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增進友誼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充分發揮和利用個人富余資金支持國家經濟建設,保護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制定本約定。
2.本約定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
3.投資自愿,風險自擔。凡參與本次投資的出資人,默認為已經閱讀并認同接受本約定。
4.起投門檻為每人5萬元人民幣,最高投資限額為每人50萬元人民幣。最低參投人數10人,最高不超過100人。是否具備投資資格由投資負責人、協助人、被投資方共同協商確定。
5.經友好協商,投資方指定XXX為投資負責人,XXX為協助人,協助負責人開展工作。投資負責人負責開通本人名義的獨立投資賬戶,管理賬戶資金和密碼,并對資金安全負責。
6.投資截止時間到期,資金未達投資預期門檻500萬元人民幣的(以資金是否到達指定賬戶為準),另行協商下一步工作。超過門檻500萬元人民幣的,需要與被投資方協商可投總額度。多出總額度的資金,經投資負責人、協助人與前10大出資人協商,確定所有出資人個人投資額度,對高出個人投資額度資金作退還原出資人處理。
7.投資購入,以增發價委托合法的基金進行購買。
8.投資賣出,經超過50%資金的出資人確定賣出價格和時間范圍,授權投資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下達指令操作。
9.投資時間為1年內,或根據超過50%資金的出資人提議,在不違反市場規則的前提下提前結束投資。
10.投資若虧損,按出資比例由出資人相應分擔。投資若有利潤收益(指已扣除交易稅費后的利潤),利潤收益在扣除管理費后,全額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出資人。
11.提取投資利潤收益的1%作為管理費,用于開展投資活動的費用和投資負責人、協助人的報酬。如投資虧損,則不提取。
12.投資到期后10個工作日內,投資負責人、協助人應向所有出資人提交詳細投資財務明細賬,經超過50%資金的出資方投票通過后,在7個工作日內,按出資方權益一次性把本金和收益劃賬給出資人。
13.投資收益需要納稅的,由出資人按有關法律法規自行繳納。
14.出資人有保守投資細節及商業秘密的義務。如不遵守,造成損失的,后果和責任自負。
15.未盡事宜,由投資負責人、協助人召集共同投資人協商確定。
16.本約定解釋權在投資負責人。
2016年3月30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