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于2021年3月2日通過了A單位銷售經理的招聘面試,并遞交了入職所需要的所有資料。3月8日,A公司以電子郵件形式向小林發出了《聘用通知函》,承諾簽訂2年勞動合同,月工資為6千元,并要求小林4月8日上班,小林及時回復了A公司郵件,表示同意上班。
小林在2021年3月9日向原單位B公司提出了離職申請。按照該公司的規定,批準小林的請求,并確定他的最后工作期限是4月5日。
2021年3月25日,A公司人事經理通知小林不要上班了,單方面取消了聘用。
為此,小林因A公司無故取消了聘用的行為,直接導致小林面臨失業。由于小林是主動離職,無法申領失業保險金。小林咨詢有關律師后,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其經濟損失2萬元。
A公司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嗎?