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格物致知”問題的來源
“格物致知”這個問題從何而來?理學作為一個是對儒家思想的重新建構,它形成了獨特的文本系統,也就是四書,《大學》、《中庸》、《論語》、《孟子》。《大學》和《中庸》兩篇一直在那里呢,過去沒有被當成重要的文本研究,朱熹等理學家把《中庸》當成一個重要文獻在研究,格物致知就來源于《大學》“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于至善。”這就是朱熹說的三綱,三綱是通過八條目來展開的,也就是我們通常講的“格物、致知、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我們如果把這八個看成一個過程,一個漫長的過程,那么格物致知是治國平天下的起點。那么圣人之道的起點就是“格物致知”, 任何一個人只要在理學思想的影響下幾乎沒有不討論格物致知的。
2、 朱熹對于“格物致知”的理解
朱熹講格物致知基本上是二程的傳承,大意是:天下為什么是這樣子?為什么有春夏秋冬?為什么萬物都是在如此的運行中,是因為有天理在,天地之間的一切萬物都因為有得于天地之道,這就叫做一本之理,就是天道;天地萬物因為有成于天地之道才有當前的存在。而任何事情都有它的獨特性,這就叫做分殊之理。我們同樣應該知道,在成都那里,還有一個一本之理和分殊之理的區分問題。
分殊之理是從一本之理獲得的一個部分,從一本之理那里獲得的分殊之理,一本之理是完滿的,分殊之理作為小一也是完滿的。
怎么樣能夠達到一本之理的境界呢?二程說即使圣人也很難達到,但是同時只要堅持格物,格到一定的程度,就有可能實現一本之理的把握,不是說讓我們每一個人都要窮盡天下每一個事物,格一些之后其他可以類推。需要積習既久,通過分殊之理的不斷的還原,達到一定程度之后才有可能獲得對于一本之理把握的可能。這個觀點被朱熹完全接受。而且格物的目的是為了還原出具體事務之理,他用另外一個說法是“極物而窮理”。格物致知是導向圣人之道的必經之路。
3、 ?王陽明關于“格物致知”之說
這個道理到了王陽明那里發生了一些不同,王陽明認為格物和致知之間是有脫節的,朱熹認為理在具體事務那里,如何格物?如果你讀書就在文字中去格,如果你當前做什么事情就在這個事情里面去格,只有理存在于具體事務之中才有可能還原。
王陽明認為理在具體事物中是有問題的,“格”實際上應該是“正”的意思,“格者正也”不是至;什么叫做物?物者,事也。
因此,格物在王陽明這里就變成了 “正事”
請注意事怎么正法?一字之差意思差別很遠,打個比方,計算機是一個物,這是一個東西;事也,就一定介入了我的主體活動的過程。它就不再是一個單獨的物的存在,事如何正法?王陽明就反對在事物本身,而是在心這里。例如:孝親之理,我不孝了怎么辦?難道要去父母親那里去找緣故嗎?是應該在我這里找緣故,“君子反求諸己”
格物的正還是不正,取決于什么?取決于我的心是否正~所以首先應該正自己的心,所謂的格物致知正心等都是一回事,格物就是正心,正心就是誠意,誠意就是致知。所以就不是事事物物求一個理而是,作為一個實踐的主題,尤其是在一個實踐過程中去正自己的心,處理好事情,得其正。
我自己從事一個事情這個標準正還是不正標準在哪里?王陽明講標準就在于是否合乎自己的本心。本心是什么?本心就是道,本心就是天理。
如果不合乎天理、道的還能正嗎?
他們在格物致知的這個事情上差別很大,朱熹認為事物的理就是存在于這個事物當中的,因此他理解的知包含著知識,只能在這個關系中去了解它還原它。
在王陽明在這里,拿掉了我和物的這個關系情形而是轉換成了主體我的實踐情形,這個境界轉換意義重大。這個轉化已經不再是獲得知識這個層面,更多的是道德知識的道德實踐。
因此在這個層面講,要把一件事情做的合乎本心合乎道才是重要的。
4、 王陽明新說的理論意義
王陽明非常善于整合,整合的前提不是理論,而是實踐的過程,理論在實踐的過程中獲得整合與統一。這一點提示了王的理論面貌和朱熹的差別。所以格物致知這一點同樣被轉換成了一個道德實踐的原理,而基本上擺脫了朱熹原來預設的獲得知識這個意思。
我還特別要提一下的是,格物致知的這個致知,特別是他提出了致良知之后,這個致知變成了致良知。因此,首先要心正,心正事物才得其正,什么叫做心正?合乎本心、合乎天理,然后致吾心之良知與事事物物。事事物物各得其正。
因此他們兩個講這個不一樣,我們一定要清楚地了解他們的邊界,他們是在不同的意義上在講這個格物致知,沒有對錯。有些客觀的知識是需要我們善加領會。
同樣,王陽明理解為正事,實際上是更加強調了我作為一個實踐的主體,在實踐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強調了道德的主體在道德的實踐過程中體現的作用。
提問一、老師剛才提到一件事物是不是正要符合心正?這明顯就是唯心主義嗎?
其實,這個不涉及唯物和唯心的事情。請注意,物者事也,物可以作為物的單獨存在,王陽明的解釋是事,什么是事?意之所在。和我有關的事情,怎么把這個事情做好?做對?做正?取決于我的態度,取決于我怎么去做這件事情,如果我的態度是出于公心的,那就能夠保證我做這件事情的態度是公正的,那我做這件事情是大公無私的。所謂的主觀法則和客觀法則在這里獲得了同一性。王陽明為什么要把物解釋成事呢?這是一個很值得琢磨的事情。
提問二、 物,無論是朱熹還是王陽明的解釋都在變化中的,今天格的物就不一定是明天的物,那么這就是個變化的過程,類推就可以了解規律還是需要不斷地格物?
非常好的問題,中國文化的美妙之處就是在變化中去把握變化,在變化之中去把握永恒,孔子、孟子是講中庸的,孟子講過“執中無權,”事物是處在不斷的變化之中的,在當前情景下是還原出中道這個原理是不變的;
義,義者宜也,合乎事物的當下情景的,能夠在當下情景中還原出當前狀態,并且能夠采取一種行動就是一種正義的行動。王陽明那里講格物怎么講法?那完全就是一個如何行動的問題,即便在朱熹那里也不存在那個問題,事物之理之所以叫做理不是現象,而是穿越現象的本質。一的原理可以采取眾多的表現形式,眾多的表現形式可以顯現出共相的不變之理。這也是朱熹之所以講不斷格物可以上達至一本之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