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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類制定法律,爾后似乎就在不斷解答人類為什么要制定法律,解答得仿佛擁有真理。
2、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或控制手段,乃人類社會進化過程中的一種反自然的選擇。對某種行為所作的事后論證,并不能說明這種行為選擇一定就比另一種行為選擇更合理或更正確。
3、法律標示的自由、平等以及安全等正義價值是否像秩序價值那樣獲得了實現(xiàn)?
4、為了追求正義價值的實現(xiàn),人類對法律的部分內容加以否定,卻總不能消除人類根本無法滿足的不和諧,而這是法律的本身局限還是人類的根本追求在絕對意義上的不穩(wěn)定?
5、浸染于不同文化背景中人為何最終都趨于同路,將法律視作精神權威?心理轉換機制是?權威轉移所依賴人認知心理結構的性質又是否會動搖權威?
一、早期希臘理論
希臘人經由對自然、社會和社會制度所做的基本且徹底的分析成了西方世界的哲學先導,整個希臘哲學也是人們考察整個世界哲學的顯微鏡。
古希臘的早期階段,法律與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公元5世紀,在詭辯派的懷疑下,從區(qū)分自然和法則、強者之權利 、強權即公理的辯論中,推動了哲學與宗教的分離。弱勢觀點辯為強勢觀點正為詭辯的功能。
柏拉圖的正義理論詳盡而明確,構成了其整個哲學體系的基石。法律思想:后期發(fā)生實質性變化。柏拉圖《理想國》中描述出了這樣一個行政國家,他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來管理,而非法治。最后十年,在建立柏拉圖式理想國失敗后,柏拉圖開始提出“法律國家”是人進行統(tǒng)治的次優(yōu)選擇。
感悟:文化基因中反對意見、批判精神對一個社會進步具有重要意義。源頭上不同的文化基因,導致了中西方國家發(fā)展模式的不同,西方的質疑精神推動了社會模式的不斷迭代。而中國經過百家爭鳴后,在漢朝以儒家為中心的思想統(tǒng)治下形成了一個禮治社會,社會在這套思想控制模式下,不斷循環(huán)著王朝興衰。
民主一詞,在一國統(tǒng)治階層最直白的體現(xiàn)就是對異見足夠的包容。如此,社會矛盾才可能在非暴力的協(xié)商下化解。而過去或者說當下環(huán)境,都是甚為稀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