,把高俅斷了二十脊杖,送配出界發放”。在這個案子里面,案由是兩點:一是幫人使錢。使錢有兩種含義,第一是”花錢“,比如《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十二》”幾處往來,都是一般撒漫使錢“;第二是用錢賄賂官府,比如《水滸傳?第八回》“林沖家里自來送飯。一面使錢”。高俅犯案的第一點就是后者。二是不務正業、吃喝嫖賭,最終的懲處既有脊杖、又有發配。
第二個例子主角是宋江。情況更為特殊,甚至說是為達到某種特定目的而進行的一種虛假的訴訟。
第21回中宋太公陳述:不孝之子宋江,自小忤逆,不肯本分生理,要去做吏,百般說他不從;因此,老漢數年前,本縣官長處告了他忤逆,出了他籍,不在老漢戶內人數。他自在縣里住居,老漢自和孩兒宋清在此荒村守些田畝過活。他與老漢水米無交,并無干涉。老漢也怕他做出事來,連累不便;因此,在前官手里告了。執憑文帖在此存照。
“忤逆”即不孝,是嚴重違犯封建禮教的行為,按照律條屬于“十惡”之罪應當予以嚴懲。之所以如此,小說道出其中緣由:在宋朝特定歷史背景下,胥吏難做,“(宋時)做押司的但犯罪責,輕則刺配遠惡軍州,重則抄扎家產,結果了殘生性命……恐連累父母,教爹娘告了忤逆,出了籍,各戶另居,官給執憑公文存照,不相來往,卻做家私在屋里”。當時這種提前撇清關系、以防萬一的情形比較普遍,按照小說的說法“宋時多有這般算的”,是事先做好避禍手腳、鉆法律空子、逃脫責任追究的一種手段。
但實際上,宋太公的說法與古代“親親相隱”的禮法相合,《論語·子路》中,有人作證父親偷了鄰居家的羊,孔子認為不合倫理,應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漢代以后提倡“親親相隱”,并為后世法律所采納。《隋書·刑法志》就記載天監三年八月,建康一女子誘拐人口被判死罪,其子景慈提供了證詞。法官虞僧虬據此上奏:案子之事親,有隱無犯,直躬證父,仲尼為非。景慈素無防閑之道,死有明目之據,陷親極刑,傷和損俗。凡乞鞫不審,降罪一等,豈得避五歲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绷何涞巯铝顚⑵淞鞣沤恢荨?/p>
即使在北宋一朝,也有例證。《續資治通鑒?第30卷》記載:(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三司請民有販茶違法者,許家人告論。帝曰:“此犯教義,非朝廷所當言也?!辈辉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