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80年代以前,資產證券化一詞主要用來描述通過發行證券置換銀行存量貸款從而實現為銀行融資的過程。經濟學家將這一融資過程稱為“金融脫媒”現現象。例如,花旗集團的前主席將資產證券化寬泛地定義為:在利用債權工具融資中,用更高放的公開資本市場替代效率較低、資金成本較高的金融中介( Kendall and Fishman,1996)
時至今日資產證券化的定義有了更具體的含義,正如倫普金( Lumpkin,1999,p1)所述:最近(資產證券化)這一術語被用來指代所謂的“結構化金融”,同質但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被匯集形成資產池,其收益由池中資產的來現金流和其他利益流入所擔保,得益于較高的收益可靠性,資產池可以被重新打包成證券,向第三方投資者發行行。
法博齊等人( Fabozzl, Davis, Choudhry,2006)認為,結構化金融涵蓋了金融市場的一系列金融活動。結構化金融的一個非正式的定義:是當資產擁有者或融資發起人在融資規模、流動性、風險轉移等方面的融資需求無法由現有金融產品或工具滿足時所引人一種金融技術。為了滿足融資者的需求,現有的金融產品和工具必須重新設計成為融資者定制制的產品或融資流程。因此,結構化金融是一種富有靈活性的金融工程工具。
參考:fabozzi and kothari,資產證券化討論,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